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委托物業協議(通用3篇)
商品房委托物業協議 篇1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市場行為,加強對本物業的物業管理,保障前期物業管理活動當事人(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小區正常生活秩序,減少物業管理糾紛,根據國務院令第379號《物業管理條例》、建設部(建住房[1999]246號)文件等,及有關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前期物業管理服務達成如下協議:
甲方所購物業基本情況:物業名稱:甲方所購房屋:類 型: 商品房坐落位置:建筑面積: m2
房屋用途:
第一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協議當事人雙方
1.1本協議當事人甲方為物業所有人,即買受人。
1.1.1甲方(買受人):姓名: 身份證號:地址:電話 郵政編碼
1.2本協議當事人乙方為:資質證號為 ,資質等級: 。地址: 電話:傳真: 郵政編碼:
2、本協議依據法律和文件
2.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4《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2.5《物業管理條例》
2.6《物業管理收費管理辦法》
2.7他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
3.本協議一致性確認
協議雙方對本協議條款已知悉并已理解一致,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協議。
4.本協議所指物業概況
4.1物業概況物業名稱為:啟美尊府本協議所指物業類型為:商住物業位置為:南寧市良慶區金象三區景華路6-2號本物業包括:住宅樓、商鋪及相關配套設施
4.2物業主要設備設施物業主要設備設施見甲方與發展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4.3本協議甲方所擁有的房屋位于南寧市良慶區金象三區景華路6-2號啟美尊府 棟 單元 層 號房
5.物業管理范圍
5.1乙方管理啟美尊府小區樓宇公用部位、地下停車場、物業公用設施設備及物業環境等。
5.2本協議乙方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受益人為本協議所確定住宅單位業主(甲方)或該住宅單位使用人。業主應按本協議規定承擔起責任和義務。
5.3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本協議對受讓人、承租人具有同等約束力。
5.4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業主委員會與乙方以外的物業管理公司重新簽訂《啟美尊府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之日起,本協議自動失效。
6 本協議明確物業管理服務項目
6.1 房屋建筑
6.1.1 對樓宇公共部分的外飾面,包括地面、墻身表面、石材、瓷片、油漆、涂料、外墻裝飾板、天花板等如出現損壞、污染情況,及時進行維修;
6.1.2 對樓宇公共建筑設施,包括大門、樓梯、公共照明設施、園林設施等進行維修管理。
6.2 設備設施
6.2.1 供電配電系統
6.2.1.1 備用發電機的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和試運行;
6.2.1.2 供電和配電高、低壓端設備由市政供電部門維修、養護、運行;
6.2.1.3 物業公共部位用電線路(不包括業主進戶接線已內部分)的維修、養護;
6.2.1.4 物業公共照明、包括大堂、走廊、走火通道、電梯廳、電梯轎廂及室外照明等的檢查、維修和更換。
6.2.2 供水、排水系統
6.2.2.1 物業供水系統(管、閥、表等)由市政供水部門維修、養護、運行;
6.2.2.2 物業內共用部分下水管道的檢修;
6.2.2.3 物業內共用排水管道、物業公用溝渠、池、井等的維修管理;
6.2.2.4 物業內化糞池清疏;
6.2.3 電梯
6.2.3.1. 電梯的日常保養和維護;
6.2.3.2 電梯定期檢修;
6.2.3.3 電梯按法規文件規定申報年檢;
6.2.3.4 電梯使用的運行管理,包括制定管理規定和監督管理。
6.2.4 保安監控系統
6.2.4.1 保安監控系統的檢視,保養和運行監控管理。
6.2.5 消防系統
6.2.5.1 消防水泵的保養,檢修和運行管理。
6.2.6 其他設備設施
6.2.6.1 公共場所的通風設備設施的保養,維修和運行管理;
6.2.6.2 與市政,電訊,有線電視等單層保持溝通聯系。
6.3 環境清潔
6.3.1 物業內共用的大堂,走廊,走火通道,電梯廳及電梯轎廂的保潔;
6.3.2 樓外廣場,道路及設施的清潔;
6.3.3 化糞池清疏;
6.3.4 生活垃圾收集和清運;
6.3.5 甲方因執行而產生的建筑垃圾由甲方負責清運。
6.3.6 甲方遺棄的大件物品由甲方負責清運。
6.4 綠化,園林小品
6.4.1 公共綠地,花木,建筑小品的養護與管理;
6.4.2 甲方入戶花園內(含私家花園)各種植物養護管理由甲方自行負責,但應符合小區的管理規定,不得妨礙他人安全和有礙統一觀瞻。
6.5 二次裝修管理
6.5.1 制訂物業二次裝修管理規定,并進行監督執行;
