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天煜建設有限公司批評和限制市場活動的通報
各有關單位:
xx年元旦春節期間,天煜建設有限公司等20家總承包、專業承包建筑施工企業的在杭工程項目因民工工資糾紛引發群體性上訪或鬧事。在糾紛協調處理中,部分企業以工程款被拖欠、工程款結算存在爭議、企業資金困難等各種理由予以推諉、拖延,致使糾紛不能得到及時、妥善處置;部分企業相關責任人通訊不暢,或未采取積極措施及時、妥善處置有關糾紛。上述企業的不良行為,嚴重擾亂我市正常建筑市場秩序,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批評和限制市場活動的通報由第一范文網提供!
為切實維護建筑市場正常秩序,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和諧穩定,根據《關于印發<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22號)、《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外地進杭施工企業管理規定》(杭政辦函[]41號)、《杭州市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管理辦法》(杭建市發[]111號)、《杭州市建筑業現場與市場聯動管理辦法》(杭政辦[]4號)、《杭州市建設行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規定》(杭建市[]213號)等文件精神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對有關企業通報批評,并予以清退出杭州建筑市場或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參與市場活動的處理,具體情況通報如下:
一、天煜建設有限公司
該企業原名浙江野風建設有限公司,xx年因民工工資糾紛群體性事件,被暫停在杭州市區參與我市政府投資項目工程投標資格3個月;xx年,又因民工工資糾紛群體性事件,被取消進杭備案資格;xx年,再次因民工工資糾紛群體性事件,被我委通報并予以三年內不予受理該企業進杭備案申請的處理。xx年春節前,該企業承建的江干區丁橋鎮建塘村農居a地塊安置房項目再次因拖欠民工工資引發群體性事件。該企業在杭已無機構和人員,經向企業注冊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函督促后,企業總部也未派員來杭參與糾紛處置。最終,經市有關部門協調,由項目建設單位在應付工程款以外另行墊付資金發放該企業拖欠的民工工資,造成了嚴重的不良社會影響。經研究決定,對天煜建設有限公司再次予以通報批評,清退出杭州建筑市場,五年內不予受理該企業進杭備案申請;企業下次進杭備案時民工工資保證金按原標準3倍繳納。
二、江蘇省第一建筑安裝有限公司
該企業承建的九堡r21-02地塊經濟適用房工程自xx年以來不斷有民工投訴、上訪和鬧事,xx年被取消進杭備案資格。xx年春節前,該項目又因未按約定支付民工工資,導致多個班組民工多次群體性上訪。在糾紛處置中,雖經浙江省建設廳向建設部、江蘇省建設廳發函對企業予以督促,但企業以無資金為借口,未能積極處置,導致上訪反復發生,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經研究決定,對江蘇省第一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予以全市通報批評,清退出杭州建筑市場,五年內不予受理其進杭備案申請;企業下次進杭備案時民工工資保證金按原標準3倍繳納。
三、福建省華廈建設發展有限公司
該公司xx年因在杭工程項目發生民工工資糾紛群體性事件,被取消進杭備案資格。xx年春節前,該企業所屬浙江省喬司監獄三分監獄備勤和公共用房改建工程再次因拖欠民工工資引發投訴。該企業駐杭機構已無人員,經向企業注冊地泉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函督促后,企業總部也未派員來杭參與糾紛處置。直至目前,該糾紛仍未得到妥善處置,項目仍存在較大矛盾隱患,由此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經研究決定,對福建省華廈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再次予以通報批評,清退出杭州建筑市場,三年內不予受理該企業進杭備案申請;企業下次進杭備案時民工工資保證金按原標準3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