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投資項目盈利協議(精選3篇)
委托投資項目盈利協議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方委托乙方投資盈利一事,經過友好協商,現達成一致協議如下:
一、委托事項
甲方以自己的名義出資________________元委托乙方進行投資,獲取收益。
二、結算方式
投資期限為____________年,每年收取收入。
最高年收入百分之_________,如果投資收入不足百分之_________的,那么將收入已甲方百分之_________,乙方百分之_________進行分。
三、投資的轉讓
1.共同投資人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全部共同投資人同意;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四、協議的變更和終止
投資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而依法被終止;
出現不可預測因素致使本協議無法繼續運作,乙方有權終止協議;
本協議由乙方終止后,乙方對甲方理財資金不享有贏利和不承擔虧損;
由于甲方的原因須終止協議的,乙方可以享有理財贏利和不承擔虧損;
如達到終止條件的,可提前終止本協議。
五、爭議的解決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相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簽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除進入訴訟程序的部分外,本協議仍具有法律效力。
六、協議期限
協議期限為一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七、其他
本協議生效期間,如發生不可抗力造成無法執行協議,本協議自動解除,甲乙雙方均不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如果投資失敗乙方將不負任何法律責任。甲方應明白投資風險。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后,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本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委托投資項目盈利協議 篇2
甲方(委托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居間人):
地址:
身份證號碼:因甲方投資項目需要融資,乙方能夠提供融資相關信息,甲方委托乙方尋找、介紹出資方,在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委托事項
1、甲方委托乙方尋找或介紹出資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2、乙方為甲方尋找或介紹借款出資方,促成借款出資方以借款或投資等合法方式與甲終以實際到帳金額為準。
第二條甲方的權利義務
1、向乙方出示營業執照等資格證明,提供項目相關文件材料。
2、保證向乙方所提供的相關文件材料真實、合法及有效并承擔因此而產生的相關責任。
3、不得在乙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與乙方所介紹的借款方進行任何形式的接觸。
4、甲方與借款方達成合作意向簽署協議后,借款到帳當日,按照本合同約定向乙方開據酬金現金支票。
5、甲方與借款方之間的任何約定,由甲方自行負責,乙方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條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應認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項,按照合同
第一條所規定的內容積極為甲方尋求機會,并為甲方與借款出資方簽署合同提供聯絡、協助等服務。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為甲方的居間人,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紹甲方融資的相關情況。
3、乙方對甲方所融資款項不承擔任何性質的擔保責任。
4、若資金方與甲方發生業務糾紛,均與乙方無關以及其所得的稅后的傭金均不用承擔一切任何形式和階段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第四條居間報酬與費用
1、若乙方介紹促成有出資意向 第三方與甲方簽訂合同以及甲方融資借款到賬后,表為乙方酬金。以打入以下帳號為準。
2、促成后,除本條規定的酬金外,乙方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形式酬金。
3、若乙方未能促成
第三方與甲方簽署或履行合同,乙方無權要求甲方支付酬金。
4、乙方提供酬金收取憑證。
第五條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1、如甲方與借款出資方未能達成合作意向,雙方合同解除,互不承擔任何責任。
2、甲方與借款出資方達成合作意向以及甲方融資借款到賬后,并向乙方完成酬金支付之日,本合同自動終止。
第六條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并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酬金全部支付完成之日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月日:
委托投資項目盈利協議 篇3
甲方:_________(委托人)
乙方:_________(期貨經紀商)
丙方:_________(全權委托投資受任人)
茲以甲方依_________規定,與丙方簽訂全權委托投資契約,賦予丙方就全權委托投資資產得全權代理甲方執行期貨之買賣交易行為;并與保管機構簽訂委任契約,賦予保管機構就上開因交易所需結算交割之全權代理權。
為此爰由甲方、保管機構并會同丙方,與乙方共同依_________業務規則、期貨經紀商受托契約準則及相關法令章則規定,簽訂本契約并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完全契約
