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探委托勘查協議(通用3篇)
勘探委托勘查協議 篇1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地質市場及_____________勘查需要,_____________申請變更委托勘查單位,即由原來的__________________變更為____________進行勘查,勘查階段由原來的詳查變更為勘探,該探礦權其它各項均無變化。__________________已出具了“關于解除‘_____________勘探項目委托勘查合同’的協議”,__________________同意解除原委托勘查合同,_____________擬委托____________院對_____________進行勘探,雙方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研究、協商達成一致性意見后,訂立本協議。
第1款 定義
1.1 除非另有規定外,本協議中的下述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協議”指本協議及其附件,費用指人民幣。
“甲方”系指_____________
“乙方”系指____________。
1.2 所提及的月指公歷月。
1.3 條款和附件均指協議的條款和附件。
第2款 協議期限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協議自簽字之日生效,直至本協議履行完畢終結日為止。
第3款 合約關系
甲方和乙方同意按本協議條款履約。
第4款 協議的履行
4.1 目的任務:
本項目的執行依據:____年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編寫的《_____________勘探實施方案(____-____年度)》及其評審意見書。
目的是在礦區內開展1/2千地質填圖工作,詳細查明勘查區內地層、構造、巖漿巖特征;利用槽探、鉆探等工程手段詳細查明礦體數量、規模、產狀及分布規律;詳細查明礦石的結構、構造和礦物成份、化學成份,有益、有害組分,判定礦石自然類型及工業類型;詳細查明礦床開采技術條件及礦石的加工選(冶)性能;詳細估算資源儲量,對礦床開發的經濟意義進行可行性研究,為礦山建設提供可行依據。項目勘查周期為____年。
主要實物工作量:
① 1/2千磁法掃面:3.0km2
② 1/2千地形測量;2.0Km
③ 1/2千地質填圖:2.0Km
④ 鉆探:20__m
⑤ 槽探:2330m3
⑥ 1/萬水工環測量:5Km
⑦ 化學分析樣:500件
4.2乙方在甲方取得的勘查許可證準探范圍內開展鐵礦勘探工作。
4.3本次地質工作技術方法:主要利用地質測量、水工環地質測量、磁法測量、槽探、鉆探、巖礦樣品測試等工作方法開展礦產勘查評價,勘查手段及工程按有關規范、規定、規程執行。
第5款 雙方責任和義務
5.1 甲方責任和義務
5.1.1依法探礦,保證按照該項目勘查資金按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到位,以便乙方正常開展工作,由于資金不到位導致地質工作不能正常開展,責任由甲方自負。
5.1.2 協助乙方開展地質工作,負責疏通地方關系。
5.1.3負責解決勘查施工所涉及的用林、用地、環保等事宜,形成費用由甲方承擔。
5.1.4 在地質勘查期間,必須按《_____________勘探實施方案(____-____年度)》進行工程施工,亂采亂挖造成的責任由甲方負責。
5.1.5 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5.1.6 甲方已充分認識到礦產地質勘查的高投入、高風險性,并自愿承擔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礦產勘查投資風險損失。若找礦成果不佳,不克扣乙方已形成的勘查工作費。
5.1.7禁止將乙方所提供的各類原始資料(數據),儲量計算資料、地質成果及其它各種資料進行偽造、編造、變造、篡改等,以詐騙的方式轉嫁其礦產勘查投資風險損失,由此造成的后果,甲方承擔全部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5.2 乙方責任和義務
5.2.1 本著高效的原則,及時開展野外工作,并嚴格按《_____________勘探實施方案(____-____年度)》及其評審意見書執行,提供優良的地質技術服務。
5.2.2 按協議要求及按協議要求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質礦產行業標準DZ/T0200-20__《鐵、錳、鉻地質勘查規范》等有關的規范、規定、規程的要求開展地質工作,在保證地質勘探質量的前提下,按協議規定時間提交甲方所需的相關地質資料。
5.2.3在甲方勘查資金足額到位基礎上,按時提交勘探成果。乙方負責地質工作的全過程,直至最終勘探報告評審通過,并協助甲方完成地質資料匯交工作,即履行完了所有的乙方責任和義務。
5.2.4 該項目開展地質工作后,定期向甲方提交工作進展情況和各項工作量完成情況報告。
第6款 項目所需資金及撥付辦法
6.1項目勘查投資預算根據__________________編寫的《_____________勘探實施方案(____-____年度)》預算結果實施,該實施方案預算____年勘查費:185.59萬元,____年勘查費14.27萬元,合計費用199.86萬元。經雙方協商確定。每項工作量完成后,按照實際形成的工作量進行結算,
6.2該委托勘查協議書簽訂后10日內,甲方預付乙方野外地質工作起動資金壹拾萬元,乙方收到預付款后及時開展野外地質工作。其余部分資金每完成一項野外地質工作,進行及時結算,待勘探報告編制完畢,提交勘探報告送審稿時甲方結清全部費用的90%,待勘探報告評審通過獲取省級評審機構評審意見書時甲方結清全部費用。
6.3預計____年____月底結束全部野外地質工作,此次勘探工作于野外工作結束后3個月內提交最終勘探報告(勘查工程施工、巖礦測試不能如期完成,提交勘探報告日期順延),乙方提交的地質成果包括相應工作項目的圖件、文字及相關電子文件,一式肆份,如需增加份數,由甲方另外支付增加份數的復制成本費。
6.4工程施工管理與結算
6.4.1根據國土資源部門有關規定:“勘查工程的施工,應由委托勘查單位負責實施”。因此原則上地質勘查鉆探工程應由乙方進行施工或委托。
