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大扶貧條例
第五章 扶貧項目和資金管理
第四十七條 扶貧項目主要分為:
(一) 產業扶貧項目;
(二) 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改善項目;
(三) 扶貧對象能力培訓項目;
(四) 其他扶貧項目。
扶貧資金主要包括:
(一)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二) 社會捐贈資金;
(三) 定點扶貧和對口幫扶資金;
(四) 其他用于扶貧開發的資金。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照使用方向分為發展資金、以工代賑資金、易地扶貧搬遷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扶貧貸款貼息資金等。
第四十八條 財政專項扶貧發展資金按照目標、任務、資金和權責到縣的原則,項目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審批。省財政、扶貧開發等部門應當做好規劃、管理、協調、指導、服務和監督工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劃和項目投向使用。
建立財政涉農資金縣級整合機制?h級人民政府應當圍繞突出問題,以摘帽銷號為目標,以脫貧成效為導向,以脫貧攻堅規劃為引領,以重點扶貧項目為平臺,根據需要把目標相近、方向類同的財政涉農資金統籌整合使用,帶動金融資本和社會幫扶資金投入扶貧開發,提高資金使用精準度和效益。
第四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發展情況與脫貧攻堅規劃,建立完善扶貧項目庫,并按照規定程序報扶貧項目管理部門備案。
縣級扶貧項目管理部門應當編制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并在本級政府門戶網站公開發布。
申報扶貧項目,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按照年度扶貧項目申報指南要求編制項目申報書,并按照規定程序向縣級扶貧項目管理部門申報。項目申報書應當如實載明項目區扶貧對象受益方式及情況。
第五十條 到村到戶扶貧項目的立項、設計、實施,應當公開征求受益貧困戶的意見,尊重其意愿。
項目申報單位不得虛構或者偽造扶貧項目,除續建項目外,已批復的項目不得以相同內容向有關部門重復申報。
第五十一條 扶貧項目批準立項后,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根據項目立項批復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報原審批部門同意。
扶貧項目應當按照批準的實施方案組織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扶貧項目實施方案的,除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應當報原審批部門同意。
第五十二條 對主要使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扶貧項目,項目實施單位一般為項目申報單位。在建立貧困村、貧困戶利益聯接機制,確保貧困人口受益并征得其同意后,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實施,或者協議由扶貧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者專業大戶實施。項目實施用工應當優先安排貧困人口。
第五十三條 扶貧項目批準立項后,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在10日內通過本級政府門戶網站或者當地主要媒體公開項目資金名稱、規模、來源、用途、使用單位、分配原則、分配結果等相關信息。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扶貧項目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開工建設項目,并在開工建設后10日內建立公示牌,公開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實施單位及責任人、實施地點、實施期限、資金來源、資金構成及規模、政府采購及招投標情況、預期目標、受益農戶、主管部門監督投訴方式等情況。
第五十四條 扶貧項目應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合同管理制、質量和安全保證制、公示公告制、項目檔案登記制、竣工驗收制、績效評估制,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五十五條 扶貧項目管理部門應當指導項目實施單位實施扶貧項目,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托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對竣工項目進行驗收。驗收應當邀請受益貧困戶代表參加。
產業扶貧項目和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改善項目竣工驗收后,由扶貧項目管理部門或者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幫助受益地區或者扶貧對象建立管護制度,明確管護責任和相關權利義務。
實施扶貧項目所形成的各類資產權益依法受到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非法占用或者變賣扶貧項目設施、設備和資產。
第五十六條 建立健全扶貧項目信息化管理機制,依托精準扶貧大數據管理平臺,對扶貧項目立項、審批、實施、驗收、監督、評估等進行全過程精準管理。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并建立與脫貧攻堅任務相適應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投入增長機制。省級財政每年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應當達到中央補助我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的30%以上。
在脫貧攻堅期內,省、市州和貧困縣分別按照當年地方財政收入增量的15%增列專項扶貧預算,各級財政當年清理回收可以統籌使用的存量資金中50%以上用于扶貧開發。
第五十八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用于:
(一) 產業扶貧、資產收益扶貧和扶貧產業政策性保險補助;
(二) 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村級集體經濟組織;
(三) 扶貧貸款貼息和小額扶貧貸款風險補償;
(四) 扶貧對象培訓和資助、扶貧工作人員培訓;
(五) 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改善;
(六) 扶貧對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等個人繳費部分的補助;
(七) 其他與扶貧開發相關的支出。
