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海南經濟特區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1993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0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海南經濟特區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頒布日期:19971024 實施日期:19971024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登記主管機關
第三章 設立登記
第四章 更變登記
第五章 注銷登記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企業法人登記管理制度,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護投資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遵循國家法律、法規的原則,結合海南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海南經濟特區內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海南經濟特區企業法人的設立實行依法直接登記制。投資者可以先登記注冊成立企業法人,后申辦項目。
申請設立金融、保險業的企業法人和發行個人股的股份制企業法人,按國家規定辦理。
第二章 登記主管機關
第四條 海南經濟特區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是海南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級登記主管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第五條 企業法人登記實行屬地登記管理。設立企業法人應當向其住所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第六條 設立下列企業法人必須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
(一)全國性企業在海南經濟特區設立的分支機構;
(二)全省性企業;
(三)從事勞務輸出、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的企業。
第七條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法人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第三章 設立登記
第八條 凡企業名稱中使用“中國”、“國家”、“中華”字樣的,應當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名稱中使用“海南”字樣的,應當由企業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報經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登記主管機關依法保護企業名稱、字號(商號)專用權。
第九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投資者和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資格證明;
(二)投資者簽章的組織章程,集團公司的組織章程必須由其成員企業共同簽章。
有限責任公司、個人集資設立的企業法人,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文件、證件外,還必須提交投資者簽署的協議。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組織章程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章程中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名稱和住所;
(二)資產類型;
(三)注冊資本數額及其來源;
(四)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期限;
(五)經營范圍、生產規模、經營期限;
(六)組織機構的產生、形式、職權及其決策程序;
(七)法定代表人產生的程序和職權范圍;
(八)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
(九)勞動用工制度;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分支機構狀況;
(十二)終止程序。
集資設立的企業法人,其組織章程除前款所列事項外,還應載明各投資者的有限責任。
企業法人的組織章程,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即發生效力。
第十一條 設立企業法人,由投資者提出申請,登記主管機關從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企業法人成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