6.4.2應甲方的要求,鉆探施工選擇除乙方以外的有鉆探施工資質的單位進行鉆探施工,該鉆探施工單位為“丙方”,具體鉆探價格由甲方和丙方商定,丙方應與乙方簽訂“鉆探委托施工協議”,丙方的鉆探施工資質證書為該協議的附件(加蓋公章并注明用途)。地質勘查費結算時乙方應收取鉆探編錄費(26元/米)和綜合研究管理費(50元/米)。若丙方無鉆探施工資質,要求用乙方的鉆探施工資質,地質勘查費結算時除上述76元/米費用外,乙方加收鉆探資質使用費(50元/米)。
6.4.3槽探施工由甲方組織實施,確保其質量和數量合乎地質工作和規范要求,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槽探綜合研究管理費(50元/米)。
6.4.4丙方與乙方簽訂的“鉆探委托施工協議”應約定鉆探施工的質量、數量、安全生產等管理的責任和義務,確立乙方按有關規范的技術監督約束管理權和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7款 違約責任
7.1本協議書一經簽訂,雙方應嚴格共同遵守本協議書的各項條款,如若單方違約,即可導致本協議書失效,守約方即可書面通知違約方終止本協議書,甲方自由選擇其它地勘單位進行后續勘查。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甲乙雙方不再有任何的責任和義務。
7.2地質工作開展后,甲方不能按照本協議書約定的勘查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乙方則視為甲方違約,本協議書自然失效,乙方以書面通知的形式告知甲方終止該協議書,乙方不再負任何與地質勘查相關的責任和義務。甲方不能全面履行該協議導致協議無效時,已付款不予退還。
7.3由乙方原因造成的質量事故和遲交地質成果,由乙方負責。
第8款 其他
8.1根據地質工作進度需要,不定期召開雙方協調會,以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8.2各項工程必須出包給包括安全資質在內的資質齊全的法人單位,且該法人單位應與乙方簽訂勘查工程施工合約書,約定責任和義務,并向乙方申報備案材料。
8.3山地工程施工應嚴格執行國家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并按各項工程的操作規程進行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由施工方負責。山地工程施工所發生的一切大小人身、設備、安全事故一律由施工方自行負責。
8.4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生效,待本協議履行完畢,地質勘查費用結清后,自然失效。協議書一式八份,甲方七份(辦理相關手續用)、乙方一份。
8.5其它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解決,新達成的協議內容為本協議的一部分。
8.6乙方對勘查成果應予保密,上級主管部門除外。
8.7甲方出資勘查,成果歸甲方所有。
8.8本協議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文件等規定發生沖突時,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勘探委托勘查協議 篇2
甲方:
乙方: (勘查單位)
為了保證項目實施的工程進度、技術質量、勘查成果和經費合理使用,順利地完成勘查工作。甲乙雙方根據中國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平等、自愿、守信的基礎上,就項目勘查工作有關事宜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勘查范圍、期限及技術質量要求
1.勘查范圍:勘查區坐標及面積見勘查許可證或勘查區預留證明(附件1)。
2.勘查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技術質量要求:按甲方下達的《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項目任務書》(附件2)和通過甲方審查批復的《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項目設計書》(附件3)及國家、行業頒布的有關規程、規范執行。
第二條 項目實施、施工方案變更與終止(中止)
1.項目實施:設計通過審查批復后簽訂勘查合同,勘查合同簽訂后野外勘查工作方可開始施工。但是,在保證任務完成的前提下,經甲方同意,并報甲方備案后,可以提前或者推遲施工。
2.項目施工方案變更:指項目總經費不變的情況下,需要對工作手段、工作量進行調整和變更。
(1)項目調整和變更的程序:由乙方向甲方委托的監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和工作變更方案(包括變更依據、內容、調整方案和圖件),監理部按照項目變更的權限劃分,正式行文批復或上報基金中心并附監理部意見,由基金中心審批。
(2)乙方必須在項目變更申請報告得到批準后方可實施。
3.項目終止(中止)
(1)正常終止:乙方通過項目成果驗收、結算和提交地質資料匯交憑證,甲方出具項目驗收單,并支付給乙方項目的質量保證金后視為項目正常終止,合同自然終止。
(2)不可抗力終止: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因不可抗力導致項目無法實施的項目終止。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中止履行達到連續6個月,任何一方可根據第八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通知另一方終止項目。
(3)中間中止: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項目中止和任何一個年度的勘查工作結束(沒有必要續作項目)的中止項目。必須編寫成果報告并按規定匯交地質資料,同時進行項目清算,按第二條第3款第1項和第三條第2款規定辦理項目終止。
4.依據項目實施情況和進展,甲方有權提出和決定項目變更、中止,但必須提前20個工作日通知乙方,并說明原因。
