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PS支付系統外幣信用卡支付合作協議(精選3篇)
NPS支付系統外幣信用卡支付合作協議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
甲方:
電話: 傳真:
e-mail: 網址:
地址:
乙方:
電話: 傳真:
e-mail: 網址:
地址: 本協議作為《nps在線支付合作協議》的附件,與《nps在線支付合作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為了給商戶提供更多的支付卡種,滿足客戶需求,完善nps在線支付的網上支付服務體系。甲方與乙方本著互利互惠、誠實信用的原則就雙方共同發展國內電子商務之外幣信用卡(以下簡稱“外幣卡”),網上支付業務有關事宜達成本協議:
第一條 風險說明
外幣卡都采取信用制識別方式。但由于國內的信用體制尚不完善,因此在乙方使用甲方的網上支付平臺及清算系統開展電子商務服務時,可能會遇到不法分子利用網絡盜用他人信用卡進行支付或持卡人因各種原因拒絕付款(簡稱:拒付)等風險,進而給乙方造成損失。乙方須獨立承擔因本補充協議第二條風險造成的損失和引發的相關責任。
第二條 銀行拒付或索回款項說明
(一) 銀行拒付
銀行在任何時候都有權根據持卡人的請求拒絕或索回向甲方支付的電子商務交易的全部或部分款項。國際信用卡組織規定:在下述情況下,即使銀行已經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項,其仍有權立刻要求甲方退還款項,相應地,甲方也會向乙方索回其款項。這些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況:
1、甲方沒能獲取授權或在獲取電子商務交易授權的過程中,甲方向銀行提供的持卡人姓名或賬號發生錯誤;
2、導致電子商務交易不合法或不可執行的任何原因;
3、電子商務交易中有任何偏離本協議條款的情形;
4、電子商務交易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被全部或部分拒絕或退回,或電子商務交易全部或部分被持卡人有效取消或終止;
5、在電子商務交易中銷售或提供的任何商品和/或服務違反了法律或任何政府部門或其它權威機構的規定或條例;
6、乙方根本沒能提供商品和/或服務,或所提供的商品和/或服務沒能讓持卡人滿意;
7、乙方未能按照銀行要求提供電子商務交易的證據;
8、乙方按正常的合理警惕,應該意識到持卡人正在使用的卡屬偽造或盜竊的,應該拒絕該電子商務交易;發卡行發現電子商務交易有上述或其它可疑情形時,有權拒絕處理乙方提交的電子商務交易。
9、乙方向持卡人收取的價格超過乙方以現金提供的商品和/或服務所收取的價格;
10、持卡人對電子商務交易包含的商品和/或服務的性質、質量或數量有爭議;
11、持卡人有理由對電子商務交易或其包含的商品和/或服務的銷售或提出異議或否認;
12、持卡人書面投訴,稱其并未實施或授權電子商務交易。
(二) 索回款項
1、在發生但不限于下述情況時,甲方將向乙方索回相關款項。
(1)按照國際信用卡組織的規定:商戶的當月拒付款額不得超過當月外幣交易總額的2%,否則將克以罰款處理。由于乙方發生的風險交易數額超過該規定要求而導致國際信用卡組織對甲方予以罰款處理時,此罰款轉由乙方承擔,甲方將向乙方索回款項。
(2)持卡人拒付或發卡行退單時,甲方將執行索回操作。
(3)乙方須承擔因其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前和/或未能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單據,例如簽購單、消費賬單、授權書、送貨單等,而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甲方將索回與這相關的款項。
(4)交易手續費由商家承擔。
2、索回操作
甲方直接從乙方的信用保證金中扣除。
第三條 帳務處理及結算
1. 按時間清算,清算周期為 t+ ,將乙方上月的交易款項在扣除交易手續費后清算到乙方的銀行賬戶中。
2. 雙方對帳以nps網上支付結算系統提供的商家管理后臺報表數據為準。
3. 雙方資金清算時,甲方轉賬給乙方的交易款項所產生的銀行手續費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 保證金條款
為保障nps支付系統會員的整體利益和網上支付交易效率,nps支付系統會從交易款項中扣除乙方百分之 作為保證金,保證金會在下個月底最后一天清算給乙方 。
雙方合同到期,不再續簽,鑒于拒付索回期較長,甲方在乙方成功交易的最后一筆訂單后的第90天退還保證金給乙方。
第五條 網上支付服務費用和交納方法
1.會員年服務費:人民幣 元/年(如交易款項不夠,甲方從交易款項中扣除乙方每應在協議生效期10日內向甲方交納,第一年會員費于乙方簽訂本協議同時交納)。
2. 外幣交易手續費:按乙方網上交易額的 %從每筆交易中直接扣除。
3. 乙方未向甲方交納足額入服務年費,甲方有權自動終止服務。
第六條 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1. 在合作雙方協商意見一致并形成書面協議后,方可對本協議相關條款進行修改,
2. 任何一方可以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終止協議 .
