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授權委托書(精選3篇)
配偶授權委托書 篇1
委托人:
性別:x
xx年xx月xx日出生
工作單位:
現住址:
身份證
受委托人:
性別:x
xx年xx月xx日出生
工作單位:
現住址:
身份證
受委托人與委托人是夫妻關系,我們夫妻以xx名義購買了位于住房一套,按相關規定夫妻雙方須到場辦理貸款手續,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到現場親自辦理相關事宜,現委托丈夫作為我的全權代理人,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相關住房置業擔保機構代我簽定《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申請書》、《借款合同》、《抵押(反擔保)合同》、《收押協議》、《抵押登記申請書》、《房屋未出租證明明》、《授權委托書》、《還款帳房確認書》、《電話委托服務協議》、《交接單》及其它相關未盡事項。
受托人代我簽定的上述文件我均予以承認,并由我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代理期限:自委托書簽署之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受托人有轉委托權。
委托人:
xx年xx月xx日
配偶授權委托書 篇2
致:唐山宏燁工程招標有限公司
本人馬立強(公司法人)為北京金都園林綠化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名稱)法人,現授權張立堯(代理人)為合法代理人,負責辦理唐山灣國際旅游島濱海大道景觀提升項目園林景觀工程施工投標報名相關事宜。
特此證明!
公司法人:(簽字或蓋章)
單位:
20xx 年4月8日
配偶授權委托書 篇3
近日,陜西一孕婦跳樓事件引發社會各界關注,同時也掀起一股討論手術簽字規定的熱潮,專家表示,該案例中手術“委托授權”是有悖法理倫理的。
報道稱,目前法律用了越來越嚴格的標準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提出新的要求,但是很遺憾的是臨床并沒有嚴格執行,醫療機構開始普遍使用“替代同意”方式,即《委托授權書》,通過書面約定繞開患者本人,由患者簽署《委托授權書》授權家屬來替代患者作出臨床決策,是有悖法理和倫理原則。
按照傳統民法理論,人身權有別于財產權,具有不宜委托授權的特質,特別是重大人身權,因為其具有高度人身依附性,不宜由他人代理完成,只有當患者本人意識不清或失去作出意思表示能力時,該《委托授權書》方生效。
如果患者本人意識清醒,就不應憑借《委托授權書》只征求家屬意見,《委托授權書》不能成為繞開患者,規避法律風險的文書,此外《委托授權書》不能采取默示授權方式,而應當采取明示授權方式列舉出具體授權事項,具體明確程度應當以患者是否作出不同選擇為判斷原則。
希望這些不符合規定的制度可以早日被廢除!
醫療機構開始普遍使用“替代同意”方式,即《委托授權書》,通過書面約定繞開患者本人,由患者簽署《委托授權書》授權家屬來替代患者作出臨床決策,這顯然有悖法理。
1. 手術同意書簡介:在不同的醫院使用的名稱不一樣,有手術告知書、手術協議書、手術知情同意書、手術自愿書,術前談話記錄等等,但其內容、性質和作用是一致的。20__年8月衛生部發布的《病歷書寫規范》將名稱確定為手術同意書。
2. 內容:衛生部發布的《病歷書寫規范》規定,手術同意書內容包括術前診斷、手術名稱、術中或術后可能出現的并發癥、手術風險、患者簽名、醫師簽名等。衛生部的規范把并發癥與手術風險并列不妥,手術風險包含難以避免的并發癥。
3. 意義:患者身體的自主性、手術有風險性。
4. 特征:
。1)手術同意書不僅有患者的同意,還包含著醫師的告知,是雙方法律行為。
(2)是否手術取決于患者的自愿,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3)在醫患之間設定了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