5.在勘查工作中發生與項目設計有重大變動時,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監理機構提出項目變更、中止的建議,該建議必須在項目變更、中止因素發生后7個工作日內報告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監理機構。甲方對乙方提出的項目變更、中止的報告應在接到報告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第三條 項目經費支付方式及結算
1.支付方式:本合同約定的項目經費為人民幣¥ 萬元(大寫: ),項目經費采用首付款、進度款和質量保證金的方式分階段進行撥付。
(1)首付款:在勘查合同簽訂后的30個工作日內,甲方按項目年度經費預算總金額的40%,即人民幣¥ 萬元(大寫)撥付。
(2)進度款:除5%質量保證金外,余款根據項目施工進度、監理報告或年度報告,經甲方審查確認后按甲方規定向乙方撥付。
(3) 質量保證金:甲方保留項目經費預算總金額的5%作為項目質量保證金,待甲方對全部項目成果驗收合格、乙方提交地質資料匯交憑證后1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
2.經費結算:根據項目野外驗收及項目監理報告、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監理機構確認已完成的有效工作量,按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調查預算標準(地質調查部分)》(20xx),進行結算。
第四條 地質資料與成果
1. 地質資料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形成的原始資料、實物資料及成果資料。乙方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所形成的所有地質資料歸出資方所有,乙方為項目資料匯交責任單位。
2.匯交的地質資料應當符合國家地質資料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
3.乙方應在成果報告審查驗收意見書下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甲方提交項目成果資料紙介質二套和電子文檔資料一套。同時,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土資源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匯交成果、實物和原始地質資料。
4.原始資料匯交、實物資料保管:項目完成后按野外驗收結束后的補充約定,明確原始資料匯交、實物資料保管的具體事宜。甲方委托乙方保管的原始資料和實物資料,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資料檔案目錄,甲方有隨時查閱的權利。
5.乙方應對項目所獲得的地質資料及最終成果保密。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向第三方披露或提供,也不得接待他人查閱原始記錄、圖片和實物等相關資料。依照中國法律、法規或有權機關的要求所進行的披露除外。
第五條 雙方權利義務
1.本合同授予甲方下列權利:
(1)執行《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暫行辦法”),全程管理項目實施過程的工作進度、工作質量、勘查成果及合理有效使用項目經費等;
(2)執行《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項目監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項目監理暫行辦法”)和《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項目監理工作要求》(試行)(以下簡稱“項目監理工作要求(試行)”),組織實施項目的監理工作;
(3)組織專家對項目的設計、工作進程、成果報告進行審查。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項目經費使用情況,審查項目經費使用是否符合國家有關的財務規定和本項目的設計預算規定。不定期檢查工作質量并對質量事故進行調查與處理。
2.本合同約定甲方履行下列義務:
(1)按第三條第1款項目經費支付方式的約定,按時向乙方撥付項目經費;
(2)對項目實施過程中乙方提出的有關事宜的批復、答復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乙方。項目結束后及時辦理決算手續;
(3)對乙方施工的項目進行業務指導。
3.本合同授予乙方下列權利:
(1)根據批復的設計組織施工,自行完成各項地質勘查工作任務。如確需分包轉托外協單位完成的,按照工作內容和條件選擇符合資質要求的外協單位,并事先報經甲方同意,在
(2)通過項目實施形成的相關的勘查新技術、新方法,有權申請專利、申報項目成果獎和在出版的專著、發表的論文中署名,但需經甲方同意,并注明由甲方資助。
4.本合同約定乙方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管理暫行辦法、項目監理暫行辦法和項目監理工作要求(試行),以及現行技術與質量標準和規范要求,接受并積極配合甲方和甲方委托的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2)嚴格按項目任務書、審查批復后的項目設計組織開展項目工作,保質保量按時完成目標任務。根據設計書要求,保證項目實施過程中人員、設備要求,滿足設計的執行;
(3)遇有突發或需要及時處理的事宜時,應先采取合理措施,防止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并及時通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監理機構,對施工中存在重大質量隱患,可能造成質量事故或已經造成質量事故,應及時告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監理機構;
