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事務所委托合同(精選3篇)
會計事務所委托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依據《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等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委托事項
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委托人)委托_________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受托人)進行下述專項審計:
1.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
4.會計報表內的特定項目審計;
5.內部控制制度遵循情況審計;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7.本項審計業務預定在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內完成。如有特殊情形可適當延長。
二、代理費用及支付方式
1.按照實際參加審計工作的各級工作人員所耗用時間及現行事務所業務收費標準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完成本項業務代理費用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因業務需要由受托人墊付的費用,如差旅、食宿等費用,由委托人另行全額支付,不計入上述費用。
2.委托人在審計約定書簽約時支付審計費用總額的_________%,即大寫_________元,交付審計報告時支付剩余的審計費用,即大寫_________元。
3.如因審計工作遇到特殊疑難重大問題,致使受托人增加審計程序使實際審計工作時間有較大幅度的增加,委托人應在了解實情后接受受托人請求增加審計費用。
4.審計過程中因委托人原因,中止審計,受托人不退審計費。
三、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
1.委托人承擔會計責任(管理當局的責任),即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保護資產的安全,并保證其提供的全部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2.受托人承擔審計責任,即依據《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對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承擔責任。
四、委托人權利義務
1.按約定時間提供審計業務所需全部資料,包括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
2.協助受托人查看業務現場,并提供其他必要的協助;
3.按約定條件及時足額支付審計費用,不以足額支付審計費用為條件影響報告意見;
4.按委托目的正確使用審計報告,不給使用人關于審計報告理解的誤導。
5.受托人與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委托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6.委托人委托會計師事務所辦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五、受托人權利義務
1.嚴格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執行業務;
2.應于_________日之前出具審計報告;
3.對在業務執行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保密。
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5.受托人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6.受托人可以根據需要查閱委托人的有關會計資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業務現場和設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協助。
7.受托人執行審計業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拒絕出具有關報告: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實或者不當證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不能對財務會計的重要事項作出正確表述的。
8.受托人執行審計業務,必須按照執業準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在出具報告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明知委托人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的報告;
(3)明知委托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的會計報表的重要事項有其他不實的內容,而不予指明。
9.受托人在執行審計業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在執行審計業務期間,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買賣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或者不得購買被審計單位或者個人的其他財產的期限內,買賣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或者購買被審計單位或者個人所擁有的其他財產;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執行業務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
(3)接受委托催收債款;
(4)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5)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
(6)對其能力進行廣告宣傳以招攬業務;
(7)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10.受托人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11.受托人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12.受托人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六、違約責任
1.由于委托人變更計劃,或未及時提供審計所需全部資料(或工作條件)而造成受托人返工、窩工或修改報告,受托人可合理延期出具審計報告或拒絕出具審計報告,委托人應根據受托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另行支付相應費用;
2.如因委托人原因導致本項目中途停止,受托人所收費用不再退還委托人;
3.除因委托人原因以外,受托人未在合同規定期限內提交審計報告,委托人可以拒絕支付服務費用;
4.如合同任何一方違反上述條款,都應負責賠償由此而給對方造成的合理損失。
七、本合同因下列事由終止:
1.本合同期限屆滿,雙方不再續簽合同的;
2.雙方通過書面協議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4.在委托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有其他違約或違法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7._________。
八、聲明及保證
委托人:
1.委托人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委托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委托合同書的格式與樣本 ·委托理財合同 ·委托購買合同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委托人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受托人:
1.受托人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受托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受托人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九、保密
