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公共租賃住戶合同(精選3篇)
委托公共租賃住戶合同 篇1
合同編號:
承租人:
戶口所在地: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代理人:
住所地: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出租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日常聯系地址和電話:
代理人:
職務:
具體聯系人: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規定,遵循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等原則,承租人和出租人就公共租賃住房租賃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出租人資格
本合同出租人屬于下列第種情形:
出租人為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出租人為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法委托的管理機構,被委托單位以委托人或自身的名義與承租人訂立本合同。
被委托單位名稱:
委托依據:
第二條承租人資格
本合同承租人屬于下列第種情形: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新就業住房困難職工。
進城務工住房困難人員。
第三條公共租賃住房基本情況
出租人出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坐落于【縣、市、區】【大道】【路】【街】號【小區】【幢】【號樓】單元層號,房屋結構為,戶型為室廳廚衛,朝向為。該住房建筑面積為平方米,使用面積為平方米。
該住房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見本合同附件二。該附件作為出租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承租人交付該住房和承租人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返還該住房時的完整驗收依據。
第四條租賃期限、用途
該住房租賃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該住房僅供承租人及本合同附件一載明的家庭成員或共同居住人員居住使用。
第五條租金標準、支付方式及期限
該住房的市場租金為元/月,承租人按市場租金的%繳納租金,即每月元。
承租人采取下列第種方式支付租金:
1、按月支付。由承租人在領取該住房鑰匙時將本合同為期一個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給出租人,提前十個工作日支付下個月的租金。
2、按季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領取該住房鑰匙時將本合同為期三個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給出租人,提前十個工作日支付下個季度的租金。
3、按半年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領取該住房鑰匙時將本合同為期半年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給出租人,提前十個工作日支付下個半年度的租金。
4、按年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領取該住房鑰匙時將本合同為期一年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給出租人,提前十個工作日支付下個年度的租金。
5、一次性支付。由承租人在領取該住房鑰匙時將本合同租金總額一次性支付給出租人。
承租人采取下列第種方式支付租金:
1、現金支付。交款地址:
2、委托銀行代扣戶名:
出租人開戶銀行:
專用賬號:
3、銀行轉賬支付。收款單位:
出租人開戶銀行:
專用賬號:
第六條租房保證金
承租人在房屋交付前,向出租人支付第一次房屋租金時,一并付給出租人租房保證金元。租賃期屆滿返還房屋時,承租人無違約行為的,出租人全額退還租房保證金本金。
第七條租賃期間相關費用的承擔
租賃期間的相關費用,雙方約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擔:
與該住房有關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專項維修資金及相關規定應由出租人承擔的其他費用,由出租人承擔。
房屋租賃期間,發生的與使用承租房屋相關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水電氣費、物業服務費、電視電話網絡費、垃圾處理費,由承租人承擔。
第八條房屋的交付及返還
出租人按本合同約定時間將該住房交付承租人。本合同附件二載明的《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經雙方交驗簽字或蓋章并移交該住房鑰匙為交付。
租賃期滿不再續租或申請續租未予核準,以及租賃期間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住條件須提前返還房屋的,承租人自收到出租人返還房屋通知之日起20日內,將該住房及附屬設施設備和相關物品返還出租人。返還房屋時,承租人應當保持該住房及附屬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狀態,結清租金、費用等全部款項。
返還房屋后承租人遺留的物品,出租人可作廢棄物處理。
第九條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相關物品的維修
本合同所稱維修,包括但不限于對房屋、附屬設施設備及相關物品的維護、修理、更換。
租賃期間,出租人承擔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下列項目的維修:
1、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2、房屋基礎、墻體、柱、梁、樓地板、天棚等構件
3、相關規定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義務的項目
4、依法由維修資金開支的維修科目
租賃期間,承租人承擔下列項目的維修:
1、房屋門窗的玻璃及門框扇、窗框扇等
2、分戶水表后的水管、水龍頭、洗滌盆、大便器等給排水設施
3、分戶電表后的電線、插座、開關、燈具等供電照明設施
4、故意或者過失損壞的房屋構件、配套設施設備及相關物品等
5、。
應當由第三人維修的,由出租人負責聯系維修,承租人也可以自行聯系維修。
承租人負責維修的項目,承租人可以自主選擇維修人,維修費用自行承擔。
房屋所在小區及房屋對維修的項目在規格、尺寸、材料、工藝等方面有統一要求的,承租人按照統一要求進行維修。
出租人因維修影響承租人居住的,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賃期限。
出租人對該住房進行檢查或維修,承租人給予必要的協助。因承租人原因導致該住房未及時檢查、維修導致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承租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任何一方怠于履行維修義務而導致損失,造成自己損失的自行承擔,造成對方或者第三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第十條房屋的使用
