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協議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候補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候補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如任命的代表不能行使職權,則可由候補代表代替。正式代表可用書面授權候補代表以其名義處理某件(或某些件)專門事項。
任何一個合伙人,向工程經理和合伙對方發出通知后,就可隨時更換其代表,并正式任命一名新代表和(或)候補代表。但是,在通知書正式收到之前,應明確本協議書指定代表的職責將由該合伙人承擔。
當決定有關建造承包、合伙企業和本協議的必要事項時,上述指定的雙方代表應經常碰頭討論。對所作決定,代表不對合伙各方承擔責任,除非是玩忽職守、故意欺詐或偽善不忠。
(十三)工程經理負責一切有關建造承包的監督和管理事宜。工程經理只服從合伙雙方。此外,雙方代表還可隨時授予工程經理以其他特權。工程經理有權以合伙雙方的名義簽訂購貨單、租賃合同、轉承包等各種合同。
(十四)某一合伙人,或其他任何人,均無權以決議或協議約束另一合伙方,除非與實施建造承包有關時,應事先征得各方一致同意,并按(十)款授權。
(十五)一旦完成建造承包任務,合伙企業應將購置的設備盡量以較高的價格出售,收入按(三)款規定的比例分配。在報價價格和條件相等的條件下,合伙人有購買設備的優先權。
(十六)向合伙人租賃設備時,應以設備銷售商協會的____________期刊物所規定租金的百分之______計價。建筑設備及租價一覽表應同時送到施工現場,設備應可立即交付使用的。現場運輸費應由合伙企業支付。租金按月計算,租賃期從設備運到現場起至其重新租出時為止。
(十七)合伙各方為建造承包的投標和得標所支出的費用,不由合伙企業補償。合伙各方及其高級職員或職工,為實施建造承包而支出的一般企業管理費或時間,不得向合伙企業來索取報酬,除非上述高級職員或職工為具體實施該建造承包而被合伙企業專門雇用。專門雇用職工的一切報酬均由合營企業支付。
(十八)合伙人不得轉讓或轉移該建造承包中的股份和權利,但如果從銀行或其他機構得到貸款時,則可轉讓其股份,所收取現匯款額應相當于將該股份轉讓給合伙對方時得到的相同。
(十九)任何一個合伙人如破產或無力償還債務,或已求助于破產法,改組法,組織法,改編法或類似成文法規,則從該日起,此合伙人(以下稱“破產方”)及其代表就失去他在工程和建造承包經營管理中的一切發言權。而另一合伙對方,從此將承擔一切有關該工程和建造承包的決定、承諾和決議。但破產方仍有義務承擔其股權范圍內的虧損,并有權得到其份額內的利潤,該利潤的支付方式和時間按本協議規定。
(二十)建造承包完工時,合伙各方分配合伙企業公共財產時,應按(三)款規定的股權和股份的比例進行。實施建造承包所發生的利潤或虧損,亦按同一比例分配或負擔。此時,本協議即告終止。如本文所指建造承包最終不由本當事人得標,本協議亦告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