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十、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會計事務所委托合同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合伙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的組織和行為,保障事務所及其合伙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全體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協議, 以資信守。
第二條訂立本協議的當事人分別為: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住所身份證號碼執業證書號碼批準注冊時間
第三條事務所依法設立,其一切經營活動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本協議的約定。
第四條事務所注冊名稱為:
中文名稱:聯*會計師事務所
英文名稱:c.p.a.partner*hip
第五條事務所住所:
第六條合伙人出資總額為人民幣(大寫)元。
第七條事務所的經營期限為(注:建議事務所選擇20年或永久存續),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可在事務所經營期限屆滿前向審批機關申請延長經營期限。
第八條事務所設主任會計師。主任會計師為事務所負責人,由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擔任。
第九條本協議的當事人為事務所的合伙人。各合伙人根據本協議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對事務所的債務承
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條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設立分所,并向有關部門辦理報批和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事務所經批準設立,成為注冊會計師協會團體會員,按其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二章事務所的宗旨、經營目標和經營范圍
第十二條事務所的宗旨:
第十三條事務所的經營目標:
第十四條事務所的經營范圍是:
第三章合伙人出資及事務所財產
第十五條各合伙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如下:
姓名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
第十六條各合伙人的出資應在繳足。事務所應于成立或收到新合伙人出資后內給已繳納出資的合伙人出具出資證明書。
第十七條事務所應建立并完整保存合伙人名冊。
第十八條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增加或減少出資。合伙人出資額的增減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于十五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二十日內向省級財政部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十九條事務所存續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和所 有以事務所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事務所財產。
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及本協議的約定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條合伙人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設定擔保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設定對外擔保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合伙人以其個人財產設定擔保的,應當書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章合伙人及其財產份額轉讓與入伙、退伙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項下的合伙人應當具備的條件為:
(一)專業資格條件(持有有效的中國注冊會計師證書或審批機關認可的其他職業資格證書);
(二)專職執業條件(在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
(三)執業經歷條件(有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后最近連續五年以上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獨立審計業務的經歷,其中有三年以上在境內會計師事務所從事獨立審計業務的經歷);
(四)職業道德條件(成為合伙人前三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成為合伙人前一年內沒有因為采取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而被財政部門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準或者撤消會計師事務所的決定);
(五)年齡條件(年齡在以內且未辦理過離退休手續,包括內退、病退、離崗退養);
(六)其他條件。
本協議項下的合伙人必須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提供相應的報批文件和個人資料。
第二十三條合伙人之間轉讓其在事務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轉讓價格,由轉讓方與受讓方自行協商。
(注:合伙人之間轉讓財產份額是否需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由全體合伙人自行選擇并在合伙協議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四條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事務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轉讓價格,由轉讓方與受讓方自行協商。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吸收新合伙人須經事務所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簽訂書面入伙協議,入伙協議簽訂后即成立并生效。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事務所財產份額的,經修改本協議后即成為事務所新合伙人。
第二十六條新合伙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上述第二十二條約定的原合伙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 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告知事務所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如認為必要,可以對事務所的資產進行評估,以決定新合伙人的入伙出資額及其權益比例。
(注:各事務所可約定新合伙人入伙的出資額確定方式)
第二十八條新合伙人依照入伙協議及新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新合伙人對入伙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承擔了入伙前事務所債務的新合伙人,可以向入伙前事務所的原合伙人追償。
第二十九條合伙人(指發起設立時的合伙人)在事務所批準成立起內,除本協議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四)、(五)項規定外,不得主動提出退伙。
第三十條在合伙協議約定的事務所存續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退伙協議簽署時間為退伙時間:
(一)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其他合伙人不接收其擬轉讓的財產份額也不同意其對外轉讓的;
