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公司章程
乙方:認繳出資額為____________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______。
其中:現金__________元
機械設備____________元
工業產權____________元
其他____________元
第十二條 合營各方應按合營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出資額。
第十三條 合營各方繳足出資額后,經合資公司聘請的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后,由合資公司據以發給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主要內容是:合資公司名稱,成立日期,合營者名稱及出資額,出資日期,發給出資證明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 合營期內,合資公司不得減少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 合資公司注冊資本增加須經合營各方一致同意,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都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一方轉讓時,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七條 合資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董事會一致通過后,報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以下同)批準,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八條 合資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合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九條 董事會決定合資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一)決定和批準管理部門提出的重要報告(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供銷等);
(二)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與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三)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四)訂立勞動合同;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六)討論通過本公司章程的修改;
(七)討論決定合資公司停產、終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并;
(八)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職員;
(九)負責合資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十)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董事會由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名董事,乙方委派______名董事,董事任期為四年,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______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
第二十二條 合營各方在委派 和更換董事人選時,須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例會每年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應在董事會會議召開前____天發出召集會議的書面通知,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七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如屆時未委托他人出席,則作為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