3. 雙方在合作中有任何一方嚴重違約,另一方都可以立即終止協議,但必須在書面形式正式通知對方之后。
第七條 爭議解決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如經友好協商仍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第八條 其他條款
1. 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公司證明復印件或與結算帳號相符合的身份證復印件,如經查明所提供證件有偽造無效等屬實,甲方有權終止該商戶支付端口的使用。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2. 本協議有效期壹年,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止。
3. 如雙方未收到對方終止協議通知,此協議在到期日自動生效一年.
4. 本協議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乙 方:
(蓋章) (nps支付系統主體企業) (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開 戶 行: 開 戶 行:
帳 號: 帳 號:
日 期: 日 期:
NPS支付系統外幣信用卡支付合作協議 篇2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就信用卡使用和付款方式,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面額 萬,開戶行為 卡號 的信用卡交由乙方管理,乙方每月按信卡額度的1%付給乙方理財收益。使用期不低于三個月。
二、信用卡預留電話和對賬單地址需留乙方電話和地址,以便及時還款。
三、違約責任:
1、如因甲方沒及時將對賬單轉給乙方,所發生的一切后果由甲 方自行負責。
2、合同期間甲方不得隨意撤回乙方對信用卡的使用,如撤回, 需雙方協商,單方違約按額度的`20%給付違約金。
3、乙方負責使用和有效管理信用卡。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信用不
良記錄,乙方按信用額度的100%賠付給甲方。
四、雙方簽字即時生效。
五、此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簽字: 聯系方式:
乙方簽字: 聯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NPS支付系統外幣信用卡支付合作協議 篇3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甲方)與申領人(下稱乙方,包括主卡及其附屬卡申領人)在同意共同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下稱適用法律),以及《章程》(下稱《章程》)的前提下,就申領和使用太平洋個人貸記卡或準貸記卡(下稱信用卡)事宜達成本合約。
第一條 信用卡申領和信用額度管理
(一)乙方應按甲方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準確、完整、真實地提交信用卡申請信息和證明資料(下稱申請資料)。甲方有權根據乙方的申請資料、資信狀況和洗錢風險評級情況等信息決定是否核發信用卡,并核定卡片等級、信用額度和擔保條件等。
(二)乙方不可撤銷地授權甲方在信用卡申領關系建立和存續期間,隨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其他合法設立的征信機構查詢乙方在其中的全部信用信息及信用報告,向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了解乙方的身份、財產和其他有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學歷、職業、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擁有機動車、房地產或金融資產等信息);甲方有權為審核領卡申請、核定或調整信用額度、開展貸后管理、進行異議處理和清收應還款項等目的,查詢、了解、保留和使用上述信息。
(三)除甲方另有規定外,乙方主卡持卡人可為符合條件的其他自然人申領最多三張附屬卡。主卡持卡人應保證附屬卡的申領得到附屬卡持卡人的授權,并督促附屬卡持卡人遵守《章程》、本合約及甲方的各項規定。主卡及其所有附屬卡的信用額度共享。甲方有權自行或依主卡持卡人申請對附屬卡的使用設定限制。