(三)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事務所的特定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須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違反前兩款規定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因此給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一條合伙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當然退伙,特定事實發生之日為退伙時間:
(一)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蹤;
(二)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四)在事務所的財產份額全部依法轉讓;
(五)在事務所的財產份額全部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全部轉讓;
(六)不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及本協議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合伙人資格條件。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三十二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根據合伙協議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給事務所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違反本協議及事務所規章制度,給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嚴重后果;
(五)違反行業執業規范的有關規定,喪失職業道德,產生惡劣影響的;
(六)不按規定參加職業后續教育;
(七)其他嚴重損害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對合伙人的 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按退伙處理,除名生效的時間為退伙時間。
第三十三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伙,退伙協議簽署時間為退伙時間:
(一)達到協議約定的退休年齡;
(二)因健康等原因喪失工作能力不能執業時;
(三)不能勝任合伙人應承擔的專業責任與經營管理工作。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合伙人具有前款所列情形時,應書面向事務所提交申請。如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申請的,合伙人會議將按相應程序形成決議,要求該合伙人退伙。
第三十四條合伙人退伙后,對退伙前事務所的債務(包括或有負債),仍應與其他合伙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十五條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應在日內進行結算并向退伙人退還其財產份額。原則上應以現金一次性退還。一次退還有困難的,可以分期退還,但應比照中國人*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實際償付日止的利息。
第 三十六條在合伙人退伙的情形下,應按上年末事務所凈資產(風險基金由合伙人會議按照有關規定形成決議處理)中其應占份額進行結算,價款歸退伙人所有。但對 被除名的合伙人必須扣除其給事務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部分,該價款不足補償損失時,應以其個人財產補足,因不履行出資義務而被除名的合伙人,無權取得 任何價款。
(注:各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退伙時財產的結算事則)
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蹤的,價款應退還給其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價款的計算辦法,與第一款相同。
第三十七條事務所在結算時資不抵債的,退伙的合伙人按本協議第八十條第(四)項約定的比例承擔事務所的債務。
退伙時未了結的事務所業務,待了結后再行結算,分配權益。
退伙當年退伙合伙人應得紅利或應擔虧損額在退伙當年會計年度結束時計算并支付。
第 三十八條事務所登記事項因退伙、入伙、合伙協議修改等發生變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 請變更登記;備案事項發生變更需要重新備案的,應當于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向省級財政部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三十九條原合伙人或其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應當積極配合辦理財產份額轉讓及工商變更登記等相關事宜,簽署相關文件。
如 拒不辦理或故意拖延辦理的(在事務 所提出要求后三個月以內非因正當理由未辦理的),在事務所合伙人會議按上述結算價格提存結算價款至公證處后(拒不履行出資義務的除外),視同退伙合伙人自 此時授權事務所當期主任會計師具有代表退伙合伙人簽署相關退伙文件的權利。涉及主任會計師退伙的,獲得相應的授權。
事務所應在退伙結算完成后月內為退伙合伙人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組織機構及其職權、議事規則
第一節合伙人會議
第四十條合伙人會議是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合伙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批準事務所的經營方針和發展規劃;
(二)決定合伙人內部分工及事務所內部機構設置;
(三)選舉和更換主任會計師、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決定事務所高級管理人員及他們的報酬與獎懲事項;
(四)制定和修改事務所的基本管理制度及業務標準、程序;
(五)審議批準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的年度工作計劃、報告;
(六)審議批準事務所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彌補虧損和利潤分配方案;
(七)決定合伙協議的修改,審議批準合伙協議修改草案;
(八)決定是否延長經營期限;
(九)審議批準事務所的增資或減資方案;
(十)審議批準分所的設立和解散方案及對分所的管理方案;
(十一)審議批準事務所的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二)決定事務所名稱的變更;
(十三)審議批準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及財產份額對外轉讓;
(十四)決定轉讓、處分事務所知識產權或購買、處分事務所不動產;決定以事務所的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事項;決定重大資產購置及處理;決定重大合同、協議的簽訂;
(十五)決定是否同意合伙人所持事務所財產份額的對外擔保及轉讓;決定是否以事務所名義對外提供擔保;
(十七)其他需要由合伙人會議決定的事項。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四十一條合伙人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遲和提前的時間均不得超過一個月。
主任會計師、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或合伙人,可提議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提議應采用書面形式并載明議事內容,無特殊原因會議應當召開。(注:由事務所根據自身的需要進行調整)
(注:事務所根據自身的情況進行調整)
第四十二條合伙人會議由主任會計師負責 召集和主持。主任會計師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主任會計師指定的副主任會計師或其他合伙人主持。
主任會計師怠于或拒絕召集、主持合伙人會議的,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或其他合伙人可以推舉一名或多名代表負責召集、主持。
第四十三條合伙人定期會議召開日以前、臨時會議召開日前(如合伙人無異議,可以提前召開)會議召集人應將會議日期、地點、會議期限、審議事項、聯系人等事項書面通知全體合伙人。
第四十四條合伙人會議由合伙人按一人一票的方式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但對本協議第四十條(七)至(十五)事項及其他對事務所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的決議,必須由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對合伙人除名的表決應將被除名人的票數不計算在內)。
