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單位委托合同(精選3篇)
監理單位委托合同 篇1
_____(以下簡稱“業主”)與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業主委托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監理范圍:
二、本合同中的措詞和用詞與所屬的監理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委托函或中標函;
②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③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單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業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年月日開始實施,至年月日完成。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業主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的時間段。
(8)“月”是指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四條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于業主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第七條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業主的義務
第八條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九條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條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第十一條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并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四條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單位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則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增加與此相應的條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份,各執份。
業主:(簽章) 監理單位:(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地址: 地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年月日 年月日
簽于 簽于
監理單位委托合同 篇2
雇主:(以下簡稱甲方)
受聘人:(以下簡稱乙方)
為依法確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前提下,簽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從業人員基本情況:
第二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試用期為個月,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終止執行,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三條工作和工作條件:
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自身專業,安排乙方從事崗位工作(崗位說明書另行編制)。為保證乙方順利完成工作任務,甲方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和工作條件。工作時間按勞動法執行。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甲方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費。
合同期內,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更換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應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不得無故拒絕。乙方對工作變動不服的,可向甲方提出申訴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條勞動報酬:
合同期內,甲方根據國家和本單位的有關規定,根據乙方的崗位,按月支付______
工資以人民幣元支付,試用期工資為正式錄用工資標準的______%。
如果乙方工作表現良好,甲方將根據相關考核規定給乙方加薪。如果乙方崗位變動,變動后的崗位工資按甲方崗位工資標準執行。
甲方應于每月5日以現金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不得無故克扣或拖欠乙方工資。
根據社會經濟增長和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如需提高工資水平,由甲方另行規定。
第五條勞動保護和福利待遇:
合同期內,甲方每年為乙方購買勞動保險。
乙方在合同期內受傷、致殘或死亡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余由乙方負責。
乙方應承擔因打架斗毆和參與違法亂紀活動而造成的傷害、傷殘和死亡的一切費用。乙方的其他福利待遇按甲方相關福利制度執行..
第六條勞動紀律:
在合同期內,乙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員工手冊及甲方制定的其他規章制度,服從領導和指揮,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維護甲方的形象,努力做好工作。
乙方代表公司進行的民事活動必須經法定代表人授權。未經公司授權或以乙方個人名義進行的民事活動,由乙方自行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條勞動合同的終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給予乙方任何經濟補償:
1.員工在試用期內,經考核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公司利益造成5000元(含)以上損失的;
3.違反《員工手冊》并遵守該手冊;解除勞動合同”有條件的;
4.員工提供虛假的個人資質、職稱、工作經歷等重要證明材料,導致公司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經公司調查確認該員工不勝任工作的;
5.故意損壞公司財產,造成不良影響的;
6.打架斗毆造成不良影響的;
7.擅自組織員工罷工,故意制造事端的;
8.辦公時間內的娛樂和賭博活動;
9.涂改、偽造文件和證明材料的;
10.違反公司保密制度,遵守保密制度“解除勞動合同”有條件的;
11、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
12、其他觸及刑法和行政強制規定的行為。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提前30天通知乙方解除勞動合同,并根據國家勞動法給予經濟補償:
1.乙方工作期間未通過年度考核;
2.乙方不能勝任公司安排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者崗位調整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或者不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從事相關行業和工作的規定,公司不能安排其他工作的;
4.如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5.國家勞動法規定的可以由用人單位終止的其他情形。
3)乙方應在合同期內提前30天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內;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工作條件。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七條第二款解除勞動合同:
1.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雙方書面通知對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終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要求。
第八條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簽訂后,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如果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損害或經濟損失,違約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九條勞動爭議的處理: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北京市昌平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乙方的勞動人事檔案由乙方保管,甲方不承擔責任。雙方以本合同為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
2)甲方可根據需要向乙方提供技術培訓,并簽訂培訓合同,培訓費按培訓合同約定的內容支付。
3)乙方應嚴格保守甲方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不得對外泄露。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乙方在甲方單位擔任重要職務(全部財務人員、部門經理及以上等)時,應與甲方另行簽訂保密協議。).
第十一條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應認真閱讀和學習甲方的《員工手冊》和《部門職責》,并自覺遵守。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簽署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監理單位委托合同 篇3
甲方:車主-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第一條 出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向承租方交付在運行中無任何保留條件、設備齊全的租賃車輛,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2.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比例,承擔租賃車輛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車輛盜搶、第三者責任的風險。
3.免費提供租賃車輛保養、合理使用中出現的故障維修、本市區域內的租賃車輛救援。
4.非承租方原因,導致租賃車輛不符合第一條第1款標準時,提供同等檔次替換車或減免租金。
5.承租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第4、8款內容時或可能造成更大損失時,出租方有權收回租賃車輛,終止履行合同并要求賠償。
6.出租方不承擔由承租方使用租賃車輛引發的連帶責任和本合同規定的風險賠付范圍之外的任何經濟責任。
7.承租方拒絕接受租賃車輛在合同期間發生交通違章的處罰時,出租方有權將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作為責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8.出租方對汽車租賃申請者及承租方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權。
第二條 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租賃合同規定的期間擁有租賃車輛的合法使用權并享有出租方為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服務。
2.按合同規定交納租金;合理使用租賃車輛。除另有約定外,租賃車輛的合理使用指以滿足承租方乘用需要的駕駛過程;使用租賃車輛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3.妥善保管租賃車輛;配合出租方保障車輛性能的各項工作。
4.按照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比例免除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車輛盜搶、第三者責任的賠償。
5.不得買賣、抵押、質押、轉租、轉借租賃車輛。不得擅自變動、修理、添改租賃車輛任何部位或部件。
6.保證租賃車輛為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合同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7.承擔由于違反本條2至6款所產生的全部責任及經濟損失。
8.承擔因使用不當造成租賃車輛修理、停駛的損失;承擔丟失租賃車輛牌證補辦費用及停駛期間租金;承擔因不當使用租賃車輛或過失造成的不在保險賠償范圍內的任何損失。
第三條 保證金
1.承租方應于租賃合同書簽署之日一次性足額交付相應保證金。
2.合同履行完畢后,保證金退還承租方。
3.保證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
第四條 意外風險及交通事故處理
1.出租方承擔租賃車輛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車輛盜搶、第三者責任的意外風險。具體比例如下: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車輛盜搶的80%。
2.出租方可以向保險公司投保或其它方式承擔意外風險。
3.上述風險損失的計算、賠付依照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及賠付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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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承租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