第五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設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專戶,做到專賬核算、封閉運行、?顚S。
扶貧項目實施單位應當設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核算專賬,按照國家有關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財務管理制度實施管理。
扶貧開發、發展改革、民族宗教、農業、林業、殘聯等部門或者單位分別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扶貧政策,制定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劃,按照程序上報審定。
第六十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誰使用誰報賬的原則,扶貧開發部門負責支出審核,財政部門負責復核審核,以鄉級報賬為主,財政、扶貧開發部門應當按照扶貧項目實施進度及時撥付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第六十一條 財政、扶貧開發部門可以建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有償使用、滾動發展、先建后補機制。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先建后補的,應當建立貧困村、貧困戶利益聯接機制,并主要用于農業生產發展。
第六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撥付、使用、報賬和管理實行全程監控。
財政和扶貧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扶貧資金使用情況信息平臺,公開年度扶貧資金安排數量、來源、項目安排去向、項目實施單位、受益群體以及實施效益等內容。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實行績效評價制度。
第六十三條 定點扶貧和對口幫扶資金由幫扶單位根據幫扶對象的實際需要確定用途。
社會捐贈資金應當按照捐贈者的意愿安排使用,使用情況應當向捐贈者反饋,并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六十四條 對本省行政區域內武陵山區、烏蒙山區、滇桂黔石漠化地區和麻山、瑤山、月亮山等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以及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和人口數量較少民族實行重點幫扶,扶貧項目和資金優先予以保障,推進規;、區域性、產業化連片開發。
第六章 保障和監督
第六十五條 省級財政根據本級預算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不含扶貧貸款貼息資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扶貧項目管理費,并由省扶貧開發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程序主要安排到縣,專門用于扶貧規劃編制、項目管理、檢查驗收、成果宣傳、檔案管理、項目公告公示、報賬管理等方面的經費開支,不得用于機構、人員開支等。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禁止從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提取任何費用。
各種扶貧資金不得用于規定以外的地區,不得用于地方其他建設,不得用于與扶貧無關的項目。
第六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全省統一的精準扶貧大數據管理平臺,為本省扶貧工作提供信息技術支撐,實現各級各部門數據交換、聯通與共享,推動扶貧工作動態化、數字化、常態化精準管理。
逐步通過大數據實現識別對象、幫扶措施、項目安排、資金管理、退出機制、監督管理、考核評價等精準化。
第六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扶貧與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相結合,加強對貧困村村民委員會的建設和指導,幫助建立和發展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章程、財務會計和收益分配等制度,增強其帶領村民自力更生、脫貧致富的發展能力。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扶貧項目的建設用地給予優先保障,新增用地計劃指標優先滿足扶貧項目建設用地需求。
合理調整貧困地區基本農田保有量指標,貧困地區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結余指標可以在全省范圍內流轉使用。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扶貧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項目管理、資金使用等扶貧脫貧全過程誠信記錄及違法信息歸集、共享和公開機制,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對申報、實施扶貧項目的單位或者組織以及貧困戶建立信用檔案,實行誠信等級評定。
第七十條 建立健全扶貧工作激勵機制。對通過勤勞致富穩定實現脫貧的貧困人口以及在扶貧開發工作中成效顯著、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符合條件的,可以授予相應榮譽稱號;對國家工作人員在晉職、晉級、立功、職稱評定、評先推優等方面應當給予優先考慮;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在單位評級、經費投入、學科或者重點實驗室建設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
第七十一條 建立健全扶貧開發工作重大決策機制,完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法定程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序規范、過程公開、責任明確。
對扶貧開發工作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政策和項目,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扶貧工作領導機構組織開展貧困影響評估。
第七十二條 建立獨立、公正、科學、透明的扶貧成效第三方評估機制,可以委托有關科研機構和社會組織,采取專項調查、抽樣調查和實地核查等方式,對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扶貧成效進行評估。
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和扶貧開發部門應當建立扶貧開發監測、統計體系,加強對貧困狀況、變化趨勢、資金使用和扶貧成效的監測評估,聯合發布貧困地區扶貧情況,準確反映貧困狀況和貧困人口變化趨勢。
