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第六條:裝飾裝修違約責任及處理措施
1、違約責任
a)、凡因裝修而造成相鄰單元房屋的管道堵塞、滲漏、停電、物品毀壞等,由丙方負責修復和賠償,如屬乙方責任,由丙方與乙方修復和賠償;
b)、乙方應對施工人員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c)、甲、乙、丙均應遵紀守法,加強協作與溝通,共同維護裝修秩序;如違反本協議約定,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d)、乙方(丙方)違反裝飾裝修管理規定條款,接到甲方書面《裝修違章通知書》后,應立即對違章項目進行整改;否則,甲方有權采取合法的處理措施;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由乙方(丙方)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2、違約責任
甲方對違反裝飾裝修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并視情節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a)、批評教育;
b)、發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c)、責令恢復原狀;
d)、發出違章通知,處以違約金;
e)、收繳出入證,不予退還;另行補辦,須繳納工本費;
f)、停工、扣留或沒收工具、停止能源(如水電)供應;
g)、要求賠償損失;
h)、申請有關政府職能部門如房地產行政部門等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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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其他約定:
1、乙方與丙方產生爭議,應由雙方自行解決,甲方無義務代表任何一方。甲方可作為中間人進行協調;
2、本協議中有關按理裝飾裝修規定未盡事宜,甲方有權隨時對該管理規定作增加或修改,以甲方現場物業服務中心的書面通知為準,無須征得乙方(丙方)同意,但所有管理規定均遵照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本規定若有與《前期物業管理協議》、《業主臨時公約》相沖突的條款,以后者為準;
3、本協議如發生糾紛,甲、乙、丙三方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本物業所在地法院起訴;
4、本協議壹式份,以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三方各執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人乙方代表人丙方代表人
(簽字)(簽字)(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