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投資參與成立公司合同(通用3篇)
共同投資參與成立公司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住所:
第一條、甲乙雙方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各方共同出資并由甲方以其名義享有_________股權,并作為發起人參與_________公司的發起設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二條、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1、共同出資人的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其中甲方出資_________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乙方出資_________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
2、雙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資總額_________的股權作為出資,參與股份公司的發起設立,共同投資人將持有股份公司股本總額的_________%。
第三條、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1、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2、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股份有限公司承擔責任。
3、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4、若共同投資的股份轉讓后,各共同投資人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第四條、事務執行
1、共同投資人委托甲方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于:
在股份公司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為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2、其他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甲方有義務向乙方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4、甲方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共同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5、共同投資人可以對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共同投資人共同決定。
6、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共同投資人同意:
轉讓共同投資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以上述股份對外出質。
更換事務執行人。
第五條、投資的轉讓
1、共同投資人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共同投資人同意。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六條、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資人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股份。
2、共同投資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
第七條、違約責任
為保證本協議的實際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提供擔保。甲方承諾在其違約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的情況下,以上述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后,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蓋章后即生效。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資人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共同投資參與成立公司合同 篇2
投資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投資各方經過友好協商,就共同投資成立_________公司事宜,達成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本合同的投資方為:
1、_________,身份證:,住址:
2、_________,身份證:,住址:
3、_________,身份證:,住址:
二、公司的成立:
1、公司住所為:_________。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__。
3、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投資各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三、投資各方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1、投資人:_______的出資額為____萬元,占投資總額的_____%;
2、投資人:_______的出資額為____萬元,占投資總額的_____%;
3、投資人:_______的出資額為____萬元,占投資總額的_____%;
據公司法的規定組成股東大會及董事會,投資各方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法定代表人的擔任、利潤分配和財務會計按照《公司法》等國家相關規定制定。具體內容見公司章程。
四、利潤分配:
五、合同的修改、變更和終止:
本合同一經簽訂,投資各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資,但允許投資各方之間或與其他投資股東實行購買、轉讓、合并等。
對合同及其附件所作的任何修改、變更,須經合同雙方在書面協議上簽字方能生效。
六、違約責任:
七、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投資各方各執一份,共份。自投資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投資人簽字:
簽約時間:年月日
共同投資參與成立公司合同 篇3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注冊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注冊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和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中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互利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共同投資舉辦合資經營企業事宜達成如下條款:
第一章 成立合作公司
第一條 合資經營企業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營企業)
合營企業的法定地址:___________市____ 區____ 路____ 號。
第二條 合營企業經審批機關批準成立,并在 ____ 市登記注冊,為中國法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并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第三條 合營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合營各方對合營企業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各方按其出資額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二章 合營企業的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四條 合營企業宗旨:本著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愿望,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獲取滿意的回報。
第五條 合營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 合營企業環境保護方案、消防安全措施,必須經____ 市環境保護部門、消防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第三章 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第七條 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為人民幣(注:或各方商定的其它幣種)____ 萬元。
第八條 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注:或各方商定的其它幣種)____ 萬元。其中:
甲方出資____ 萬元, 占____ %;
乙方出資____ 萬元, 占____ %;
第九條 合營各方以下列方式出資:
甲方:
現 金 ____ 萬元
實物(機器設備) ____ 萬元
土地使用權 ____ 萬元
知識產權 ____ 萬元
乙方:
現 金 ____ 萬元
實物(機器設備) ____ 萬元
土地使用權 ____ 萬元
知識產權 ____ 萬元
……
第十條 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由合營各方按其出資比例分期同步繳付,每期繳付出資的方式和數額如下: ____
第十一條 合營企業在合營期內不得減少注冊資本。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構批準。
第十二條 合營一方如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并報審批機關批準;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違反以上規定的,其轉讓無效。
第四章 合營各方的責任
第十三條 合營各方應負責完成以下各項事務:
甲方責任:
1.辦理申請設立合資公司、登記注冊等事宜;
2.辦理申請土地使用權或租用廠房及建筑設施的手續;
3.組織合營企業廠房和其他工程設施的設計施工;
4.按第三章規定認繳出資;
5.協助辦理合營企業生產設備的進口報關手續;
6.協助合營企業在國內外購置或租賃設備、材料、辦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訊設施等;
7.協助合營企業落實水、電、交通等生產經營條件
協助合營企業招聘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員;
8.協助合營企業辦理有關暫住證、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等手續;
9.負責辦理合營企業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責任:
1.按第三章規定認繳出資,并負責將乙方出資的機械設備等實物運至合營企業目的地;
2.協助合營企業在國際市場選購機械設備、材料等;
