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合同
第十四條 不可抗力
1.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時,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應當立即用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盡可能快的形式以適當的語言通知對方當事人,并應在通知后7日內將不可抗力的有效證明及本合同不能及時有效履行的書面理由提交給對方當事人以獲得其確認;
2.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應在盡可能的范圍內,盡最大努力減輕不可抗力給本合同履行帶來的不利影響;
3.甲乙雙方應當依據不可抗力事件對本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協商確定本合同的解除或修改,或者免除本合同部分條款的履行,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
第十五條 稅金及費用
本合同項下產生的稅金及費用,均依據相關法律由法定主體繳納。
第十六條 可分割性和組成
1.可分割性:
a)本合同的部分內容被有權政府或司法機構認定無效,并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有效性;
b)本合同的部分內容被認為無法有效履行,并不影響其他部分內容的履行;
c)甲乙雙方應當盡可能將無效部分及無法有效履行部分變更為盡可能符合甲乙雙方本意的內容。
2.合同構成:
本協議未盡事宜及修改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由此而達成的附屬文件、補充文件、修改文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七條 不可轉讓性
本合同項下的各項權利和義務為甲乙雙方各自所有,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及政府相關部門的認可,任何一方均不得將本合同項下權利和義務轉讓給其他主體。
第十八條 標題
本合同標題為方便之用,不對甲乙雙方及上海華加的權利義務及本合同的履行產生影響。
第十九條 通知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正式通知、要求及其他聯絡,均應以書面形式以專人遞送、掛號信件、傳真等有效方式遞送或發出。
上述通知、要求及聯絡方式于送達被通知方時生效。
第二十條 完整的合同
本合同所述事項構成甲乙雙方之間的完整合同;若甲乙雙方在本合同簽署前存在與本合同不一致的商談、承諾、合同等,則以本合同所約定的內容為準。
第二十一條 生效和文本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署之日起正式生效。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中國上海簽署,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與________公司各持一份,其余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使用。
甲乙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茲就本合同的內容作如下簽署認可:
甲方:____________公司
(公章)
署名: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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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