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精選3篇)
《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 篇1
公共收益由物業與業委會三七分
小區內的空地上,時不時有攤位在做生意;小區建筑的外墻和電梯里,掛上了各式各樣的廣告;小區公共通道上,有外來車輛臨時停車……這部分收入怎么辦,一直是爭議最大的問題之一。
“共有部分管理收益應主要歸屬于全體業主,物管企業付出了管理成本,也應享有合理的回報。”參與立法調研的邱旭瑜律師說,根據多方調研,各方都能接受的觀點是,小區的公共區域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經營,收入與業委會分成。至于如何分,律師建議是物業與業委會三七分成。同時,收入的使用也應有明確規定,用于小區的公共建設和文化建設,彌補專項維修基金不足等。對于收入多的,也可適當考慮減免業主的物業管理費。
這個建議,與市住建局的想法不謀而合。根據該局正在起草的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討論稿,小區公共部位經營收益由業主大會約定使用。未成立業主大會或未有約定的,所得收益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七成,其余可以補貼物業服務費。
《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 篇2
物業管理引入第三方審計制度
“成本年年漲,物業費卻始終如一,實在‘吃不消’。”這是調研中物業公司的普遍呼聲。有些物業公司管理的小區自1995年以后物業費用一直未調,不過,對于物業公司的“喊虧”,很多業主不買賬。“不能只想漲價,服務跟不上!”“物業還有很多諸如停車費、電梯間廣告位出租等‘秘密收入’。”
有市人大代表認為,漲物業費要匹配小區物業服務水平,更重要的是以企業財務制度的透明化為前提。建議加大物業賬本公開的力度,同時引入第三方審計,交給小區居民一份明白賬。
《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 篇3
業委會成立門檻亟需降低
統計數字顯示,我市共有物業服務企業1700多家,在管物業總建筑面積超過4億平方米,物業管理從業人數達到30多萬人。不過,僅不足三成小區成立了業委會,居民自治成為難題。
根據現行條例,要成立業委會,就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業委會成員。在得到“物業建筑面積過半”的業主和“占全體業主人數過半”的業主的同意后,選舉方有效。然而,由于深圳流動人口數量大,很多物業用于出租,因此上述“雙過半”的參會比例幾乎不可能實現。負責本次立法調研工作的孫亞非律師建議,參考香港做法,適當降低業委會成立和業主大會召開的門檻,將原來“雙過半”的條件,改為“雙過三分之一”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