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經紀人競賽日程安排合同(通用3篇)
委托經紀人競賽日程安排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際____聯合會和國家____單項聯合會的有關規定,運動員可委托有資格的經紀人以他的名義在競賽日程安排及贊助等商業活動中行使權利。本合同中,甲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運動員,乙方是具有相應經紀資格的個體經紀人。甲方決定委托乙方代理相關事務,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為了明確甲乙雙方權利義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定義
1.1 委托是指運動員委托代理人以他的名義在本協議規定的條款和條件下行使權利,代理人有權行使本協議中直接提到的或與運動員書面協議的內容,無權從事其他業務。
1.2 運動員是指屬于____單項聯合會的運動員。
1.3 國際_____聯合會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
1.4 國家____單項聯合會是指_____________。
1.5 國際____聯合會條例是指國際____聯合會生效的各種適用條例,包括修改后的法規條例。
1.6 代理區域是指乙方代理甲方事務的地域范圍為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同期限
2.1 委托時限為_____年,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2 如代理人與國家____單項聯合會之間的合同終止,則代理人與運動員協議的相關條款亦自行終止。
2.3 本協議不可自行續簽,如果雙方均有意續約,須代理人續約后方可進行,并且必須在前協議到期前發出書面通知。
2.4 代理期限結束后,在同等條件下,甲方應優先與乙方續約,續約合同期限不得低于____年。
第三條 代理權限
3.1 代理人依授權安排運動員的比賽,包括運動員參賽費用的協商和談判。
3.2 代理人有權實施調查、與贊助商進行談判,并最終代理運動員簽訂合同。
3.3 代理人從運動員利益出發,可采取任何有效措施,發現和調查新的商業機會。
3.4 代理人不得越權行使委托權,在沒有事先獲得運動員同意的情況下,不能簽訂任何商業協議。
3.5 代理人有權以運動員的名義處理財物,但必須符合運動員的利益,必須符合國際____聯合會和國家____單項聯合會的有關條例。
第四條 費用
4.1 乙方就其代理的甲方事務促成甲方與相關對方當事人簽署合同或協議并得以實際履行,乙方有權提取甲方依據相應合同或取得____(稅前/稅后)酬金的百分之____作為酬金。
4.2 除4.1條規定的傭金外,乙方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形式的酬金。
4.3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間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4.4 如果乙方直接開支甲方的費用,如差旅、住宿、生活費等,由甲方在收到費用支出收據的____天內補給乙方。
第五條 甲方權利義務
5.1 讓乙方了解甲方的競賽安排及其商業興趣和投資意向。
5.2 參加所有乙方為其安排的比賽或公眾集會,除非因為傷病或發生意外情況。
5.3 如果乙方談判決定,或甲方同意為比賽做推廣,必須依合同要求參加所有的推廣活動。
5.4 遵守國際____聯合會和國家____單項聯合會有關代理人的規定。
5.5 及時支付協議中所應支付的費用。
5.6 參加所有國際____聯合會和國家____單項聯合會制定的比賽,即
5.7 對運動賽程安排了如指掌,與教練、所在俱樂部、國家_____單項聯合會協商和制定本人的競賽安排。
5.8 在代理期間,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將本合同委托乙方代理的事務另行委托第三方在本合同確定的代理區域內代理。
5.9 甲方接受媒體記者采訪、出席記者見面會、發表聲明等,應通過乙方的安排進行。
第六條 乙方權利義務
6.1 具有相應的經紀資格證書并依法經過登記注冊,且同時不得為_人以上擔任經紀人,否則甲方有權拒絕履行合同。
6.2 對運動賽程安排了如指掌,與運動員的教練、所在俱樂部、國家____單項聯合會一起,共同協商和制定該運動員的競賽安排。
6.3 遵守國際____聯合會和國家____單項聯合會的章程及有關條例。
6.4 幫助運動員遵守國際____聯合會和國家____單項聯合會關于資格適用的條例。
6.5 在甲方授權范圍內行使權利,讓甲方及時、全面地了解乙方所從事的商業活動和各項安排。
6.6 代理運動員的原則是不影響運動員的訓練和參加比賽。
6.7 避免發生利益沖突,無論是表面還是私下的。
6.8 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代理運動員收回所有合同的款項。
6.9 乙方代理甲方事務應以甲方的名義進行。
6.10 乙方代理甲方事務應勤勉、盡責、并應積極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6.11 若出現對甲方不利的消息、報道、傳言等,乙方應負責予以澄清、盡量消除對甲方的不利影響。
6.12 乙方代理甲方事務,不得干涉甲方私人生活。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泄露甲方住址、電話、收入、興趣愛好、婚姻狀況等個人信息。
6.13 乙方應對甲方事業發展定位、與所代理甲方事務有關事項提出合理化指導與建議。
第七條 保密
7.1 代理人保證對所有關于運動員的事務保密。不論是正在為該運動員做代理,或已經結束與運動員的委托合同,除非運動員授權揭露事實。
7.2 如果代理人向國際____聯合會或國家____單項聯合會揭露運動員資格問題或其服用違禁藥物的事實,則不屬于違反了以上第一款的規定。
第八條 有效期和終止
8.1 本合同自雙方簽署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合同終止或者雙方權利義務均履行完畢之日(以較晚發生者為準)。
8.2 除了本合同中或根據法律規定的補救方法以外,在不影響提出終止的一方的其他法律權力的前提下,任何一方有權在出現下列情況時終止本合同,自另一方收到終止通知時生效:
8.2.1 另一方在執行本合同條款時發生重大違約,而且在違約方收到違約通知的____天內未能糾正;或
8.2.2 另一方在本合同中的任何陳述或保證被證明有重大的不正確或不準確。
8.3 本合同因為在此所述的任何原因而終止,都不解除任何一方履行至終止日前的責任,或者是履行終止后仍然有效的條款的責任。
8.4 發生以下情況,本合同可以隨時終止。
