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駕游安全協議書(通用3篇)
自駕游安全協議書 篇1
為使活動組織方及參與者的權利、義務、責任得到明確,請仔細閱讀本協議內容,凡參加者均視為認同并自愿遵守本協議內容。
(一) 此次自駕游活動的發起、聯系、組織都是鄭州日產汽車有限公司甘肅車主俱樂部為大家提供免費和無償的服務。本活動參與者自愿參加與退出、風險與責任自負的原則上組成的。一但出現事故,活動中任何非事故當事人將不承擔事故任何責任,但有互相援助的義務。活動的組織者應當積極主動的組織實施救援工作,對事故本身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二)活動期間,參與者都應該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因個人自身原因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法律責任,由行為人自行獨立承擔。
(三)活動期間,參與者因個人行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責任自負。若由此給車隊其他同行者造成損失,行為人應負法律及賠償責任。
(四)為使活動安全有序進行,所有參與者都應聽從活動領隊指揮及安排,因不聽從安排而造成的風險及責任,由行為人自行獨立承擔;如需脫離車隊單獨行動,必須得到領隊的認可,方可離隊,離隊后其行為后果自負,與組織方及領隊無關。
(五)凡參與者年滿18歲均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安全負責。未滿18周歲由其活動時的監護人負責其全部行為安全。代他(她)人報名者均視為接受本協議。本活動禁止2歲以下兒童參與,如一定需要參與,監護人負責其全部行為安全。
(六)參與者自備可能需要的應急物品或工具,負責保管好自己所有隨身(或隨車)物品,承擔自己物品(包括車輛)丟失或損毀的責任。如丟失或損毀組織方及餐飲住宿服務提供商物品,需照價賠償。
(七)活動期間的行車及應急處理約定(如不遵守者,領隊有權對其作離隊懲罰):
1.所有參與者都應自覺遵守相關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因不遵守而造成的風險與責任,由行為人自行獨立承擔。
2.所有參與車輛,都應按照車隊編號順序行使,任何車輛不得超越組織方指定的領航車(頭車)及落后于技術保障車(尾車)。
3.在通過收費站或交叉路口,車隊順序臨時變更,在領隊車減速或臨時停車時車輛應歸位按照編號順序行使。
4.如遇交通事故,全體參與者有義務參與救援工作,領航車或領隊視事故情況決定是否繼續旅程,或者留下陪同車輛和人員幫助當事人處理事故,其他車輛繼續旅程。
(八)活動期間對講機的使用約定
1.本次活動對講機主要用來通報行程、路況、突發事件等與安全行車有關的事情。 2.對講機是確保本次活動組織及行車安全的有效工具,大家應妥善保管正確使用。
(九)活動期間履行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原則。
(十)本協議為集體協議,參與本次自駕活動者都是完全自愿的,自參與者簽名之時表示該協議生效,同行車主對本車因各種原因未簽名者負有告知義務及責任,所有參與者(包括被代報名者和未簽字者)視為事先對本協議條款的含義及相關責任后果已全部通曉并充分理解,本次自駕活動結束,本協議自動失效。
自駕活動具有一定的潛在風險,敬請認真閱讀并詳細了解以上協議內容!本次活動者需簽署后才能參與,未簽署的一律不得參加本次活動;請簽字確認(本人實名)
參加活動者簽名:
年 月 日
自駕游安全協議書 篇2
主辦、組織方:
領隊:
活動時間: 20xx年*月*日
本次出行完全是自愿性參加活動,如出現事故組織方應積極主動的實施救援工作,但對事故本身不承擔法律責任。
(一)活動期間,參與者都應該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因個人自身原因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法律責任,由行為人自行獨立承擔。活動期間,參與者因個人行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責任自負。若由此給其他同行者造成損失,行為人應負法律及賠償責任。
(二)凡參與者年滿18歲均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安全負責。未滿18周歲由其活動時的監護人負責其全部行為安全。代他(她)人報名者均視為接受本協議。
(三)參與者因活動前存在個人健康問題(如心臟病、高血壓、精神疾病),而產生的風險與責任,參與者自行獨立承擔。組織方因不可抗的因素(如戰爭、騷等)不能履行報名時約定的路線行程,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有義務及時通知參與者,并提供詳情解答。
(四)活動期間,所有參與者都應聽從活動領隊指揮及安排,因不聽從安排而造成的風險及責任,由行為人自行獨立承擔;如需脫離車隊單獨行動,必須得到領隊的認可,并簽署書面離隊協議,離隊后其行為后果自負,與組織方及領隊無關。
(五)自駕活動會有潛在的危險性,組織方為在活動前兩個工作日提供真實、有效身份證號碼者購買旅游保險,未能提供者需自行購買保險。如在活動中發生人身損害后果,組織方有義務協助其處理保險公司賠付事宜,但不承擔賠償責任。