(4)編寫項目設計、季報、年報、階段性報告、最終成果報告,項目終止(中止)報告和項目續作申請等。編寫新立項目申請探礦權登記的相關材料,協助完成探礦權年檢等工作;
(5)保證項目勘查成果資料和原始資料真實有效,不存在損害甲方利益的不實和虛假內容;
(6)解答甲方提出的與項目有關的詢問,提供財務、統計、權益等相關資料。保證項目經費合理使用,不截留、挪用或擠占,并接受甲方和甲方委托的監理機構的監督;
(7)項目施工和找礦勘查工作中遇到的技術疑難問題,應向甲方通報;
(8)積極主動與地方政府溝通協調,盡責盡力協調好外部工作環境,按當地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勘查區的環境保護,承擔項目工作人員的工作安全保障責任。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責任:
(1)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返工及合同中止所發生的費用,由甲方負擔;
(2)勘查合同簽訂后,甲方應按第三條第1款向乙方支付項目經費,但是由于國家財政預算撥付的原因,影響項目經費的按期投入,甲方應向乙方說明。
2.乙方違約責任:
(1)勘查工作嚴格按第一條第1款約定的勘查范圍內實施,如違反上述規定,擅自使用本項目經費投入在勘查區外圍或其它地區進行勘查工作,導致的后果及造成的甲方損失由乙方負責;
(2)故意降低質量標準和設計要求,拒不執行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要求和質量體系運行中的重大欺騙行為造成質量事故者,除返工費用自理外,還應支付甲方年度項目經費5%的違約金;
(3)違反第五條第4款第6項規定,乙方截留、挪用和擠占項目經費以及隨意轉撥項目經費,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糾正、暫停撥款、并追回各款項,支付違約金直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負責;
(4)違反第五條第3款第1項,自行分包或將項目轉包給第三方承擔,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糾正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負責;
(5)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由乙方私自決定、或提出未與甲方協商一致,導致的項目變更、中止,造成甲方直接損失的,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撥付給乙方的全部項目經費,并支付年度項目經費5%的違約金;
(6)乙方未能按設計要求保質保量按期完成各項勘查工作,導致項目延期;或因工程質量、甲方驗收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工作內容等原因,導致的返工和損失由乙方負責;
(7)一旦發現乙方提供的勘查成果資料和原始資料有弄虛作假的行為,甲方有權解除勘查合同,追回項目經費,并要求乙方承擔項目經費5~10%金額的違約金。
3.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本合同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如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即為違約行為,另一方可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并繼續履行本合同。雙方違約時,應由各方按照責任大小分別承擔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 適用法律與關聯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本合同涉及的管理文件、規定、技術規范及標準等由下列文件釋義:
(1)《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項目監理暫行辦法》和《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項目監理工作要求》(試行);
(2)《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項目任務書》(附件2)、《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項目設計書》(附件3);
(3)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委托監理合同書、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合作勘查投資合同書和中央地質勘查基金追加投資合同書;
(4)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調查預算標準》(地質調查部分)(20xx);
(5)國家及行業現行相關規范、規定及技術標準。
3.本合同的簽訂解釋和履行,以及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均受當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約束。
第八條 其它約定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在本合同簽署時不能預見的、其發生與后果是無法避免或克服的,因而妨礙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約的事件。包括自然災害、戰爭、政府、公共機構及土地所有者的行為,導致勘查工作無法實施的事件。
(1)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無法履行合同義務的,不應視為違約。