_________期貨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受托契約準則、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及_________規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期貨交易所、期貨商公會公告事項及全權委托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等,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約簽訂后上開法令章則或相關公告函釋有修正者,亦同。
第二條 開戶名稱
立約人依本約開立之賬戶(以下稱投資買賣專戶)專供丙方代理甲方全權委托投資之用,應以甲方之名義為之,載明甲方及丙方名稱,并編定戶名及識別碼。
第三條 委托買賣
1、甲方授權丙方全權代理甲方執行期貨之買賣,甲方就本賬戶不得自行委托買賣或另行授權第三人委托買賣。
2、丙方就前項全權代理權得指定其負責人、經理人或受雇人代為行使之。
3、丙方代理甲方從事期貨交易前,應依期貨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或乙方之規定,負責通知保管機構將交易保證金存入乙方指定之客戶保證金專戶。
4、于乙方認為有必要調高交易保證金之額度時,乙方得隨時通知丙方于一定期限內繳足差額。
5、丙方同時代理其它全權委托投資客戶買賣期貨者,丙方之買賣指示,應按各別投資買賣專戶之代號分別為之,不得將不同專戶之買賣合并于同一指示單處理。
6、丙方得通知乙方撤銷或變更委托事項,但以原委托之買賣尚未成交者為限。
7、丙方之代理委托買賣,因可歸責于乙方或其相關人員而致生錯誤者,或乙方之受托買賣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由乙方依「期貨經紀商錯帳申報處理作業要點」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8、乙方對丙方之委托內容是否符合全權委托投資授權范圍,得隨時要求保管機構確認,保管機構不得拒絕,且丙方不得以之作為免責之抗辯。
第四條 成交回報
乙方應于每日完成投資買賣專戶之交易時,向丙方回報成交資料,并制作買賣報告書交付之。
第五條 保證金之維持及追繳
1、投資買賣專戶應隨時維持乙方所定必要之保證額度,乙方得于認為必要時隨時要求追加保證金。
2、經乙方依第一項約定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者,最遲應于次一銀行營業日依乙方之通知內容繳交追加保證金至投資買賣專戶。
3、如未能維持乙方所定保證金額度,或繳足追加保證金者,乙方得依相關規定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條 保證金專戶存款利息之歸屬
甲方存放于乙方指定金融機構之保證金專戶內之超額保證金所生之利息歸屬由甲、乙雙方議定之,并知會丙方。
第七條 徑行沖銷及違約事項
1、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乙方得不經通知,依其裁量徑行沖銷投資買賣專戶之全部或一部未平倉期貨交易契約。
(1)權益總值已低于乙方所定之最低標準。
(2)未于乙方所定或相關規定之期限內繳交追加保證金。
(3)乙方依市場及其它情況認為有必要為之者。
2、乙方為甲方依本契約進行之期貨交易須辦理實物或現金交割時,期相關事宜應依中國臺灣期貨交易所規定辦理。
3、未依第二項規定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或投資買賣專戶之未平倉部位依約沖銷后,其保證金賬戶權益總值為負數,經乙方通知丙方后未于三個銀行營業日內為適當處理者,乙方將甲方視為違約客戶并終止本契約,依相關規定處理之。
第八條 保證金、傭金交付及結算交割事項
1、甲方指定保管機構為結算交割代理人,由保管機構全權代理甲方負責處理投資買賣專戶一切款項交付及結算交割事宜。
2、甲方存放于乙方指定金融機構保證金專戶之超額保證金,得申請辦理提領,并由乙方徑行撥入甲方于保管機構所開立之賬戶;如欲變更賬戶,應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以書面為之,于書面變更前,對原賬戶之付款仍生清償效力。
3、乙方受托買賣應收之手續費及應行結算及退還費用之計算方式,由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另行議定之。
應收之手續費同意于乙方持有甲方保證金中徑行扣抵,應退還之手續費歸甲方所有,并由乙方徑行撥入甲方之投資保管專戶。
第九條 代理權限之對抗效力
1、甲方不得以其與保管機構、丙方所簽訂之委任契約、全權委托投資契約所定代理權之限制,對抗乙方。
2、甲方與保管機構之委任契約,經撤銷、解除或終止者,乙方于接獲書面通知時受托買賣已成交及已輸入未及撤銷而已成交之交易,就該交易部分,該委任契約視為存續,保管機構應就該款項予以留置并代為交付之。
第十條 委托買賣之停止及契約之終止
1、本約存續期間內乙方接獲甲方、丙方或保管機構有關本約所定開戶、買賣下單或交割結算之代理權有終止、撤銷、解除或其它爭議之書面通知時,乙方應停止接受丙方之委托買賣。
2、本契約終止時,乙方為甲方已完成之交易委托,或進行中未及撤銷或未及沖銷未平倉部位之交易委托,其委托效力仍及于甲、丙雙方,甲、丙雙方對其交易過程及結果仍應負責。
3、本契約終止時,丙方應立即與乙方結清甲方所既存的交易部位,惟在終止前既存的債務或義務并不因此終止而受影響。
第十一條 契約變更
本契約內容之變更,應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以書面為之。
第十二條 通知對象
1、立約人就有關本約之一切意思表示及觀念通知,應向其它各方當事人以本約所載之傳真號碼或通訊地址為之。
遇有變更時,應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以書面為之。
2、所留存通訊地址、電話等聯絡資料有誤,或有虛偽不實情形致乙方無法及時通知相關交易結算、交割及保證金追繳等事項,致乙方受有損害時,應由有過失之他方負責。
第十三條 損害賠償責任之約定
期貨交易輔助人代理委任期貨商(乙方)執行第三條各款業務,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與委任期貨商(乙方)連帶負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紛爭處理及仲裁約定
因本契約所生之爭執,各方同意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若當事人同意提交仲裁,仲裁機構、程序及效力均依相關法令規定。
第十五條 本契約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