第七十四條 建立重大扶貧項目督辦制度?h以上扶貧開發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教育、農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建立年度脫貧攻堅重大項目明細臺賬,明確完成時限、完成效果和責任人,實行重點督辦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將扶貧工作作為監督的重要內容,每年聽取有扶貧任務的同級人民政府扶貧工作專項工作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圍繞扶貧工作,組織代表深入貧困縣、貧困鄉鎮、貧困村開展集中視察和專題調研,了解脫貧攻堅工作開展情況,廣泛聽取民意,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出脫貧攻堅意見和建議。
支持民主黨派對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全過程開展監督。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扶貧開發考核機制,優化細化扶貧成效考核指標,實行分級考核、排名公示和結果通報制度,將扶貧政策落實情況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作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易地扶貧搬遷考核應當將脫貧成效、住房建設標準、工程質量、資金使用、搬遷戶負債情況等作為重要內容。
對口幫扶實行雙向考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考核機制。
第七十七條 縣以上扶貧開發、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對扶貧資金、項目進行審計和監督檢查。
審計和監督檢查扶貧資金、項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挪用、侵占和貪污扶貧資金。
第七十八條 在扶貧對象精準識別和脫貧認定工作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弄虛作假或者脅迫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扶貧政策待遇。
第七十九條 扶貧政策、項目、資金實行省、市、縣、鄉、村五級公告公示制度,納入政務公開、村務公開范圍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十條 鼓勵新聞媒體加強對各地各部門扶貧政策的落實、扶貧項目的實施、扶貧資金的使用等扶貧開發工作的監督。
第八十一條 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務監督委員會和村民有權對本村扶貧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及使用效益進行監督,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創造便利條件。
第八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扶貧工作中的違紀、違法、違規行為和相關人員的不作為、亂作為進行舉報。有關單位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扶貧專線,接受社會各界關于扶貧工作的建議、投訴和舉報,并將受理問題的處理情況及時公布。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 在扶貧對象精準識別工作中不作為、亂作為,未按照規定程序及時將符合條件的農村居民納入扶貧對象或者故意將不符合條件的農村居民納入扶貧對象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在脫貧認定工作中虛報數據、虛構事實,或者違反脫貧認定標準和程序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其主要負責人應當給予責令辭職、引咎辭職、免職等處理。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不符合財政涉農資金整合條件進行資金整合或者整合資金未用于扶貧開發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虛構或者偽造扶貧項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扶貧項目管理部門依法取消該項目,并配合財政部門追回已撥付項目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重復申報相同內容的扶貧項目的,由扶貧項目審批單位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提出處理建議。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損壞、非法占用或者變賣扶貧項目設施、設備和資產,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以上扶貧開發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滯留、截留、挪用、侵占和貪污扶貧資金,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弄虛作假,騙取扶貧政策待遇的,由有關部門列入誠信黑名單進行管理并取消其受助資格;獲取經濟利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回,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扶貧開發等有關部門、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扶貧開發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行政問責:
(一) 經批準列入脫貧計劃,未在規定時限內實現脫貧或者未完成年度脫貧攻堅任務的;
(二) 未執行脫貧攻堅政策或者違反扶貧項目、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的;
(三) 決策失誤或者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 未建立與脫貧攻堅任務相適應的機構和資金保障機制的;
(五) 扶貧成效考核中問題嚴重的;
(六) 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不作為、亂作為情形的;
(七) 干擾、阻礙對扶貧工作的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八) 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扶貧工作職責的。
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二條 本條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20xx年1月18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扶貧開發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