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中介方辦理過戶合同書(精選3篇)
委托中介方辦理過戶合同書 篇1
甲方(出售方):__________
乙方(買售方):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則下經友好協商就乙方購買甲方房屋,并委托中介方辦理過戶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自愿將其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地下室____________平方米),結構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出售給乙方。乙方已對該房地產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購買。
二、甲乙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元),乙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將全額購房款以方式一次性支付給甲方。甲乙雙方共同委托中介方辦理過戶手續(xù),甲乙雙方應予以積極協助。
三、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晰,無爭議;未被判決、裁定限制出售,也未設置抵押,不在建設拆遷范圍內;已取得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協議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將該房產另行出售給第三人。若發(fā)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四、該房屋在辦理過戶手續(xù)過程中所需繳納的稅費由乙方承擔。
五、違約責任:
(一)甲方不能如期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或者甲方在辦理過戶過程中違約,并導致最終不能辦理過戶手續(xù)的;在得到確認后,甲方退還乙方所交的購房款。對已辦理完的過戶手續(xù)所產生的費用,甲方應全部承擔。并向乙方支付總房款 0%的違約金。
(二)乙方不能如期付款,或者乙方在辦理過戶過程中違約,并導致最終不能辦理過戶手續(xù)的;在得到確認后,甲方退還乙方所交的購房款項。但對已辦理完的過戶手續(xù)所產生的費用,乙方應全部承擔。并向甲方支付總房款 0%的違約金。
六、在合同期限內,如因洪水、地震、火災和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本合同自動終止。
七、若對其它事項有異議的可協議補充在以下約定條款中,若約定條款與前條款有異議,以約定條款為主,約定條款具有優(yōu)先效力。
八、其他約定事項:
九、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生效,一式兩份,每份共兩頁,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 身份證號:_____
地 址: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委托中介方辦理過戶合同書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搬離現租用地址,因乙方用電需要,經雙方友好協商,甲方同意將三相電表過戶給乙方使用,現就此達成以下協議:
1、甲方同意至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將位于____________三相電表(用電號為__________________X)轉讓給乙方使用,并協助乙方進行電表過戶,為整個過程提供甲方應提供的證件及相關手續(xù)。
2、乙方在使用期間,所產生的費用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但甲方應保證至協議生效日之前所欠電費已全部繳清。
協議經雙方簽名后同意后生效,此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
委托中介方辦理過戶合同書 篇3
以房抵債買受人在過戶前,不享有物權及優(yōu)先利益
——基于以房抵債而擬受讓不動產的受讓人,在過戶前,并不能依該以房抵債協議產生針對交易不動產的物權期待權。
標簽:以房抵債|物權效力|執(zhí)行|以物抵債|民間借貸|以房抵債
案情簡介:20__年6月,銀行依生效判決申請執(zhí)行劉某名下房產。賈某以其20__年8月與劉某簽訂500萬元借款合同、劉某以名下房產頂抵所欠劉某債務、20__年10月生效法院判決劉某協助賈某辦理抵頂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xù)及抵頂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為由提出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
法院認為:①賈某與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業(yè)經法院判決并生效,該案件案由系民間借貸糾紛而非物權確認糾紛,判決并未確認案涉房產所有權歸屬于賈某,只是判決劉某協助賈某辦理抵頂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xù)及抵頂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該判決不能直接引起物權變動法律效果。因案涉房產一直登記在劉某名下,物權變動并未完成,賈某對劉某只享有債權請求權。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zhí)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規(guī)定》第28條規(guī)定,“金錢債權執(zhí)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zhí)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zhí)行;(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上述規(guī)定適用的主體是不動產買賣合同中的買受人,保護的是基于買賣不動產而產生的物權期待權。本案涉及的是以房抵債協議,以房抵債協議首先以消滅金錢債務為目的,而房產交付僅系以房抵債的實際履行方式,基于以房抵債而擬受讓不動產的受讓人,在完成不動產法定登記之前,該以房抵債協議并不足以形成優(yōu)先于一般債權的利益,不能據此產生針對交易不動產的物權期待權。判決駁回賈某訴請。
實務要點:基于以房抵債而擬受讓不動產的受讓人,在完成不動產法定登記之前,該以房抵債協議并不足以形成優(yōu)先于一般債權的利益,不能據此產生針對交易不動產的物權期待權。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__)最高法民申1769號“某銀行與賈某等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糾紛案”,見《再審申請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包頭分行與被申請人賈建軍、姜亥軍機原審第三人劉濤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糾紛案》(審判長賈勁松,代理審判員吳曉芳、高櫸),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執(zhí)行異議之訴案例選登》(201703/7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