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國內快遞協議書
四、除按本協議第二條第10款之規定乙方單方終止協議外,在協議執行期間,任何一方如提出修改或終止本協議,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協議的提前終止,不影響雙方于協議終止前已產生的權利和義務。
五、其他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快遞服務價格表》、《_________快遞國內運單》及其他與運送有關的規定均被視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2、甲乙雙方若有需要改變公司名稱、聯系方式或需搬遷離開原所在地以及其它可能影響本協議執行的變更時,均應于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對方,否則須由變更方承擔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責任。
3、本協議下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4、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六、備注:
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公章) 乙 方:_________(公章)
地 址: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賬號: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賬號: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簽字) 負責人:_________(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