(四)多幣種信用卡的信用額度在其各幣種賬戶間共享。信用卡核發后,甲方將至少每年一次對乙方的信用額度進行評估,并有權隨時根據乙方資信狀況、用卡情況和風險信息對信用額度進行調整。乙方亦可申請調整信用額度,調整與否及幅度由甲方決定。信用額度調整一經甲方作出即生效,甲方將通過對賬單、手機信息或其他方式及時通知乙方。乙方如不接受信用額度調升,可要求甲方恢復。除甲方有適用法律認定的過錯外,乙方不得以未經同意或未收到通知為由,要求甲方就信用額度調整承擔責任。
(五)甲方可在適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向乙方另行授予或在信用額度內劃定專門用于分期付款、預借現金(含現金提取、現金轉賬和現金充值,下同)等用途的授信額度。該等授信額度適用本合約項下關于信用額度的任何約定和甲方另行發布的各項規則。
第二條 信用卡的使用
(一)信用卡的所有權歸甲方,僅限乙方本人使用。
(二)乙方收到卡函后,應及時了解甲方核定的信用額度和指定的賬單日,認真閱讀有關信用卡使用的說明資料,按甲方規定的方式激活信用卡,并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簽名欄內簽上與申請資料相同的姓名;乙方在用卡時如需簽名確認,應使用此簽名。
(三)乙方可在甲方認可的銀行營業網點、機具設備和特約商戶等使用信用卡。乙方使用信用卡消費、還款、預借現金和溢繳款領回時,應遵守適用法律,以及甲方、收單機構和銀行卡組織的相關規定。乙方同意,甲方可按適用法律或風險管理需要,對乙方在特定機具設備、特約商戶或柜面等渠道的信用卡消費、預借現金和溢繳款領回等交易設定限制或限額;并可適時對該限制或限額進行調整。乙方有權在甲方對各渠道辦理預借現金業務所設定的每卡每日限額內,通過甲方認可的方式自行調整該限額。甲方有權調整各渠道辦理預借現金業務的每卡每日限額,在不違反適用法律強制性規范的前提下,應提前在營業網點或官方網站進行公告;公告期內,乙方有權選擇是否繼續使用本業務;若公告期滿后乙方仍選擇使用本業務的,則視為其同意接受并遵守調整后的限額規定。乙方辦理人民幣或外幣取現(含預借現金及溢繳款領回,下同),除受限于甲方核定的用于預借現金的授信額度、每卡每日限額和其他相關規定外,還應遵守適用法律和銀行卡組織的限額和規定。
(四)乙方應使用相應的密碼或驗證要素確認交易。
1.凡按甲方規定及依乙方選擇需使用密碼(含手機動態密碼)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取現、在特定范圍內的刷卡消費等,以密碼進行交易確認。
2.凡因交易性質或習慣,并按甲方規定或依乙方選擇不使用密碼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驗密碼的刷卡消費,郵購、商旅和其他電話、傳真或網絡等非面對面交易,以及IC信用卡電子現金(下稱電子現金)脫機消費等,按甲方規定分別以磁條或芯片信息,乙方簽名,卡號、有效期、校驗碼等卡面信息,乙方身份證件號碼、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以及指紋等個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無論完整或片段)中的一項或多項(下稱驗證要素)進行交易確認。
經密碼或驗證要素校驗通過,交易即視為乙方本人所為并由乙方承擔交易款項。特約商戶、收單機構或甲方核驗乙方簽名,按行業通行的一般識別標準執行。
盡管有上述約定,若乙方未以上述方式確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由特約商戶主動發起的在銀行卡組織規定范圍內超出預授權金額的交易,以及按交易地法律和慣例產生的稅金、小費和貨幣匯兌費用等),或交易確認有瑕疵,經甲方查證有相關書面資料、電話錄音、電子數據等證明交易真實存在且經乙方明示或默示認可,或者乙方雖不認可但對交易發生有過錯的,乙方不得以未按約定確認交易、交易確認有瑕疵等為由拒絕承擔交易款項。
(五)乙方同意,在其使用信用卡消費(預借現金和溢繳款領回除外)發生可用信用額度不足時,甲方可根據乙方的資信狀況及用卡情況,為乙方自動免費開通一定額度內的超授信額度用卡服務,但乙方有權取消本服務。
(六)乙方與特約商戶、辦理取現業務的機構、聯名信用卡(含與第三方合作的認同卡、主題卡等,下同)的合作方(下稱聯名合作方)或其他相關方之間發生的交易糾紛應由糾紛各方自行解決,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乙方不得以糾紛為由拒絕償還因信用卡交易而產生的應還款項。
(七)乙方經甲方許可辦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積分交易和兌換、刷卡金、電子現金或其他特殊業務,應遵守甲方另行發布的各項規則。
第三條 對賬與還款
(一)應還款項為乙方在甲方核定的信用額度內及超信用額度使用信用卡的本金、透支利息、違約金和費用等。乙方主卡持卡人應對主卡及其所有附屬卡產生的全部應還款項承擔償還責任;乙方附屬卡持卡人僅對本人附屬卡產生的應還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主卡或附屬卡持卡人在本合約項下的還款義務不受乙方內部約定或糾紛的影響。