6.5.2 對甲方進行二次裝修施工圖審核,主要從保護主體結構,消防要求方面的審核,如按政府規定需要經消防部門審批的,甲方必須按照規定辦理;
6.5.3 對裝修施工人員出入和裝修施工材料進出進行管理;
6.5.4 施工人員和運送材料需要使用電梯的,按二次裝修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并做好電梯的防護工作;
6.5.5 對二次裝修現場進行檢查,檢查是否符合二次裝修現場管理規定;
6.5.6 甲方應配合乙方管理,并對甲方聘請的施工單位或人員違反規定造成他人人身安全,他人財產以及公共財產損失負最終責任;
6.5.7 甲方自行負責將裝修施工產生的建筑垃圾清運出小區。
6.6 公共安全管理
6.6.1 監控中心負責24小時值班;
6.6.2 建立快速反應的消防,救護機制,協助政府消防及救護工作;
6.6.3 對公共安全,消防及其他突發事件協助緊急處理和救助;
6.6.4 為維護小區公共利益,制訂小區管理規定,負責小區公共秩序的管理。
6.7 車輛交通管理
6.7.1 負責按小區交通,停車場管理規定管理車輛停放和交通;
6.7.2 負責小區停車場交通標志的建立和管理;
6.7.3 負責保持停車場道路通暢;
6.7.4 甲方應遵守車輛交通管理規定。
6.8 節日布置及社區文化
6.8.1 負責根據節日特點進行小區環境布置,展現小區節日喜慶歡樂氣氛;
6.8.2 負責組織社區文化活動,營造健康,活潑向上的社區文化氛圍;
6.8.3 負責宣傳消防,安全等知識,指導甲方和物業使用人使用物業的公建配套設施。
6.9 圖紙 資料管理
6.9.1 管理本物業有關的工程圖紙;
6.9.2 管理竣工資料;
6.9.3 管理設備檔案,并按設備設施維修,更新,改造等進行資料更新;
6.9.4 管理住戶檔案;
6.9.5 甲方如變更聯系地址和電話號碼,必須通知乙方,以便及時更新聯系資料,確保聯系方式有效。
6.10 接待 咨詢服務
6.10.1 以多種方式與甲方溝通,接待甲方的咨詢,投訴以及求助。
7. 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
7.1物業管理服務費收取標準:
7.1.1乙方向甲方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計費面積按甲方與發展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注明的建筑面積并經過房產局實測的面積為準(含套內建筑面積及公用面積分攤部分),具體標準如下:
●住宅按建筑面積:0.99元/平方米·月(乙方可根據政府政策及市場調節因素調整物業服務費用標準)。
●商業物業按建筑面積: 元/平方米·月(乙方可根據政府政策及市場調節因素調整物業服務費用標準)。
●地下停車場已售車位停放收費標準:自購車庫或車位的物業服務費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0.50元/月·㎡的標準收取,車位物業服務費不包含停車場的公攤水電費、相關設施維修費和車位租賃費(產生的公攤水電費和相關設施設備維修費由車位業主據實按位分攤)。
7.2其他各項收費
7.2.1公共水電分攤費(按實際使用量按建筑面積分攤)包括:
公共區域照明及電梯使用電費:
差額電費:(如高、低壓供電設備變損等形成)
水泵電費:如二次加壓電費等,
二次加壓費用標準: 由乙方按建筑面積比例向配套工程二次加壓設施的業主及使用人分攤收取:計算方式為:分攤費用=用水量×分攤費用系數,分攤費用系數=總費用÷總用水量
園景水、電費;
智能化設施電費;
公共水電費用收取標準: 按建筑面積比例向業主及使用人分攤收取:計算公式為:分攤費用=建筑面積×分攤費用系數,分攤費用系數=總費用÷總建筑面積。
7.2.2其他公攤費用
電梯設施設備維護及年檢費:(住宅)30元/戶·月
7.2.3代收費用
生活垃圾清運費:(住宅)8元/戶·月;
住宅物業專項維修基金:77元/平方米/戶;
以上代收費用具體以相關部門公布的收費標準為準。
7.2.4水電周轉金
辦理入伙手續時按(住宅)200元/戶計收(該費用設立獨立賬戶,專款專用)
7.3物業管理服務費主要用于以下開支
7.3.1乙方與甲方采取包干制形式約定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取和使用;
7.3.2物業管理服務費由以下部分構成:
人員工資、福利費;
人員勞動保護用品和社會勞動保險費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行政辦公費用;
用于物業管理的固定資產折舊;
雇傭聘請審計、律師咨詢費用;
環境保潔費
公共綠地的養護和管理費用;
節日布置費,社區文化活動、宣傳費;
物業共用部位和物業共用設備設施的日常維護和保養費用,但不包括更換配件和委托第三方的有償維修費用;
法定稅費;
乙方的利潤;
其他經營過程中產生的費用等;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組成。
以上費用構成項目中不包括物業共用部位和公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所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費、人工費以及委托第三方有償保養、維護、維修所花費的費用。
7.3.3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綠化、環境清潔、路燈、園林景觀、二次供水、公共安防系統以及電梯運行等公共設備設施和公共性服務所發生的水、電等“公共能耗費”,不屬于物業服務費列支范圍,由受益業主或使用人共同按實際用量據實按戶分攤由乙方代為收取。
