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轉供電協議(精選3篇)
委托轉供電協議 篇1
委托轉供電協議
供電方委托轉供方被轉供方
單位名稱:單位名稱:單位名稱: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法定代表(負責)人:?法定代表(負責)人:
授權代理人:授權代理人:授權代理人:
電話:電話:電話:
電傳:電傳:電傳:
郵編:郵編:郵編: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帳號
稅務登記號:稅務登記號:稅務登記號: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我供電方)委托供電的單位(以下簡稱轉供方)向其他用戶(以下簡稱被轉供方)進行轉供電力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實現安全、合理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轉供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轉供電關系
經供電方、轉供方和被轉供方三方(以下簡稱三方)協商,供電方委托轉供方向被轉供方供電。轉供方同意接受委托,并向被轉供方承擔供電義務。被轉供方通過轉供方獲得用電權利,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并向供電方承擔相應的義務。
二、轉供電方式
轉供方同意從其所有的____變電所____出線的____千伏線路____桿向被轉供方受電裝置供電。
三、轉供電容量
根據被轉供方申請的用電容量,經三方確認,被轉供方的用電容量為________千伏安(千瓦),最大用電負荷為________千瓦(安)。
四、轉供用電期限
委托轉供電期限為本協議的有效期限。
五、三方的權利與義務
1.被轉供方通過本協議,依法從供電方獲得用電的權利,并根據國家規定的電價、隨電價收取費用標準和用電量承擔向供電方繳納電費的義務。
2.轉供方依據本協議承擔向被轉供方安全供電的義務,并從供電方獲得轉供費用的權利。
3.供電方依據本協議應直接受理被轉供方的用電申請,并有對被轉供方裝表計量和收取電費的權利,承擔向轉供方支付轉供費用的義務,并按有關規定解決被轉供方用電指標。
六、轉供電的計量及電費
1.供電方應按國家規定直接對被轉供方使用的電力、電量進行安裝電能計量裝置,并負責抄表和收取電費。
2.供電方依據《供電營業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在計算轉供方的用電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數調整電費時,應扣除被轉供方每月用電計量裝置實際記錄的電量和轉供損耗電量。
3.轉供電線路的損耗電量,由該線路的產權所有者負擔。
七、轉供費用
供電方向轉供方支付轉供費用按被轉供方每月的實際用電量以每千瓦時____元計算,每月支付一次。
八、轉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確認,轉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________處。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轉供方,由轉供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被轉供方,由被轉供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均應執行《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在運行、檢修、停電等操作時,三方應加強聯系,相互配合。
九、違約責任
1.轉供方無正當理由不得對被轉供方限電、停電。需要依法停限電時,應依法按規定的程序通知被轉供方。未按規定的程序通知被轉供方停電,給被轉供方造成損失的,轉供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2.由于被轉供方責任造成供電方、轉供方對外停電,并給其造成損失的,被轉供方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對供電方、轉供方及其他用電方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電方、轉供方責任使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3.被轉供方未經供電方、轉供方同意,擅自超計劃指標用電,轉供方應通知被轉供方自行限電,必要時經供電方同意可中止供電。
4.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違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條款處理。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如因本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協議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三方共同提請有關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可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委員會_____;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本協議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協議未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時,則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協議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任何一方欲修改、變更、解除合同時,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協議的書面協議簽訂前,本協議繼續有效。
4.本協議自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5.本協議正本一式____份。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各執____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_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____份。
6.本協議附件包括:
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電方:(蓋章)轉供方:(蓋章)被轉供方:(簽章)
簽約人:(簽章)簽約人:(簽章)簽約人:(簽章)
簽約時間:簽約時間:簽約時間: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
委托轉供電協議 篇2
本合約于 年 月 日在 市訂立,訂立合約雙方為:
省電力公司(以下簡稱“供方”)
總辦事處設于 市東風三路八號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用方”)
總辦事處設于 市。
雙方經過慎重考慮后,確認為了相互的利益,同意由 電力系統向澳門供電。
茲訂立合約如后,雙方必須并同遵守履行其責任。
第一條總則
第一款:本合約經 省及澳門地區有關當局核準并由雙方正式簽約之日起生效,合約總期限為貳拾貳年,即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此合同可在到期后續訂,為此,用電方最晚應在到期日前半年向供方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后續訂。否則,供方不保證到期日后的連續供電。考慮在此期限內有不可預計的各種變化情況。因此,若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本合約的有關條款時,須經雙方協商一致修改后生效。
第二款:“供方”對“用方”所采用之“供電價目表”為本合約的一部分,為附件一。
雙方商定附件一所指的價目表(一)及價目表(二)將適用于“用方”的供電量及月最高功率,其確定辦法(略)。
第三款:《供電運行細則》為本合約的一部分,為附件二。
第四款:如本合約的條文與附件一、附件二的內容有不符或矛盾時,應按下列次序為取舍之準則:
(1)本合約。
(2)附件一(略)
(3)附件二(略)
第二條供電
第一款:“供方”同意自 年 月 日開始向“用方”供電。雙方應遵守合約所訂明之供電價格、供電條件等規定。
年至 年“供方”供應“用方”逐年的“基本限額功率”及“超限額功率”的最高值均受下列數值限制(略)。
第二款:每年10月31日前,“用戶”將交給“供方”次年分月預計最高功率值,該條最高功率值不應超過上表所列的規定值。但“用方”提出的該年最高功率值超過第一款表列的規定值時,須與“供方”協商確定。
第三款:一年內每月實際取得“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不應低于上一年同月實際取用的“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千伏案(kva)值的 %。計算由“用方”向“供方”支付價目表(一)的功率費時,“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亦按不低于上一年同月實際取用的“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值的百分之 為限制。若“供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須對“用方”提出臨時減少功率,則該月的實際取用最高功率值,可按該月的`表計實測記錄數值計收價目表(一)中的功率費。
在第一階段“供方”將由 萬伏變電站的 萬伏母線,以兩回 萬伏線路接至澳門北面變電站供電。該系統根據將來供電負荷增長的需要,得予以擴充。
第四款:供電質量標準及供電運行管理制度均應符合附件二《供電運行細則》之規定。
第三條供電價目
第一款:供電價目以港元計算,“用方”應按月以港元向“供方”支付電費。
第二款:雙方同意按第一條第二款附件一供電價目表及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計算和支付電費。
第四條供電工程建設及運行維護
第一款:在合約有效期內為滿足對用方的供電,在 電力系統內的有關電力工程建設,其設備及全部建設費均由供方負責。
第二款:由 市二十二萬伏變電站至澳門北輸電線路的建設,在 市境內的建設費用由供方負責,在澳門境內的線路及全部變電設備的建設費用由用方負責。
第五條供電之計量及發單結付
第一款:全部 及校核儀表,均安裝于 市變電站的 萬伏線路出線端。
供電計量儀表由下列兩組儀表所組成:
(1)一級稱為 用儀表,由供方供給,并屬供方所有。用方所耗用電量及月最高功率值,將由此組儀表記錄,并據此發單 。
(2)另一組稱為校核用儀表,由供方供給,并屬供方所有。
以上儀表的校驗由供方負責,用方派人參加共同核定后,共同加封。
第二款:當任何 電度表或 最高功率(千伏安或千瓦)指示器停止記錄或被發現該月的計量記錄不正確,則應以校核儀表之計量記錄數作為 之根據,直至缺陷校正后才恢復使用。若因電流或電壓回路故障或其他原因使全部 儀表及校核儀表均同時不正確記錄時,則雙方可參照裝于珠海內的其他儀表及裝于澳門北變電站之線路儀表進行推算后,協商確定 所依據的數值。
第三款:若用方或供方對任何 電度表或最高功率指示器的準確度有懷疑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派人員對該儀表進行校驗。當儀表的準確度超出± %的極限時,即認為不準確,而用校核儀表之計量數作為 根據。計量儀表之運行管理按附件二《供電運行細則》的規定進行。
(3)抄讀表時用方應派代表在場,并將抄讀表之數值簽字確認。
第四款:雙方將按本條之規定,由供方按月向用方發出 收單,用方應在收到 帳單后的 天內,將應付之電費撥入廣東省XX公司指定的專用帳戶內。
第五款:若由于任何原因,帳單上之帳目有差錯,則該帳目須經雙方同意而修改。
第六條電力供應的中止或減少
第一款:供方應盡量保證對用方供電的可靠性。萬一供方電力系統發生故障而造成供電中斷時,供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并盡速恢復供電,并按附件二《供電運行細則》的規定處理。
第二款:當供方或用方電力系統需進行預定的設備停電檢修時,雙方將根據附件二《供電運行細則》之規定取得協商和作必要之安排后,按技術上需要的最短時間范圍內暫時停止或減少電力供應。
第三款:供方無需向用方負責第一款、第二款因電力供應中止或減少而導致之損失。
第七條免除對引起損失、毀壞或不便之責任
第一款:若任何一方因無法抗拒之外力而受阻或推遲履行本合同中任何一條之責任時,受阻或推遲履行合約的一方對另一方遭受的損失不負賠償之責任。并且合約將在該段時間暫停。在引起受阻或推遲之原因停止后,合約應重新充分生效;若此種推遲超過十二個月,則任何一方可以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此合約,隨后此合約便告終止。
第二款:上款所述的無法抗拒之外力,是指超出供方或用方的能力所能控制的災禍或其他任何偶然事件。
第八條補償貿易方式的預付款項
第一款:用方同意因取用電力而向供方提供二億港幣的無息預付款項,作為 省電力系統向澳門供電的電力工程建設費用,合約正式簽訂后,用方應按下列年份及日期向供方支付。
本合約正式簽訂后一個月以內 萬港元
年 月 萬港元
年 月 萬港元
年 月 萬港元
年 月 萬港元
第二款:供方對用方所預付之無息款項以補償貿易的方式,從 年 月份開始,分 年,每年 萬元,分十二個月,在每月之電費結算中支付償還。