(二)甲方將按與乙方約定的方式,通過電子郵件、手機信息或官方微信等電子渠道按月向乙方提供對賬單,但當期無新增交易或賬戶無變動的情形除外。乙方如在賬單日后的合理時間內未收到對賬單,應主動通過客服熱線、電子銀行或甲方認可的其他方式及時查詢賬務情況。乙方不得以未收到或延遲收到對賬單為由拒絕償還應還款項。
(三)如乙方對交易有疑問,應及時向甲方提出異議;乙方提出異議后,應按甲方要求提交相關書面材料,并配合甲方進行調查;在調查期間,除甲方另行同意外,乙方仍應按時向甲方償還因異議交易而產生的應還款項。
(四)如乙方的應還款項在任何時候累計超過甲方核定的信用額度,乙方應立即向甲方償還上述超出信用額度部分的款項。
(五)乙方應及時通過甲方許可的渠道,以現金存入或合法款項轉賬等方式向甲方償還全部應還款項或最低還款額,并確保還款在到期還款日或最后還款日前到賬,否則即構成逾期還款,乙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透支利息、違約金和其他法律責任,其信用記錄亦將受影響。
(六)使用包含外幣賬戶的信用卡產生的外幣透支,乙方可用自有外匯資金償還,亦可向甲方申請以人民幣購匯直接償還(適用法律禁止的交易除外),但購匯金額不得超過屆時尚未清償的外幣透支額。
(七)乙方的還款將按如下順序沖還應還款項:
1.正常或90天(含)內的逾期賬戶:貸記卡按透支利息、費用、預借現金、分期付款、消費的款項順序沖還,其中每一類款項分別按先往期、后當期的對賬單順序沖還,往期和當期的各類款項均沖還完畢后,再按上述款項順序沖還未出對賬單的應還款項;準貸記卡按透支利息、預借現金、消費(含費用)的款項順序沖還,其中每一類款項分別按先往期、再當期、最后未出的對賬單順序沖還。
2.90天以上的逾期賬戶:貸記卡按預借現金、分期付款、消費、費用、透支利息的款項順序沖還,其中每一類款項分別按先往期、再當期、最后未出的對賬單順序沖還;準貸記卡先按預借現金、消費(含費用)的款項順序沖還,其中每一類款項分別按先往期、再當期、最后未出的對賬單順序沖還,各期的預借現金和消費(含費用)均沖還完畢后,再按上述對賬單順序沖還透支利息。
3.甲方有權不時按適用法律或因風險管理需要細化或調整上述應還款項沖還順序。
(八)甲方有權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律師通過電話、信函、手機信息、電子郵件、上門面訪、公告或司法途徑,向乙方催繳應還款項。
(九)如乙方未按時償還任何到期應還款項,乙方授權甲方隨時扣劃乙方在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交通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開立的任何賬戶中的資金用于清償(包括在乙方的多張主卡間或多幣種卡的各幣種賬戶間進行資金抵銷)。扣劃后,甲方應將相關扣劃結果以手機信息或信函等方式通知乙方。如扣劃所得資金與需償還的應還款項幣種不一致,甲方有權按扣劃時甲方公布的匯率結售匯后折抵清償。
第四條 利息和費用
(一)貸記卡的利息和費用
1.甲方不對乙方貸記卡內的資金(含電子現金)計付存款利息。
2.除甲方另有規定外,乙方除預借現金外的交易自交易記賬日至到期還款日的期間為免息還款期,乙方在免息還款期內全額償還對賬單記載的應還款項的,無需支付除預借現金外交易的透支利息(下稱免息還款期待遇)。乙方貸記卡具體到期還款日以對賬單記載的日期為準。
3.除甲方另有規定外,乙方如在到期還款日前不能全額償還應還款項,可以選擇按對賬單記載的最低還款額還款(下稱最低還款額待遇)。但若乙方未能在當期賬單周期記載的到期還款日前償還最低還款額的,則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根據下列標準按賬單周期向乙方收取當期違約金:
(1)乙方最低還款額未償還部分不超過200元(含)人民幣或20(含)美元,則甲方有權按照10元人民幣或1美元的標準向乙方收取違約金;
(2)乙方最低還款額未償還部分超過200元(不含)人民幣或20(不含)美元,則甲方有權按照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金額的5%向乙方收取違約金。
若乙方未按本合約約定按期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則甲方有權將該筆違約金持續計入乙方后續生成的對賬單中直至乙方全額支付完畢。最低還款額由10%一般消費余額、10%預借現金余額、利息余額、分期余額、其他應付費用余額及上期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組成。
4.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甲方將按規定利率計收從交易記賬日至還款記賬日的透支利息,并按月計收復利:
