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十三)
第二十章 適用法律
第五十三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在某一具體問題上如果沒有業已頒布的中國法律可適用,則可參考國際慣例辦理。
第二十一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四條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北京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
或,應提交____國____地____仲裁機構根據該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
或,仲裁在被訴人所在國進行。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 在仲裁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第二十二章 合同文字
第五十六條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文寫成,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為準。
第二十三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五十七條 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訂立的如下附屬協議文件,包括:技術轉讓協議、銷售協議……,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五十八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審批機構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條 雙方發送通知,如用電報、電傳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雙方的法定地址為收件地址。
第六十條 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雙方指定的授權代表在中國_____簽署。
中國___________公司代表
__國___________公司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