7.3.4小區配置有太陽能集中熱水供應系統的,使用熱水所產生的費用按實際使用量據實由業主負擔,太陽能集中熱水供應系統維修、更新、改造所發生的費用按照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7.4物業管理服務費和其他各項收費收取日期
以開發商發出的入伙通知書上確定的辦理入伙手續之日起(如未發出入伙通知書的則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為辦理入伙手續之日起),甲方開始履行繳費的義務,計收甲方的全額物業管理服務費和其他各項收費(甲方原因不按時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也應按前述起始時間繳納100%費用),空置房屋按100%計收費用;
7.5物業管理服務費及其他定期收取或代收費用的收取方式
7.5.1物業管理服務費及其他由物業公司定期收取或代收費用,采取現金或銀行轉賬方式收取,每月15日前收取當月物業管理服務費和其他各項費用,首次入伙時應預交半年的物業管理費;
7.5.2物業管理服務費及其他由物業公司定期收取或代收費用,由甲方繳交或甲方委托代理人繳交;
7.5.3如因甲方或甲方委托代理人原因導致費用繳交失敗或延遲,甲方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7.6特別約定
7.6.1在質量保修期內,甲方房屋出現任何質量問題,乙方應協助甲方與開發商及施工單位聯系,促使問題盡快解決,但不能以房屋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繳物業服務費。
7.6.2對小區內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公共場地(所)和公共配套設施使用、經營、出租的所得收入全部用于補貼物業公司的管理成本。
8.停車場
8.1開發商為小區配套建造的停車場,其產權歸開發商所有。甲方若需租用或購買,均應與開發商簽訂租售協議,或由開發商委托后與乙方簽訂租賃車位協議。
8.2停車場所發生的通風、照明、保安、清潔、系統維護等費用,不從物業綜合管理服務費中承擔,乙方對每個車位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以維持停車場的正常運行。
8.3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每天所欠費用的3‰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逾期未交納水電公攤費及自用部分水費的,也應從逾期之日起按每天所欠費用的3‰標準收取違約金;
9.文函的有效送達
本物業正式入伙后,物業管理相關的通知、函件等文函,乙方以下列送達方式之一送達給甲方的均為有效送達:投送到甲方住宅單位內、或投送到甲方房號的郵箱內、或發送到甲方《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六約定的電子郵箱、或發短信到甲方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預留的手機。若甲方要求改投送到甲方指定的其他地方,甲方須填寫相應委托書,并支付郵遞費、服務費。
10.甲方權利和義務
10.1甲方享有以下權利:
10.1.1選舉和被選舉為業主代表,參加業主或業主代表大會會議,享有表決權;
10.1.2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委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0.1.3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10.1.4參加政府組織的業主委員會培訓;
10.1.5通過參加業主或業主代表大會表決,修訂業主公約和小區物業管理規章制度;
10.1.6通過參加業主或業主代表大會表決,做出對小區重大問題處理規定;
10.1.7通過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聘確定物業服務公司;
10.1.8法律、法規規定享有的權利。
10.2甲方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0.2.1遵守物業管理法律、法規;
10.2.2遵守《啟美尊府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啟美尊府業主臨時公約》、《啟美尊府管理公約》及啟美尊府相關物業管理規章;
10.2.3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和其他各項費用
10.2.4及時交納有償服務費
10.2.5配合乙方的管理服務活動;
10.2.6轉讓房屋時,事先通知乙方,告知受讓方須與乙方簽訂《啟美尊府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10.2.7甲方如將其房屋以某種方式給其他人使用,則應約定物業使用人必須遵守《啟美尊府業主臨時公約》、《啟美尊府管理公約》及啟美尊府相關物業管理規章,甲方對其住宅單位的承租人或物業使用人等違反本小區物業管理規章造成的損失、損害承擔連帶民事責任;
10.2.8甲方應保證其預留的聯系地址和通訊方式有效,如發生變更,應及時知會乙方。