(2)宣稱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迅速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15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證明不可抗力發生及其持續時間的足夠證據。
(3)若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雙方應通過協商,找出公平的解決辦法,并應盡最大努力將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若不可抗力對雙方造成重大損害,持續時間超過6個月,并且雙方沒有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的,則任何一方均可終止本合同,但條件是該方已履行其在本條下的義務。
(4)乙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完全履行項目工作時,應報甲方同意后,編寫地質報告,做好地質資料匯交和歸檔工作,進行財務核算,并將剩余的項目經費退還給甲方。由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由雙方協商解決。
2.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經雙方協商同意對本合同部分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應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書面授權的代表人進行協商并補簽書面協議,書面協議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3.任何一方向對方發出本合同規定的任何通知或書面信函應以信件郵遞或專人送達方式發出,或者以傳真或電子郵件發出。一切通知和信函均應發往下列有關地址,直到向另一方發出書面通知更改該地址為止:
甲方:
乙方: (勘查單位)
年月日:
勘探委托勘查協議 篇3
探礦權引資勘查合同書
甲方(探礦權方)中國冶金地質總局第一地質勘查院
注冊地址:河北省三河市
法定代表人:
乙方(出資方):礦業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河北省易縣
法定代表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甲乙雙方根據《民法典》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所稱探礦權,是指甲方已依法取得、擬用以和乙方合作勘查的勘查區塊探礦權。
第二章探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三條 探礦權名稱 。
第四條 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號 。
第五條 探礦權發證機關 。
第六條 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地理坐標(附地理位置圖和勘查許可證復印件)。
第七條 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面積。
第八條 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的有效期 。
第九條 探礦權所涉及勘查區塊現勘查工作程度和成果
。
第三章 合作方式
第十條甲方以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勘查區塊探礦權及前期勘查成果作為投入,乙方以貨幣投入,雙方合作開展后續地質勘查工作。
第十一條 甲方擁有的合作區的探礦權稱為“原探礦權”,本合同生效后,原探礦權變稱為“合作探礦權”,探礦權持有人名稱不變。
第十二條 甲方將原探礦權及前期工作成果作價人民幣萬元。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幣萬元后,乙方擁有合作探礦權的%權益,甲方擁有合作探礦權的%權益。甲乙雙方權益比例在雙方約定的勘查階段保持固定不變。
第十三條雙方約定后續地質勘查的工作量及預期成果:
。
第十四條乙方出資名目、時限及支付方式:
(一)獲取合作探礦權部分權益需支付甲方的款項,在本合同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
(二)按雙方權益比例投入后續地質勘查的地質勘查資金,按照勘查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金額和時間,提前10個工作日。
(三)按比例承擔該探礦權所發生的所有費用(如年檢、延續及其他收費項目),及時支付。
第十五條乙方應按照本合同規定的付款金額和時間,將款項匯入甲方的銀行賬戶內。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項均以進入甲方賬戶時間為準。
甲方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第四章 雙方權益
第十六條本合同第十三條所約定的工作內容結束后,合作勘查終止,并實施清算。
第十七條 本合同授予甲方擁有對合作探礦權、合作勘查成果的處置權,包括:轉讓、繼續勘查或作價投資。
第十八條 雙方約定按以下規定之一處置合作探礦權、合作勘查成果及分配收益。
(一)通過市場方式向第三方轉讓。轉讓所得按雙方權益比例分配;由于市場和技術原因暫不能及時轉讓,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待條件成熟時再按照有關規定轉讓。
(二)繼續勘查。如果乙方不愿意繼續合作,則由甲方決定對乙方權益的處置方式(保留乙方權益或以貨幣化結算)。
(三)將探礦權轉為采礦權進行開采。不論甲方單獨投資或引入第三方投資人,由乙方決定對自身所擁有合作探礦權權益的處置方式(保留乙方權益或以貨幣化結算)。
第十九條 甲方可以在該項目中進行地質調查、地質勘查技術等方面的科學研究,有權將在該項目中取得的研究成果申報獎項(費用自理)。
第五章 雙方責任
第二十條 甲方責任
(一)選擇勘查單位,代表甲乙雙方與勘查單位簽訂勘查合同,支付工程款。