如果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同意某事項是對事務所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則該事項為“對事務所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合伙人會議有合伙人出席方為有效,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可書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為行使職權,合伙人無正當理由既不親自參加合伙人會議,又不書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為行使職權的,視為同意本次合伙人會議的各項決議。
第四十五條合伙人會議應當備置會議記錄本。出席合伙人會議的合伙人應當在會議記錄本上簽到。
合伙人會議審議的內容和形成的決議應當記載于會議記錄本,需要表決的還應當制成書面表決書并表決,出席會議的合伙人應當在會議形成的所有會議文件上簽名。
第二節合伙人管理委員會
第四十六條事務所設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由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人和委員人共人組成。
(注:規模較小的事務所可不設立合伙人管理委員會,除本協議第四十七條第(五)項及第九十六條所約定的職權直接由合伙人會議行使外,其他職權由主任會計師行使。規模較大的事務所可以設立受薪合伙人,其職權由合伙人會議決定。)
第四十七條合伙人管理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合伙人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三)擬定事務所的經營方針和發展規劃;
(四)擬定事務所的內部機構設置方案,制定員工聘用和解聘方案;
(五)根據主任會計師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事務所副主任會計師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六)擬訂事務所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執業操作規程、質量監管、培訓 人事、財務和后勤等具體內部管理制度;
(七)負責事務所的經營管理工作,決定事務所短期業務發展目標與發展計劃;
(八)擬訂事務所的年度計劃,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利潤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
(九)擬訂合伙協議修改草案;
(十)擬訂事務所增資或減資方案;
(十一)擬定分所的設立和解散方案及對分所的管理方案;
(十二)擬訂事務所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三)擬定入伙、退伙及其由此產生的財產份額轉讓方案;
(十四)擬定事務所的知識產權和不動產的處分方案;擬訂事務所的重大資產購置及處理方案;擬定重大合同、協議的簽訂草案;
(十五)其他需要由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議定的事項及合伙人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四十八條合伙人管理委員會一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一次,由主任會計師召集和主持。主任會計師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主任會計師指定副主任會計師或其他委員召集和主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會計師應當在個工作日內召集合伙人管理委員會臨時會議:
(一)主任會計師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提議召開時;
主任會計師怠于或拒絕召集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的,副主任會計師或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推舉的其他代表可負責召集、主持。
合伙人管理委員會一般會議通常應于會議召開前、臨時會議通常應于召開前(如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無異議,可以提前召開)由召集人書面通知全體委員。
第四十九條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委員出席方為有效。每一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享有一票表決權。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議定事項必須經全體合伙
(三)對外代表本事務所行使授權范圍內的職權;
(四)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
(五)提名副主任會計師、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聘任或者解聘事務所除副主任會計師、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員工,并決定其報酬和獎懲事項;
(六)合伙人會議或者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授權辦理的其他事項。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原主任會計師在被更換或辭職時,應當配合事務所的需要,在合理的時間內簽署必要的變更文件。
第五十三條事務所根據工作需要和業務發展需要設置等業務執行機構,并配置相應各類人員,負責落實合伙人會議或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的決議、協助主任會計師開展日常工作。
第五十四條事務所由專人負責合伙人會議、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的記錄。會議記錄本、表決書以及形成的決議等會議文件存檔保存。
第六章合伙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第五十五條合伙人對執行事務所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第五十六條合伙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事務所合伙人會議,對所議事項發表意見,對議案進行表決;
(二)選舉、被選舉為主任會計師、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
(三)查閱事務所賬簿、合伙人會議及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了解事務所經營狀況和財務情況;
(四)獲得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對外報告資料;
(五)監督事務所主任會計師、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工作;
(六)監督事務所的各項活動,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七)合伙人對外轉讓其財產份額時,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八)對事務所按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可供分配利潤享有分配權;
(九)事務所終止時,對清算后的剩余財產享有分配權;
(十)合伙人會議、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合伙人合法權益時,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該 違法行為和侵權行為的訴訟;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本協議規定及合伙人會議決定的其他權利。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五十七條合伙人應承擔如下義務:
(一)本著誠實信用原則訂立并自覺履行本協議;
(二)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
(三)將自己所掌握的對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利益有直接影響的情況如實告知主任會計師或其他合伙人;