10.2.9 甲方不得占用、損壞本物業的公共部位、公共設施設備或改變其使用功能,電梯內不得搭乘除兒童、老人、殘疾人推車以外的其他車輛(如自行車、摩托車、電動車等)。因搬遷、裝飾裝修等原因確需合理使用公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的,應事先通知乙方,并立即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予以賠償。
10.2.10 對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小孩、寵物及訪客在小區內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并對其違反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制度和《臨時管理規約》等相關規定等造成的損失、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10.2.11 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則,甲方應正確處理物業的給排水、通風、采光、維修、通行、衛生、環保等方面的相鄰關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10.2.12 甲方必須配合、服從乙方的車輛管理工作,車輛必須停放于車位(庫),自行檢查門、窗關閉上鎖情況,切勿將貴重物品或錢物放于車內。不得改變車位(庫)的使用功能和性質,放置除車輛以外的其他物品。甲方不得將車輛放置在車位以外的位置,特別不得將車輛停放于影響通行的道路或出入口等位置,否則甲方同意乙方有權委托第三方將車輛拖至允許停放車輛的位置,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
10.2.13 甲方未經南寧市城管、工商部門書面批準,不得在物業的任何位置包括自家陽臺、樓頂、小區廣場或門口懸掛、或協助懸掛條幅或其他文字、圖片宣傳,否則甲方無條件同意乙方進行拆除。
11.乙方權利和義務
11.1乙方的權利
11.1.1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制訂物業管理規章,依協議管理物業;
11.1.2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和其他各項費用;
11.1.3有權選擇專營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服務,如電梯的維護、保養、維修和申報年檢等及其他公共部位或公共設施的維修、專業保養維護等;
11.1.4制止違反《啟美尊府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啟美尊府業主臨時公約》、《啟美尊府管理公約》及啟美尊府區相關物業管理規章的行為;
11.1.5 依法申請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屬業主共用的公用設施、附屬建筑物、構筑物及設施除日常維修保養以外的大中修、更新、改造費用開支。
11.1.6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按國家和當地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如遇到國家或當地法律法規和規章變更時,乙方有權直接按照最新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11.2乙方的義務
11.2.1認真履行本協議,向甲方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11.2.2接受甲方監督;
11.2.3不擅自占用或改變本物業公用、公共設施及其使用功能;
12.特約專項服務
12.1本協議中‘特約專項服務’是指甲方臨時委托乙方對本屬甲方負責的住宅內部或其他甲方個人事項提供服務;
12.2特約專項服務實行明碼標價、自愿選用、有償服務原則;
12.3乙方根據自己的技術、自愿、人員及時間安排情況,與甲方商定服務項目具體實施;
12.4甲方應在服務工作完成確認乙方服務質量合格后,對該服務項目支付費用。
13.法律責任
13.1違約責任
13.1.1甲方須按本協議規定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每延遲一天,按拖欠額的千分之三支付違約金,對于超過三個月不交納物業管理費用,乙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限期繳納,并可申請禁止甲方轉讓、出租和抵押該物業直至拍賣該物業;
13.1.2甲方違反裝修規定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恢復或改正,使其符合規定要求;對已造成物業或其他業主損害的,甲方負責賠償;乙方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13.1.3甲方應確保其預留給乙方的聯系方式有效,如甲方通訊、聯系地址有變更,應及時通知到乙方;因通信聯絡方式失效造成的損失和責任由甲方負責承擔;
13.1.4甲方如違反《啟美尊府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啟美尊府 業主臨時公約》、《啟美尊府管理公約》及啟美尊府相關物業管理規章,將承擔相應責任;