8.4.1 代理人的執照被運動員所在的國家____單項聯合會收回;
8.4.2 代理人宣告破產;
8.4.3 在其中一方破壞協議時,守約方向違約方發出通知,但不能對原協議進行修改;
8.4.4 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提前三個月發出書面通知,表明要終止合同的意愿。
第九條 保證陳述
雙方互相陳述、保證和承諾如下:
9.1 雙方均具有完全的權利和法律權限或有效的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合同。
9.2 本合同經雙方簽署,即依其中條款構成對雙方合法、有效和有約束力的責任。
第十條 遵守法律
如果有合理的原因相信本合同的任何條款違反了國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規,雙方須及時修改本合同以遵守法律。但是如果修改令本合同喪失了其根本目的,那么將認同雙方同意終止。如果本合同因本條而終止,款項應支付至終止日的履行程度。那些為將來而已支付的款項應按比例退還,除了明確規定在協議終止后仍然有效的條款以外,任何一方將不就本合同而負任何義務或責任。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11.1 由于水災、火災、地震、暴亂、罷工、勞工運動、疾病或本屆賽事比賽日程正式公布后政府部門頒布的命令等不可預見、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不是由于一方的過失而引起的情況(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本合同,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不應被視為違約和應對另一方就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負責。
11.2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須及時將不可抗力的性質、影響程度通知另一方并提供證據。雙方在所有合理情況允許下為減輕影響或制定替代安排而進行真誠的協商。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
12.1 在發生與協議有關的爭議時,合同雙方必須遵守運動員所屬國家____單項聯合會現成條例的申訴程序。如果該申訴沒有取得任何結果,雙方可以向國際_____聯合會仲裁小組提出申請,該組織的決定將對雙方產生約束力,并成為最終決定。
12.2 如果國際____聯合會不能協調解決,可選擇如下解決方案:
12.2.1 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依據該會的仲裁規則裁決;或
12.2.2 訴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 其他
13.1 所有根據本合同要求和許可發出的通知都必須是書面的,在親手送達或在以特快專遞(需要有回執)發出三天后視為正式生效。
13.2 本合同構成雙方之間就本合同所述內容的全部理解,取代所有先前其他或同期的有關所述內容的協議。
13.3 甲乙雙方確認,在合作期間,一方可能得到另一方的保密資料。雙方同意除非為了履行本合同而需要使用保密資料,雙方將保護保密資料,只在展行本合同時對同樣知道該等資料是保密資料并同意保密的人等披露保密資料。披露以所需知道的范圍為限。保密責任不包括非經一方違反保密責任而已為公眾所知或根據法律要求披露的資料,本合同終止之后保密責任繼續有效。
13.4 本合同未經雙方同意并特別指明是對本合同的修改,以書面形式經雙方授權代表簽署,不得修改。
13.5 一方未對另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行為或之后的違約行為作出反對或采取行動不得視為棄權。本合同中的權利和補救方式是累積性的,任一方行使一項權力或補救不排除或放棄其對其他權利和補救方式的行使。
13.6 本合同中標題是只為方便查閱,不構成本合同的實質內容。
13.7任何一方沒有另一方的事先書面許可不得轉讓或授權本合同下的權利和/或責任。本合同和其中所有條款對雙方有效,也對雙方各自的繼承和批準的轉讓人有效。在任何情況下,允許的轉讓都不能免除出讓人的責任。
13.8 本合同附件構成本合同的一部分,與合同條款同樣有效,對合同雙方構成約束力。
13.9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13.10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甲方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簽字)代表______(簽字)
電話: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經紀人競賽日程安排合同 篇2
甲 方: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
性 別: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其中試用期______________
本合同______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工作制。
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 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排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甲方應按照國家或北京市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 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第九條 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每月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于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元。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為__元。
第十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本合同第四條第2款規定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支付工資報酬。
