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代理的授權委托書內容
(1)名稱。應寫明“授權委托書”。
(2)委托人(被代理人)和受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個人基本情況。即: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受委托人可以是當事人的近親屬,即夫妻、父母、成年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也可以是律師、人民團體和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或是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未成年或被的人,不能擔任代理人;參與案件審理的審判售貨員以及他們的近親屬,不能擔任本案的代理人。
(3)訴訟委托的實質內容。包括三個方面:
a.委托代理的是什么案件。要寫明案件的名稱,如繼承案或是經濟合同糾紛案等。b.根據法律規定,寫明“委托人自愿委托,并經其同意為受委托人”。
c.必須具體說明委托的事項和權限。委托人所委托代理的事項和權限,根據委托人的授權而有所不同。訴訟委托書應說明是特別授權委托或一般委托。如果是特別授權委托,應說明,“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訟訴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原訴或者上訴”。其目的是明確責任,以便受委托人按委托人明確的委托權限進行訴訟。如有超越代理權限的行為,對委托人不發生效力。按照訴訟委托書中所規定的代理權所實施的一切訴訟行為,其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擔。因此,訴訟委托書在具體說明委托事項和權限時,其法律用語的含義應十分明確,不能籠統,如“給予法律上的幫助”和“部分訴訟代理”等含義不清的用語應當忌用。
(4)結尾。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分別簽名或蓋章,注明具文日期(年、月、日)。
民事代理的委托書,也由四個部分組成:
(1)名稱。應寫明“委托書”或“委托書”。
(2)委托人和受委托人(代理人)各自的基本情況即: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或單位名稱。
(3)所規定的權限內容和范圍。這是委托書的主體部分,應根據具體情況表述。如果是一次性有效的委托書,應當規定實施某一特定行為的權限;如果是專門委托書,應當規定在某一時期內實施同一行為的權限(如某企業委托某人出賣產品的委托書);如果是全權委托書,應當規定實施由于經營財產所產生的各種法律行為的權限(如全權代理處理房產的委托書)。
(4)結尾。應由委托人、受委托人分別簽名并蓋章,注明具文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