13.1.5如因甲方的過錯(如水侵、火災等)造成對公共利益及他人的損害,甲方需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14.其他事項
14.1本協議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協議無法履行,雙方可免予承擔責任;
14.2本協議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4.3本協議未規定的事宜,按本協議指明法律、法規和文件執行,本協議指明法律、法規和文件未有規定的,雙方協商解決;
14.4如乙方與甲方因本協議規定的事宜發生法律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訴訟,所產生的律師費用、法律訴訟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均由敗訴方承擔。
14.5本協議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代表人: 代表人: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商品房委托物業協議 篇2
出賣人:四川省鑫開源礦業有限公司
郵政編碼:611300 營業執照注冊號:510129000002946 企業資質證書號:510129DU4432737Z 法定代表人:何鑫 聯系電話:028-88282277
委托銷售代理機構:成都中馳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53號嘉云臺
郵政編碼:610041 營業執照注冊號:510107000153286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戶口(護照或單位)所在地: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注冊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同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份 額:___________________ 筑面積______平方米;【層高】【凈高】為:3.0___米,【坡屋頂凈高】最低為:
裝修標準是 元/每平方米。
該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照下列第1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其中,該商品房為經濟適用住房的,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同時按照下列第1種方式和第2種方式分別計算該商品房價款。品房價款。
佰_____拾_____元整(大寫)。
所購商品房總價款合計 ___________________(大寫)。
具體約定見附件四。
第五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貸款方式付款。買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購房總價款的___%,其余價款可以向_________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
具體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約定見附件五。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及附件共______頁,一式__肆 陸_ 捌__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賣人 _叁 伍 柒 _份,買受人___份。
甲方:乙方:日期:
商品房委托物業協議 篇3
出賣人: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項目建設依據
1、出賣人以【出讓】【轉讓】【劃撥】方式取得座落于_________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2、該地塊【國有土地使用證號】【城鎮建設用地批準書號】為:_________,土地使用權面積為:_________,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為: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的商品房【地名核準名稱】【暫定名】為:_________,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_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號為:_________,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_________,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為:_________.
第二條商品房情況
該商品房銷售許可證號:_________.