第十一條 由于甲方生產任務不足,使乙方下崗待工的,甲方保證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于__元。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交納職工養老、失業和大病醫療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
甲方應為乙方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有關規定轉移。
第十三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__執行。
第十四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
六、勞動紀律
第十六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七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八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二十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________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二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________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九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三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復員退伍義務兵和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4、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第二十五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______辦理,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雙方當事人在本合同期滿前____天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甲乙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三十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違反和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一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1、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二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
以上三種情況,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三十三條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四條 支付乙方經濟補償時,乙方在甲方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五條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還應發給乙方不低于企業上年月人均工資六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一百。
第三十六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事項,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資培訓和招接收的人員,應向甲方償付培訓費和招接收費。其標準為:________服務(工作)每滿一年按培訓費和招接收費總額的20%遞減;服務(工作)滿五年不再償付。
九、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九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他
第四十條 甲方以下規章制度______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兩分,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 章):__________ 乙方(簽 章) :__________
法 定 代 表 人或委托代理人(簽章):__________
委托經紀人競賽日程安排合同 篇3
一、我(姓名)_________,出生于(年月)_________(地點)_________,住在_________。是一名職業運動員,我委托_________先生(他住在_________,是經紀人名單中的成員)在下列授權范圍內進行活動:
1. 代理我與職業俱樂部制定職業運動合同的期限、年薪及其他條件。
2. 負責與俱樂部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簽訂有關我名字的開發。
3. 為避免受到上述經紀人的欺騙,由_________先生進行監督(他住在_________,也是名單中的一員)。
4. 同意與經紀人所代表的_________公司合作,
公司總部設在:_________
公司帳號:_________
5. 傭金和報酬將按以下比例收取:
1)職業運動合同:_________%
2)肖像名稱權的開發:_________%
6. 任何因代理而產生的爭議,如起草、解釋、實施、撤消、財務等,由三名成員組成的仲裁委員會處理和決定:運動員指定一名,經紀人指定一名(所選人員須從相關組織指定的人員中挑選),仲裁主席由由意大利足協的主席指派。所有程序均按有關規定進行。
二、本協議由雙方簽字為準。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動員:_________ 經紀人:_________
附件
注意:
1)1級職業球員_________(年薪)。(A級)
2級職業球同_________(年薪)。(B級)
3級職業球員_________(年薪)。(C-1)
4級職業球員_________(年薪)。(C-2)
2)職業運動合同:0.5%到5%
形象名字等開發合同:5%到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