(四)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事務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五)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及其他專業資格所要求的各項執業規范執業,嚴守職業道德,維護事務所合法權益;
(六)遵守本協議及事務所的各項規章制度、合伙人會議決議;
(七)對事務所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的到期債務對外承擔連帶責任;
(八)不得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執業,不得在其他單位從事獲取工資性收入的工作,不得成為其他負無限連帶責任經濟組織的出資人;不得自營、與他人合作經營或為他人經營與事務所相競爭的業務;不得從事其他損害事務所合法權益的活動。
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收入所得歸事務所所有,給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九)除經本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不得為自己或他人與事務所進行買賣、借貸及其他交易活動,不得以事務所的財產對外提供擔保;
(十)保守事務所的經營、財務等商業秘密;
(十一)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會計事務所委托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真誠合作、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具體內容均由雙方共同認可,并同意遵照執行。合同內容如下:
一、合作范圍
甲方在此授權委托乙方就本公司及招商客戶的相關財務會計工作提供服務,乙方具備完成上述委托事項的合法資格和能力,并依此向甲方收取相應的代理服務費用。
二、代理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如下事務:
1、為甲方招商客戶提供辦理工商、稅務登記證等相關公司注冊、變更服務。
2、為甲方招商客戶提供代理記賬服務。包括:辦理會計核算業務、稅務申報、定期向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會計報表、定期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承辦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3、擔任財稅顧問,為甲方提供相關財稅顧問服務及培訓服務。
4、辦理其他甲方委托的業務,具體內容需雙方提前協商。
三、甲方責任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有責任向乙方提供真實有效的資料信息,作為乙方進行各項代理服務的初始依據。
(二)甲方有責任按合同約定時足額的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務費用。
(三)甲方有責任按照乙方所要求的時間向乙方提供相關財務憑證,以此確保財務及稅務申報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四)甲方有權利對乙方的財務工作和代理服務工作實施監督和核查。
(五)甲方有權利對乙方所提供的代理服務享受有知情權并對不明事項提出質詢。
(六)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完成在代理服務中涉及相關主管部門的檢查。
四、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在甲方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有責任依據《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以及行業通行的慣例,為甲方提供真實有效的代理會計服務。
(二)乙方不得泄露甲方的商業機密及財務數據并將有關資料按類別分裝成冊妥善保管。
(三)乙方有責任按合同中所規定的時間,為甲方提供合同中所約定的各項財務代理服務事項。
(五)乙方對受委托工作范圍內有關會計法規和財稅政策等問題,依據有關會計處理原則予以解釋,并向甲方提供地方性相關法規咨詢服務。
(六)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完成相關主管部門對企業的各種檢查工作,并確保在代理服務范圍內的各種數據和工作的合理合法性。
(七)乙方不得與客戶串通,損害甲方或其他客戶利益,有向客戶履行風險告知義務,不得向客戶作任何投資保證或各種不合實際的承諾;
(八)甲方須辦理公司其他事宜時乙方有義務積極地配合甲方辦理。(辦理過程中產生的交通費及辦理事項須支付的費用由乙方憑發票向甲方報銷。)
(九)協議終止時,乙方應配合甲方辦好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五、合同收費及支付方式
(一)協議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同日期到期時,若甲乙雙方未續約,則本協議自動終止。
(二)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三)招商客戶的公司注冊、變更及代理記賬費用,具體以《公司注冊、變更代辦收費標準》及《代理記賬收費標準》為準。乙方于月后______個工作日制作《費用結算對賬單》以郵件發給甲方對賬,甲方收到對賬單______個工作日內確認并發回乙方,乙方憑雙方確認的對賬單開具代辦費發票,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國家的正規發票后______個工作日內付款。
(四)財稅顧問費:______元/年(小寫:¥______元)。
(五)支付方式: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賬戶。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在給予乙方______天的通知后,有權解除合同:
1、因乙方會計師工作延誤、失職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2、違反第四條規定的義務之一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在給予甲方______天的通知后,有權解除合同或暫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糾正時止: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會計師執業規范的。
2、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服務費或者相關費用的。
3、由于甲方的不當行為致使乙方不能提供有效服務的。
七、違約責任
(一)在本合同中所約定的各種條款以及相關事項中,任何一方未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均構成違約,并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由此給另一方所造成的相應損失。
(二)若出現與本合同中條款嚴重相違的情況下構成嚴重違約,另一方將保留終止此合同并通過相應法律途徑解決違約事項的權利。
(三)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服務費或者其他相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應付未付的服務費、未報銷的相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四)乙方因未能及時給甲方提供服務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賠償甲方損失。
(五)乙方與甲方招商客戶之間的居間服務關系要清晰、合法,如產生糾紛,乙方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反映給甲方,對于乙方與客戶間發生的糾紛,由乙方與客戶自行協商解決,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進行協商解決,協商未果可向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八、保密事項
本合同一經簽訂生效,甲乙雙方均應對合同中各項條款承擔相應的保密責任。任何一方在未經另一方許可的前提下,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關本合同的具體細節和相關條款,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甲方招商客戶的任何客戶資料,否則將承擔由此給另一方造成的相應損失。
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即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