(1)乙方未能在到期還款日前全額償還應還款項(包括但不限于選擇享受最低還款額待遇),甲方將對除預借現金外的全部透支交易額(包括已償還部分)計收透支利息;
(2)乙方預借現金的,甲方將對全部預借現金交易額計收透支利息。
(二)準貸記卡的利息和費用
1.甲方對乙方準貸記卡內的資金(電子現金除外)按交通銀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和計息辦法計付存款利息。
2.乙方準貸記卡的透支期限自交易記賬日起最長不超過60天(含)。乙方應在按此計算的最后還款日前全額償還應還款項。
3.乙方使用準貸記卡透支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和最低還款額待遇。甲方將對全部透支額按規定利率計收自交易記賬日至還款記賬日的透支利息。
(三)甲方在本合約項下向乙方收取透支利息的利率,收取年費和違約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按收費表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信用卡安全管理
(一)乙方應遵守甲方關于安全用卡的各項規定,采取所有合理謹慎措施,妥善保管信用卡,以及身份證件、交易憑證和甲方不時向乙方發送的卡函、對賬單等文件(下稱重要文件),防止可能被用作驗證乙方身份或確認交易的各項信息(下稱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驗證要素和各種密碼、個人私密信息、信用卡交易信息以及指紋等個人生物特征信息等)丟失或泄露。
(二)乙方發生信用卡遺失、被盜或被他人占有,或密碼遺忘、泄露等情形的,應立即通過客服熱線、電子銀行或甲方認可的其他方式辦理掛失或密碼重置手續。掛失和密碼重置自甲方辦理完畢時生效;但乙方仍應對掛失生效前已發生的或密碼重置生效前憑原密碼已進行的所有交易(包括尚未入賬的交易),以及掛失生效后發生的電子現金脫機消費承擔全部責任。
(三)無論本合約有其他任何約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此產生的所有交易和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1.乙方未在信用卡背面簽名的;
2.乙方將信用卡出租、轉借或交由他人使用的,或在用卡時放任信用卡脫離視線和管控的;
3.乙方未妥善保管信用卡和重要文件,或丟失、泄露敏感信息的;
4.乙方在未受安全保護的機具設備、特約商戶、電腦終端、互聯網或通訊線路上使用信用卡的,包括但不限于在受到病毒侵害的電腦或手機終端上、在釣魚網站上、在不安全的WiFi環境里使用信用卡等情形;
5.乙方違反其他安全用卡規定的。
第六條 信用卡服務與通知
(一)乙方在甲方的預留信息如有變更,應及時通過甲方營業網點、客服熱線或甲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預留信息變更自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并更改完畢時生效,其中更改完畢時間以辦理相關業務時甲方承諾乙方的辦理時限為準;變更生效前,甲方繼續按原信息完成業務處理應視為適當履約,或甲方在自行獲悉原信息錯誤的情況下可暫停相關業務處理并無需就此向乙方承擔任何責任。
(二)甲方可對向乙方提供服務的過程(包括但不限于電話、面談、信函、傳真、電子郵件、手機信息或網絡交流等)通過錄音、書面、電子數據等方式進行記錄和保存,并作為甲方進行相關業務處理的依據。
(三)甲方在向乙方提供服務時,將按業務種類和風險程度分別使用本合約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敏感信息中的一項或多項來驗證乙方身份;經敏感信息驗證通過的業務處理指示,或由乙方預留的電話號碼或電子郵箱發出的電話、手機信息或電子郵件指示,均視為乙方本人所為并由乙方承擔責任。
(四)為系統升級、檢修等目的,經事先公告后,甲方可在公告記載的時間和范圍內暫停向乙方提供信用卡使用或其他服務;如遇電力、通訊、系統故障等緊急原因使甲方在未經事先公告的情況下無法正常提供服務的,甲方將盡最大努力及時恢復服務提供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幫助,但不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但在甲方有過錯的情況下,甲方應根據適用法律承擔相應責任。
(五)如任何非乙方應得款項錯誤存入乙方信用卡,經甲方查實確認的,乙方授權甲方從其信用卡扣轉該筆錯存款項并恢復原狀而無須征得乙方同意。