(二)審查勘查單位編制的勘查設計方案和勘查費用預算(由選定的勘查單位編制)。
(三)勘查過程中,有權要求對勘查設計進行變更、修改。
(四)監督勘查單位按照勘查設計要求施工,并保證勘查資料和成果報告的真實可靠性。
(五)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擁有的合作探礦權權益以及地質礦產資料轉讓給任何第三方。
第二十一條 乙方責任
(一)參與審核地質勘查設計及費用預算,監督勘查單位在勘查期間的各項地質勘查活動,參與地質成果報告的驗收。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時限,支付甲方款項。
(三)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其擁有的合作探礦權權益轉讓給第三方。
(四)不得以其擁有的合作探礦權權益質押。
第六章 雙方的聲明、陳述和保證
第二十二條 于本合同簽署之日起,雙方相互聲明和保證:
(一)雙方依法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責任。
(二)雙方在本合同上簽字的代表或代理人已獲授權簽署本合同,并使本方受本合同約束。
(三)雙方簽署本合同和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義務,都不會與其章程或內部的任何規定有抵觸或違背,構成對本合同中的義務不能履行。
(四)雙方沒有正在進行的訴訟、仲裁、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調查,以致任何一方面會影響其簽署或履行本合同。
(五)雙方已將其所持有的,與合作投資勘查有關的所有資料,都已向另一方披露,而且在本方提供給另一方的上述資料中均無任何具有實質意義的不實或誤導性陳述。
(六)雙方已作出一切必要的年審、報告、付款及勘查投入,并滿足了其他保持合作區勘查許可證合法有效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甲方向乙方的陳述和保證:
原探礦權合法有效,沒有用于抵押、租賃、承包等,并保證對其擁有完全、有效的處分權,并保證免遭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和任何第三方追索。原探礦權至本合同簽署之日前已投入的勘查工作和已取得的成果真實有效。
第二十四條 乙方向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期支付各類款項,并保證對其支付甲方的資金擁有完全、有效的處分權,并保證免遭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和任何第三方追索。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幾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不按約定條件履行本合同,即視為違約,另一方可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并可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若雙方均有違約,則按照責任大小,分別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同一方的違約行為對本合同構成實質違約,使得雙方合作無法繼續進行,造成合同終止,則違約方按以下規定賠償非違約方損失:
(一)由于甲方違約,合同終止。甲方須雙倍返還乙方已支付甲方的款項,作為違約金。
(二)由于乙方違約,合同終止。乙方已支付甲方款項全部作為違約金,甲方不予返還。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包括戰爭、地震、洪水、探礦權轉讓政策變化等因素。
第二十八條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視為違約。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及時將事件情況以信函或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10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報告。
第九章 合同終止
第三十條 本合同在以下情況發生時終止:
(一)依據本合同第十三條約定合作勘查工作完成。
(二)合同一方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三)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中止達連續6個月,任何一方可要求終止合同。
第三十一條 合同終止后,雙方按照本合同第四章、第七章、第十章約定解決后續問題。
第十章 適用法律及爭論解決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三十三條 雙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理解或履行發生爭議時,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在爭議發生后30個工作日內就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或糾紛向該探礦權登記管理機構所在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或提起法律訴訟。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有效。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如有部分條款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不能生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執 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