3.協助合營企業設備安裝、調試以及提供試生產所需的技術人員;
4.負責培訓合營企業的技術人員和工人;
5.負責辦理合營企業委托的其他事宜。
(注:①若有丙、丁……方,也應明確規定其應盡的責任;②上述的責任條款多余的應刪去,不夠的應補充;③若合營任何一方有技術轉讓給合營企業的,則轉讓方與承讓方應須按照技術轉讓有關規定簽訂技術轉讓合同。)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十四條 合營企業設董事會。合營企業注冊登記之日,為董事會正式成立之日。
第十五條 董事會由 ____ (3-13人)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 ____ 名;乙方委派 ____ 名。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 ____ 人。董事長由 ____ 方委派,副董事長由 ____ 方委派(注: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董事每屆任期三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事宜。對于重大問題應由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定,對其他事項須經出席董事會三分之二多數董事(注:或過半數的董事)通過。(注:應選定一種方式)
第十九條 董事長是合營企業法人代表。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權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為代表。
第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董事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會議記錄應經到會董事簽名確認后歸檔保存。
第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一般應在合營企業法定地址所在地舉行。
第八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合營企業應在法定住所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的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 ____ 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均由董事會聘任,任期 ____ 年。經董事會聘請,董事會成員可兼任總經理或副總經理。
第二十條 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營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處理重要問題時,應同副總經理協商。
第二十一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定可以隨時解聘。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二十二條 合營企業設監事會。合營企業注冊登記之日,為監事會正式成立之日。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由 ____ 名(不得少于3人)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 ____ 名,乙方委派 ____ 名,職工代表 ____ 名(比例不得低于1/3)。監事的任期為每屆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其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行為進行監督。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監事簽字。
第七章 勞動、稅務、財務、外匯收支、審計、統計、環保
第二十七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國家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的規定,合營企業職工的錄用、辭退、報酬、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和獎懲等事項,應當在合營企業與合營企業的工會組織集體或職工個人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加以規定。勞動合同訂立后,按有關規定辦理用工手續。
第二十八條 合營企業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合營企業應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二十九條 合營企業以及合營企業的職工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稅款和個人所得稅。
第三十條 合營企業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結合本企業的情況,建立本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并報當地財政部門、稅務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合營企業的一切外匯事宜,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有關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合營企業每一會計年度終了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三十三條 外國合營者獲得的合法利潤、其他的合法收益和清算后的資金,可依照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自由匯出。
第三十四條 合營企業的外籍職工和臺、港、澳職工的工資和其他的合法收益,依法納稅后,減去在中國境內的花費,其剩余部分,可按國家有關規定購匯匯出。
第三十五條 合營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中國《外商投資統計制度》的規定,提供統計資料,報送統計報表。
第三十六條 合營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承擔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并落實防治環境污染的措施。
第八章 合營期限
第三十七條 合營企業的期限為 ____ 年,從合營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合營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的,合營企業應在距合營期滿六個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第三十八條 合營企業宣告解散,應按照《公司法》及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法規進行清算。合營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合營各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九章 合同變更與解除
第三十九條 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重大修改,包括:合營企業變更經營范圍、分立、合并、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調整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須依據第十八條的規定,經合營企業董事會決定,合營各方簽署書面協議,報原審批機關批準,才能生效。
第四十條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由于合營企業連年虧損、無力經營,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可報原審批機關批準,提前終止合營合同。對一方因違反合同而造成損失的,應由違反合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章 違約責任
第四十一條 合營一方未按照合營合同的規定如期繳付或者繳清其出資的,即構成違約。守約方應當催告違約方在一個月內繳付或者繳清出資。逾期仍未繳付或者繳清的,視同違約方放棄在合營合同中的一切權利,自動退出合營企業。守約方應當在逾期后一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準解散合營企業或者申請批準另找合營者承擔違約方在合營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守約方可以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因未繳付或者繳清出資造成的經濟損失。
前款違約方已經按照合同規定繳付部分出資的,由合營企業對該項出資進行清理。
第四十二條 由于一方的過錯,造成本合同及其合同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各方的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各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三條 由于地震、臺風、水災、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通知對方,并應在事發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其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出具。按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各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二章 適用法律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執行、修改、終止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第十三章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五條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四十六條 在解決爭議期間,除爭議事項外,合營各方應當繼續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各項條款。
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八條 按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訂立的附屬文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
1. 合資公司章程
2. _______________
以上附屬文件如果與本合同相矛盾時,以本合同為準。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需經審批機關批準,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條 本合同用中文書寫。正本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份,合資企業執_____份,其余由有關政府部門留存。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