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北京市商品房物業管理公約
第六章 開發企業權利義務
一、權利主要包括產權權利。
二、義務主要包括保修義務、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義務、有關事項變更告知義務等。
三、按規劃建設配套設施和不更改配套設施設備用途義務。
四、材料移交義務
包括新建項目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安裝竣工圖、附屬公建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有關設施、設備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技術資料和各單項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材料、房屋質量保證文件和房屋使用說明文件、房屋銷售清單和產權資料、公共配套設施的產權及收益歸屬清單等物業管理所必須的資料。
五、關于未出售車位的使用管理。
六、會所在經營管理等相關情況。
第七章 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主要是:實施管理、收費、要求委托人協助管理等。
二、義務主要有:履行合同提供服務、接受建議和監督、有關事項的告知義務等。
第八章 關于房屋使用、管理和維修
一、合理使用自用部位和公共部位公共設施設備_________。
二、禁止改變用途、破壞環境、妨礙管理等行為_________(應具體列明)。
三、裝飾裝修房屋的規定_________。
四、改變房屋、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使用性質的規定_________。
五、利用物業公共部位和設施設備獲取收益如何處理的規定_________。
六、配合對房屋及其他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的責任_________。
七、緊急情況下物業管理企業進入產權人或使用人的單元進行維修工作的規定_________。
八、本小區(公寓、別墅、大廈)關于產權人和使用人飼養家禽或其他寵物的規定_________。
九、本小區(公寓、別墅、大廈)關于陽臺封閉的規定_________。
第九章 違約責任和糾紛的處理
一、物業管理企業應依照本公約、委托管理合同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小區實行物業管理,提供質價相符的物業管理服務。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提高各項收費標準,如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提高各項收費標準,產權人有權要求清退多收費用。
二、產權人、使用人未按照本公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交納物業管理費用的,物業管理企業可按每日/月加收_________的滯納金。
三、開發企業在售房時未向購房人明示本公約的,購房人有權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向開發企業提出違約賠償。
四、對個別產權人、使用人違反公約或損害其他產權人、使用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物業管理委員會有權代表產權人提起訴訟;在其他有關本物業的法律訴訟中物業管理委員會可作為全體產權人的代表。有關訴訟費用由各產權人分攤。
五、遇以下情況本公約解除:
1.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解除;
2._________。
六、產權人、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執行本公約產生的糾紛和爭議,首先可通過協商或調解的方式解決,協商或調解達不成一致意見的,雙方約定選擇以下方式解決爭議:
1._________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_________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章 附則
一、公約的效力:及于開發企業、產權人、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
二、適用法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政府規章、有關規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市法規、政府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公約不得與前述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相抵觸,如有抵觸,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
三、公約的解釋與修改:開發企業對本公約負有解釋義務。在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前,不得對已核準的公約進行修改;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后,可由物業管理委員會根據產權人大會決議對公約進行修改。修改后的公約,應重新申請核準。
四、本公約報審一式_________份,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備案一份,_________市居住小區管理辦公室一份,_________區(縣)小區辦備案一份,開發企業一份,物業管理企業一份。
購房人姓名/名稱(簽字):_________ 房地產開發企業(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物業管理企業(蓋章):_________
物業管理資質合格證書號: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