(六)乙方參加甲方主辦的積分計劃、增值服務項目和其他營銷活動,應遵守甲方另行發布的各項規則,并不得以虛假交易、欺詐或其他不誠信手段套取積分、獎贈品、服務權益或其他經濟利益。如乙方自動或申請參加任何涉及保險的增值服務項目或營銷活動,即視為乙方同意甲方為其投保相關人身或財產保險,但甲方僅承擔投保義務,核保、理賠和保險責任均由保險公司承擔。
(七)甲方為履行本合約目的,可選用有資質的第三方服務商直接或協助為乙方提供服務或進行業務處理。因第三方服務商的過錯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將為乙方向該等第三方服務商追索提供必要的協助。
(八)甲方可選擇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向乙方送達與履行本合約相關的通知;其中針對不特定客戶的公眾性通知(包括但不限于調整產品和服務功能,暫停服務,修改《章程》、本合約和收費表等)經甲方營業網點或官方網站公告后,不再個別通知乙方。乙方同意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手機信息等渠道接收甲方發送的營銷類信息。乙方如不同意接收甲方發送的營銷類信息,可要求甲方停止發送。乙方應確保其預留的聯系方式準確、安全、有效,甲方按預留的地址、電話號碼或電子郵箱等向乙方發送卡函、對賬單、信函、手機信息、電子郵件等,均視為有效送達乙方本人,甲方不對其遺失、被盜或延誤承擔責任,但因甲方過錯依法應當承擔責任的除外。
(九)除甲方另有規定外,乙方在本合約項下的所有卡函、對賬單和通知均發送給主卡持卡人;附屬卡持卡人授權主卡持卡人代表其接收甲方通知或向甲方作出指示,并同意就該等通知或指示承擔責任。在無法與乙方有效聯系或其他緊急情況下,乙方同意甲方通過其親友、工作單位或聯系人向乙方轉告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催繳應還款項的信息)。
(十)在適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乙方應承擔甲方因行使本合約項下的權利或要求乙方履行本合約項下的義務而發生的合理花費,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公證費等。
第七條 信息保密和披露
(一)除適用法律、上市規則規定或國家有權機關要求外,甲方應對因履行本合約而獲悉的乙方信息嚴格保密;未經乙方在本合約中或以其他方式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用于與本合約無關的其他商業目的。如甲方超出本合約約定范圍違法查詢、使用和披露乙方信息,甲方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乙方同意甲方根據適用法律,將在信用卡申領關系建立和存續期間獲得的乙方的個人基本信息、信貸信息、信用信息、不良信息(即適用法律規定的對乙方信用狀況構成負面影響的信息)和其他有關信息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其他合法設立的征信機構。
(三)乙方同意甲方出于如下目的使用和披露乙方的個人信息、信用卡賬戶和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有關信息,甲方應要求受披露方遵守保密義務:
1.為開展信用卡業務或履行本合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給直接或協助進行服務提供或業務處理的第三方服務商;
2.為維護和提升客戶關系,向乙方推薦或營銷信用卡相關產品和服務,以及甲方開展的其他業務(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銷售的保險業務),自行使用或披露給交通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或關聯公司;
3.為風險分析和管控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給交通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或關聯公司,以及金融監管機構、銀行卡組織、金融同業公會和其他金融機構;
4.為使乙方獲取聯名信用卡附帶的聯名合作方會員資格或優惠權益,披露給聯名合作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服務商。
第八條 合約的生效、中止和終止
(一)本合約自甲方確認收到乙方提交的申請資料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決定不向乙方核發信用卡之日,或甲方為乙方信用卡完成銷戶之日終止。