承租人應安全、合理地使用該住房、附屬設施設備及相關物品。因使用不當、擅自拆除或者改造導致該住房、附屬設施設備及相關物品損壞的,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承租人不得有下列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為:
1、擅自拉接電線或使用不合格的電器、電線、插座、開關等設備或超負荷用電、竊電
2、擅自改裝室內給排水、燃氣管線
3、在房屋內或者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
4、在房屋內堆放超出房屋使用荷載的物品
5、其他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為。
承租人不得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設施和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備。承租人需要對房屋進行改善,包括但不限于裝飾裝修、更換門窗、加裝防護欄,在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后方可實施,費用由承租人承擔。返還房屋時,承租人不得拆除改善的部分,出租人不補償承租人因改善而支出的費用。
承租人未經書面同意擅自改善或者返還房屋時拆除改善部分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
第十一條租賃合同的變更
因實施城鄉規劃、房屋被征收征用,出租人提前收回該住房的,應對承租人先行安置。承租人可在出租人提供的其他房源中選擇住房繼續承租,雙方訂立變更協議。
第十二條租賃合同的提前終止和承繼
租賃期間出現下列情形的,本合同終止,由此造成的損失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1、因戰爭、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導致該住房及附屬設施設備滅失或者嚴重損壞無法使用的
2、法律法規規定或雙方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租賃期間,承租人因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住資格條件的,本合同終止。承租人應當及時向當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報,并返還租賃房屋。隱瞞不報或拒絕返還租賃房屋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租人在承租期間死亡的,本合同附件一載明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該住房,租賃期限為本合同剩余租賃期限。
第十三條租賃合同的續簽
承租人在本合同租賃期限屆滿后需要繼續租賃的,提前3個月向當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書面提出實物配租續租申請。經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出租人與承租人續簽租賃合同。
第十四條單方解除權的行使
出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租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未按約定交付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
2、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維修義務,嚴重影響正常使用的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出租房屋:
1、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或住房狀況,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租住資格的
2、轉借、轉租或者利用承租房屋從事經營活動、擅自調換承租房屋的
3、擅自拆除或者改造承租房屋結構及附屬設施設備,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內未修復的
4、故意或者過失損壞承租房屋,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內未修復的
5、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未在承租房屋內居住的
6、逾期3個月未支付租金的
7、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8、不按約定安全使用房屋導致房屋結構損壞、火災等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十五條出租人的違約責任
出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向承租人支付本合同租金總額%的違約金,并賠償承租人超出違約金以外的損失部分:
因房屋權屬爭議導致本合同無效或本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本合同第十四條第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延遲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約定的交付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倍向承租人支付違約金。
第十六條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向出租人支付本合同租金總額%的違約金,并賠償出租人超出違約金以外的損失部分:
違反使用、維修、返還等約定義務的本合同第十四條第項所列行為之一的。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自本合同約定的支付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倍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
承租人逾期返還該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相關物品的,自約定返還房屋之日起,按日向出租人支付原日租金倍的違約金,并按同期商品住房市場租金標準向出租人賠償損失。
第十七條房屋的強制收回
承租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及本合同約定,應當返還房屋而拒不返還的,出租人可報請有關部門強制收回,承租人承擔一切責任和后果。
第十八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有相關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雙方可以協商和解,也可以請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約定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爭議:
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二十條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租人份,承租人份,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至雙方權利義務履行完畢終止。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訂立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協議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出租人:
代理人:
承租人:
代理人:
訂立時間:年月日
訂立地點:
委托公共租賃住戶合同 篇2
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同意達成如下條款,特訂立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遵照執行。
一、項目:
甲方愿將位于自有門店出租給乙方經營使用。
二、時間:
租賃時間從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租賃期限為 年。
三、租金:
月租金為1600 元,乙方在合同簽訂后一次性向甲方交清前三個月的門面租金。以后均按照先交三個月租金后使用的原則進行交付店租(即逢3、6、9、12月30日前,含30日交付),不準拖欠和以各種理由拒交。
四、水電費結算:
甲方提供齊全的水電設施,讓乙方使用。水電費先由甲方按月跟供水電部門結算墊付,然后再由甲方跟乙方結算,收取費用標準與水電部門標準一致,結算時間定在交付店租之日(即逢3、6、9、12月30日前,含30日交付),不準拖欠和以各種理由拒交。
五、權利與義務:
1、在合同期內,如乙方無違反本合同任何一條規定內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收回本店面的使用權,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門店租金。
2、為了更好履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在本合同簽訂時,甲方向乙方收取5000元的押金,在合同期滿,乙方若無繼租意向,乙方又無違反本合同任何一條規定內容,甲方應如數退還給乙方。但在此合同簽訂之后未滿一周年,乙方要求退出租賃門店,乙方應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提前終止合同的違約金。不管合同是否期,乙方在使用門店時,如有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應負責照價賠償。
3、乙方對甲方的門面所屬建筑物和裝修的固定財產不得隨意拆變,如乙方需改造變動必須經甲方同意。
4、乙方有保護好甲方的門面室內外所有固定財產及不固定的財產和配套設施的義務。門店室內外所有固定財產及不固定的財產和配套設施如下:
(1)包括移動玻璃門4扇、玻璃門鋁合金地槽軌2條、門店不銹鋼側門1套、店內單間門1套、衛生間玻璃門1扇、空調2臺、壁扇2臺、木沙發床1
張、帶鋼化玻璃面木茶幾1張、木電視柜 1個、木櫥柜1個、壁油畫1張、不銹鋼垃圾桶1個。
(2)包括水電配套設置,水表1個、水龍頭開關3個、洗手盆1個、電表1 個、漏電開關1個、電光管及管座3套、電線插座開關多個、排氣扇4臺、有線電視線1條。
以上所有財產和配套設施在出租前經雙方檢查均屬完好無損。若有損壞、損失或遺失,均由乙方賠償,或者維修改造好,費用由乙方負責。
5、乙方在租賃時間,應當注意衛生,保持墻壁清潔;不能進行會產生油煙性的活動,如炒菜、油炸食物等,以免給門店造成污染不潔;不能把一些難溶易塞之物扔入廁所蹲位下水道,以免造成堵塞。如有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恢復原狀。
6、乙方不得將甲方門面單方面和因其他理由為由轉租給他人經營和使用,否則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收回門店,終止合同。乙方若有特殊情況,需轉讓門面必須經得甲方先同意,門面租金由甲方決定,對乙方無權作主,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糾紛和法律責任一切都由乙方負責。
7、合同期滿,雙方在租賃時間若無糾紛爭議,能較愉快地履行權利與義務關系,甲方若不是自己要使用門店,繼續出租,乙方享有優先繼租的權利。
六、合同確立形式
根據雙方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特訂立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身份證號: 電話:
乙方: 身份證號: 電話:
年月日
委托公共租賃住戶合同 篇3
轉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第一條基本概況
轉租人經得出租人的同意,就承租的坐落市地號(門牌)市區路號)層樓房、其樓上全部平方米轉租與承租人為居住使用。
第二條轉租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計年。
第三條租金
1.每月租金人民幣元,每月日以前繳納。
2.保證金人民幣元,于轉租期滿交還房屋時無息返還。
第四條使用轉租物的限制
1.本轉租房屋系供居住之用。
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轉租房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出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轉租房屋。
3.乙方于轉租期滿應即將轉租房屋遷讓交還,不得向甲方請求遷移費或任何費用。
4.轉租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5.轉租房屋有改裝設施的必要,乙方取得甲方的'同意后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筑,乙方于交還轉租房屋時并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五條危險負擔
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方式使用轉租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的情形外,因乙方的過失致轉租房屋損毀,應負損害賠償之責。轉租房屋因自然的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第六條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約定方法使用轉租房屋,或拖欠租金達兩期以上,經甲方催告限期繳納仍不支付時,不待轉租期限屆滿,甲方得終止租約。
2.乙方于終止租約或轉租期滿不交還房屋,自終止租約或轉租期滿之翌日起,乙方應支付按房租1倍計算違約金。
第七條其他特約事項
1.轉租房屋的稅費由甲方負責,乙方水電費自行負擔。
2.乙方遷出時,如遺留家具雜物不搬的,視為丟棄,可由甲方處理。
3.乙方如覓有保證人,應與保證人負連帶保證責任。
4.本合同轉租期限未滿,一方擬終止租約時,須得對方的同意。
第八條出租人對于轉租人將租賃房屋一部轉租與承租人的應予以同意。
本合同一式四份,當事人及連帶保證人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