商品房座落:_________區_________縣_________路、道、街。
設計用途_________;
建筑結構_________;
建筑層數為_________層。
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攤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圖見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賃等情況見附件二。
第三條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_________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位為(_________幣)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總金額(_________幣)_________元。
2、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_________幣)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總金額(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
3、按套(單元)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_________幣)________元整。
第四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自簽約日起_________日內付全部價款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萬元)
2、分期付款。
(1)第一次付款自簽約日起_________日內付全部價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
(2)第二次付款自簽約日起_________日內付全部價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
(3)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_________%;_________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
3、貸款方式付款。
買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購房總價款的_________%,其余價款可以向_________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借款支付。
第五條房產交付
1、房產實物狀況、權利狀況,符合有關規定和雙方約定的,方可交付;
不符合有關規定和雙方約定的,不得交付。
2、出賣人須于_________前,將該房產及相關證明交付買受人。
如遇不可抗力,雙方約定處理方式:_________.
3、上述相關證明包括:_________.
第六條產權轉移登記及其他相關設施登記
1、協議訂立后,買賣雙方應在30日內,到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2、按照有關規定,其他相關設施應辦理登記的,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
3、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時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其他相關設施登記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出賣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處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約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_________日內的,買受人有權向出賣人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出賣人應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超過上述約定期限的,買受人有權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種約定,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
1、合同繼續履行。
出賣人應支付買受人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出賣人應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此外,出賣人還應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的_____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2、解除合同。
出賣人應退還買受人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出賣人應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出賣人退還買受人已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此外,出賣人還應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的_____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買受人的實際損失超過出賣人支付的違約金時,出賣人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買受人逾期付款的處理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日期付款,逾期在_________日內的,出賣人有權追究買受人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買受人應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超過上述約定期限的,出賣人有權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種約定,追究買受人違約責任:
1、合同繼續履行。
買受人應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買受人應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此外,買受人還應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的_________‰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2、解除合同。
買受人應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的_________‰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一)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_________(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二)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三)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四)商品房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_________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自行約定:_________.
2、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五)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
(六)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
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登記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
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
面積誤差比=——_100%
合同約定面積
(七)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十條出賣人關于房屋產權狀況的承諾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
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若出售的商品房設有他項權利的,出賣人應當在出售前征得他項權人的書面同意,并以書面形式公示和明確告知買受人。
第十一條出賣人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三)的標準。
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_________種方式處理: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第十二條出賣人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承諾
本項目物業管理用房為_________㎡,位于_________幢_________單元_________房號_________,軸線范圍_________.
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1、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水;
2、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電;
3、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氣;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十三條風險責任的轉移
該商品房的風險責任自交付之日起由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
如買受人未按約定的日期辦理該房屋的驗收交接手續,出賣人應當發出書面催告書一次。
買受人未按催告書規定的日期辦理該房屋的驗收交接手續的,則自催告書約定的驗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該房屋的風險責任轉移由買受人承擔。
第十四條保修責任
自買受人實際接收該商品房之日起,出賣人對該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設施承擔建筑施工質量保修責任,保修期內的保修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1、墻面,保修_________月;
2、地面,保修_________月;
3、頂棚,保修_________月;
4、門窗,保修_________月;
5、上水,保修_________月;
6、下水,保修_________月;
7、暖氣,保修_________月;
8、煤氣,保修_________月;
9、電路,保修_________月;
保修期內,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無須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第十五條質量爭議的處理
買受人對該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質量問題,買賣雙方產生爭議時,以_________出具的書面工程質量評定意見作出處理爭議的依據。
第十六條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
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
2、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墻面使用權。
第十七條房屋的用途
1、買受人的房屋僅作_________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2、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十八條物業管理
該商品房移交后,買受人承諾遵守小區(樓宇)管理委員會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制定的物業管理規定;
在小區(樓宇)管理委員會未選定物業管理機構之前,出賣人指定_________公司負責物業管理,買受人遵守負責物業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業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聲明及保證
出賣人:
1、出賣人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賣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出賣人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出賣人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出賣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買受人:
1、買受人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買受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買受人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買受人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買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二十條保密
買賣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
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第二十一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
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二條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買賣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三條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
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二十四條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
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
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
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二十六條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
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二十七條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買賣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
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條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出賣人、買受人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賣人(蓋章)_________ 買受人(蓋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