(二)乙方信用卡有效期(下稱有效期)以卡面記載的到期年月為準,過期即失效;如乙方未在有效期屆滿前57天(含)或甲方不時規定的其他期限前,通過客服熱線或甲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到期不續約的,甲方將視為乙方愿意續領新卡,并根據其資信狀況、用卡情況和風險信息決定是否為乙方續發新卡。續卡后,雙方在新卡項下的權利義務將繼續適用本合約,原卡項下的債權債務(電子現金賬戶除外)亦將自動轉移至新卡。
(三)乙方同意,如乙方持有的信用卡產品因適用法律規定,或甲方與銀行卡組織、聯名合作方等的合作變動或其他任何原因而停止發行,甲方將視情況決定終止本合約或在本合約項下為乙方換發其他種類信用卡。如甲方允許乙方信用卡在有效期屆滿前繼續使用,用卡范圍和功能將可能受影響,包括但不限于無法享受由銀行卡組織、聯名合作方提供的會員資格和優惠權益,甲方對此不承擔責任。此外,如發生甲方與第三方的品牌許可合作終止的情形,甲方有權向乙方召回或取消信用卡并為乙方換發信用卡。
(四)乙方可在有效期內通過客服熱線或甲方認可的其他方式申請銷卡。主卡持卡人可為主卡或其附屬卡銷卡;主卡銷卡的,所有附屬卡須同時銷卡;附屬卡持卡人可為本人的附屬卡銷卡。銷卡后,乙方將不得繼續使用信用卡和享受持卡人權益(電子現金賬戶除外)。
(五)甲方如從國家有權機關、銀行卡組織、收單機構,乙方本人或親友、工作單位、聯系人,自行調查、交易監測或其他任何渠道獲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立即采取取消乙方參加積分計劃和其他營銷活動資格、強制更換卡片或重置密碼、降低或取消信用額度、限制或停止用卡、要求提前償還全部應還款項、收回信用卡等措施,乙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責任和損失;情節嚴重的,甲方還有權取消乙方的用卡資格并終止本合約:
1.乙方向甲方提供虛假申請資料的;
2.乙方財務或資信狀況惡化、還款能力下降,包括但不限于名下的所有信用卡累計兩次(含)以上逾期還款的;
3.乙方信用卡被盜用或冒用,身份證件被盜用,敏感信息丟失、泄露,將信用卡出租、轉借或交由他人使用,或有其他違反安全用卡規定的行為的;
4.乙方違反《章程》規定將信用卡用于生產經營、投資等非個人消費領域,或利用信用卡從事套現和其他非法活動的,或有洗錢嫌疑的;
5.乙方拒不配合甲方就相關信用卡交易、案件或爭議進行調查的;
6.乙方有欺詐、串通欺詐、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的;
7. 乙方在積分累積或兌換中存在任何虛假交易、舞弊、欺詐或其他不誠信行為的;
8.乙方有其他違反適用法律規定或嚴重違反本合約約定或用卡風險可能增加的情形。
(六)乙方信用卡因產品停止發行、有效期屆滿不續卡、申請銷卡、被取消用卡資格或其他任何原因而被注銷的,乙方在本合約項下已產生或在銷戶前新產生的所有債務仍存續并全部到期,乙方應立即向甲方完全清償。乙方在清償信用卡項下全部應還款項和領回所有資金(包括電子現金賬戶內的資金),雙方權利義務完全履行完畢后,甲方為乙方辦理信用卡銷戶。
第九條 其他
(一)乙方同意,甲方可在適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隨時將其在本合約項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轉讓給任何第三方,而無需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二)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如違反本合約的任何約定,應按照適用法律和本合約承擔違約責任;除適用法律另有規定外,甲方無需對乙方的任何間接、附帶的損失承擔責任。
(三)信用卡申請表和申請資料、收費表均是本合約的附件和重要組成部分。
(四)乙方同意,甲方可在適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不時對本合約及其附件進行修改,經甲方營業網點或官方網站提前至少45個自然日公告后生效(但適用法律另有規定的,遵照該適用法律執行);乙方可在公告期內自行選擇是否繼續使用信用卡,如乙方未在公告期內辦理銷戶,即視為其同意接受并遵守修改后的本合約及其附件。
(五)本合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履行本合約而發生的任何糾紛經協商不成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管轄。乙方同意其最近預留在甲方的用于接收信用卡或信用卡有關函件的地址作為接收訴訟法律文書的送達地址,管轄法院向該等地址寄送訴訟法律文書,即視為有效送達。
(六)乙方通過信用卡申請表簽名或電子渠道驗證等方式確認并向甲方提交申領信用卡的申請,即視為乙方已通讀并理解本合約及其附件的全部內容,并同意接受其約束。
甲方:
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