(六)參與者自備可能需要的應急物品或工具,負責保管好自己所有隨身(或隨車)物品,承擔自己物品(包括車輛)丟失或損毀的責任。如丟失或損毀組織方及餐飲住宿服務提供商物品,需照價賠償。
(七)活動期間的行車及應急處理約定(如不遵守者,領隊有權對其作離隊懲罰)
1、所有參與車輛,都應按照車隊編號順序行使,任何車輛不得超越組織方指定的導航車(頭車)及落后于(尾車)。
2、在通過收費站或交叉路口,車隊順序臨時變更,在導航車減速或臨時停車時車輛應歸位按照編號順序行使。
3、活動出發前車輛應加滿油,活動過程中油量消耗過半時,應向導航車作加油意思表示,得到許可后車隊統一加油。
4、車輛需暫時性停車,應提前通知導航車并得到其許可。路邊臨時停車,各車必須開啟雙燈示警。
5、如有車掉隊,車隊應原地停車,由尾車負責找回掉隊車,若時間較長,車隊可繼續前進;如有車拋錨,視情況就近維修,如耽擱時間較長,車隊提供必要幫助后可繼續前進。
6、如遇交通事故,全體參與者有義務參與救援工作,導航車或領隊視事故情況決定是否繼續旅程,或者留下陪同車輛和人員幫助當事人處理事故,其他車輛繼續旅程。
(九)活動期間對講機的使用約定(如不遵守者,領隊有權作相應處罰):
1、本次活動對講機頻率為002,主要用來通報行程、路況、突發事件等與安全行車有關的事情,通話語言應精煉簡潔,清晰易懂,注意文明用語。不得過多談論與活動無關的話題,尤其不得談論政治、色情等話題。
2、對講機是確保本次活動組織及行車安全的有效工具,大家應妥善保管正確使用,行車過程中試用車充,節約用電確保暢通;列隊行車時隨行車的對講機以聽為主,盡量避免打斷導航車和尾車的通訊。
(十)參與者毆斗、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證照駕駛、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車輛,或在活動期間非法搭乘其他交通工具,或故意將自己置于危險境地,或自傷自殘、自殺、自殺未遂、自損等,因本人實施故意行為而產生的風險與責任,行為人自行獨立承擔。
(十一)組織方因不可抗的因素(如戰爭、騷等)不能履行報名時約定的路線行程,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有義務及時通知參與者,并提供詳情解答。
(十二)本協議為集體協議,參與本次自駕活動者都是完全自愿的,自參與者簽名之時表示該協議生效,同行車主對本車因各種原因未簽名者負有告知義務及責任, 所有參與者(包括被代報名者和未簽字者)視為事先對本協議條款的含義及相關責任后果已全部通曉并充分理解,到組織方集中回收對講機時本次自駕活動結束,本協議自動失效。自駕活動具有一定的潛在風險,敬請認真閱讀以上協議內容!
參與者簽名:
日期:20xx年*月*日
自駕游安全協議書 篇3
因工程,我單位需要臨時占用、挖掘 公路路段施工。為確保在公路上文明施工和交通安全暢通,我單位承諾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保證在施工期間減少公路路容路貌和公路暢通帶來的負面影響。施工過程中保證按照下列規定的要求執行:
一、亮證施工。在施工現場懸掛《公路施工許可證》并公示施工單位、工程名稱、溫馨提示等信息。
二、圍蔽施工。按照文明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對施工范圍采用標準的圍蔽設施進行圍蔽作業,并設立相關的安全警示等標識。安全圍蔽所需的器械、物品等與施工隊伍同時進場,在對施工現場做圍蔽、安全警示后才組織施工,施工完畢后才撤消圍蔽。
三、嚴格按照方案施工,不擅自擴大開挖和圍蔽的范圍。嚴格按照批準的施工方案實施,合理配置人力機具,避免在交通高峰和繁忙期間進行施工,避免施工擾民。
四、施工現場設置明顯的交通導向標志,夜間設置警示燈具。對車輛和行人影響較大的工程施工,除做好交通疏導交通措施外,并安排專人協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疏導交通。及時對施工范圍的道路進行檢修,確保施工范圍的交通安全和暢通。(施工路段的路面保潔、相關設施的維護管理)
五、施工材料、機具擺放不得超出圍蔽范圍,臨時占道施工現場不得擺放與施工無關的生活配套設施。大型施工現場確需設置倉庫、臨時辦公室等臨時設施,應在不影響交通和行人的前提下,按照批準的位置設置,但不得設置竹、木結構等影響城市景觀的臨時設施。
六、大型機械施工作業盡量安排在晚上10時30分前完成,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噪音和施工產生的粉塵。
七、施工產生的余泥要及時清運,不得向路面排放,避免影響城市市容和交通安全。余泥堆放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重點路段要立即清運。運載散體物料、施工垃圾的車輛必須經過資質審查合格,持有準許證件。施工期間和施工范圍內損壞的其他設施,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承擔原狀修復或賠償責任;
八、以上施工措施,承諾做到每天自檢,并自覺接受相關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如有違反,除迅速糾正外,并接受執法部門按照有關法規規章作出的處罰。因施工作業防護措施不當或管理責任不到位造成任何事故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將承擔一切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