第三款:即使遇供電中斷的情況,本條第一、第二款仍繼續生效,并以港幣支付結算。
第九條文件的遞送
第一款:任何一方給予對方之通知及發給對方之帳單,以下述方式遞送為合格。給予供方之通知,須書寫供方之名稱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郵資之掛號件郵寄往供方在 市之注冊地址;給予用方之通知或帳單,須書寫用方之名稱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郵資之掛號件郵寄往用方的澳門之注冊地址。
第十條解決爭執
第一款:凡有關執行本合約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第二款:倘雙方不能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獲得圓滿解決時,可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 委員會申請 ,并適用中國法律解決爭端。
第十一條文字
第一款:本合約之中文本、葡文本及英文本,于本合約之訂立及解釋有相等之確實性及有效性。
第二款:供方與用方相互間之書信及技術性文件的來往,可使用中文或葡文,并附有英文譯本。
第十二條合約正副本
第一款:本合約的中、葡、英文本各有正本二份,副本 份。供方和用方各執中、葡、英文本正本合約各一份,副本 份。
經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供方:(蓋章)
用方:(蓋章)
日期:
委托轉供電協議 篇3
甲方(發包方):
乙方(承包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為明確雙方責任義務,經雙方協商,現就有關事宜約定如下,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 施工變安裝工程
2、 工程內容:
(1)、配電房土建工程(由發包方按綠能設計圖自行施工):安裝 (規格)變壓器 臺,在戶外新做一組接地網并引接至 。
(2)、配電房內:安裝高壓柜三面(一進一計一出),安裝低壓(抽出式)饋電柜三面(一總二出),敷設 (規格)高壓電纜 米及兩個電纜頭制作,對高低壓變配電設備進行調試。
第二條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如有超出設計圖及本合同安裝工程預算書內容的部分,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三條 工期
1、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為 日。工期從甲方自建配電房交付乙方進場安裝之日起算,同時以甲方預付款付到乙方帳戶的次日開始計算工期,此兩項條件以最遲達到的條件開始計算工期,竣工日期以乙方完成安裝并經 供電局驗收合格之日取得、并向甲方出示“接電通知書”之日止。
2、施工期間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影響施工的,甲方應順延工期。
3、等待 供電局高壓線路安排停電計劃時間不在本合同工期內。
4、等待甲方向 供電局交納計量用的電表、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的時間不在本合同工期內。
第四條 工程預算造價及工程款的結付方式:
1、 工程造價按照 年《全國統一安裝工程預算定額 目表》和《 建筑工程費用定額》計取,安裝工程預算為人民幣 圓整(¥ )(本預算書只作為撥款依據,不能作為結算依據,定額子目以實際發生計取)。
2、 工程款的支付
(1) 本合同簽訂后,乙方進場安裝變壓器并敷設電纜完成至總工程量的 %時,甲方按預算總價的 %向乙方支付工程進度款;
(2) 在工程安裝完畢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結算書及有關資料,甲方在收到結算書及完善的資料之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在此之間,乙方必須配合甲方審核工作,否則一切后果將由乙方承擔),雙方在結算書上簽字確認后,并在送電后五個工作日內向乙方結付工程余款(須扣除1%的維修保證金,不計息)。
(3) 結付工程款前,乙方應按結算總額提供稅務發票(含保修金)。施工用水電費由乙方支付。
第五條 保修期限
在甲方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正常使用條件是指:按配置的負荷要求用電,不超負荷用電),乙方對本工程安裝質量承擔保修責任,安裝工程的保修期限為兩年,從供電局驗收合格之日起算,人為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六條 材料的采購
1、 甲方所采購的主要設備及材料必須有相關的認證資質并按照甲方指定的產品進行購置。乙方包料所用的材料必須是合格產品,否則必須清退出場,已施工的由乙方無條件返工。
2、 在甲方工地范圍內施工,待施工完畢交付甲方使用后,如出現人為破壞所造成的一切損失應由甲方負責。
第七條 竣工驗收
工程竣工后,由 供電局按有關供電技術規范進行初驗收,甲方以本工程通過 供電局驗收合格作為合格的標準。如工程質量出現不符合 供電局的有關技術規范及標準的,所造成的整改及返工費用由乙方負責,并負責整改至通過供電局的驗收為止。
第八條 安全責任
乙方必須按國家有關供電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施工,保證施工安全,在施工過程中,乙方應自行辦理有關安全、保險等手續,如有因乙方自身的安全責任事故的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 關于隱蔽工程
在乙方進行電纜或接地網等隱蔽施工前,乙方應通知甲方預算員及相關人員到現場確認工程量,乙方方可進行隱蔽施工,否則甲方對已發生的工程量不予確認;如在乙方書面通知甲方到場而甲方不到場的,乙方應推遲施工,并由甲方工程部向乙方簽認“工期順延”。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如甲方不能按照合同第三條如期付款的,逾期每日應按甲方應付款的萬分之三支付違約金;
2、若乙方不能按本合同工期完成施工及通過驗收的,每超期一天,按工程總造價的萬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因乙方原因需返工而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應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其他
1、 由于設計變更的費用另計,因設計變更及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誤相應順延;
2、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平等友好協商解決;
3、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