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協議書合同500字(精選3篇)
分家協議書合同500字 篇1
協議書條款如下:
一、村里新審批下來的3間宅基地和老宅的北屋東邊2間主房及2間主房正前方小院分配給趙某1所有;
二、老宅的北屋西邊4間主房及4間主房正前方小院和院中樹木分配給趙某2所有;
三、趙某1分房得5間房屋,趙某2分得4間房屋,因弟兄2人分的房產地皮價值不同,趙某1分的房屋比趙某2多出一間,考慮到畢竟是一家人,沒有絕對的公平,趙某1自愿給(趙某2)5000元作為補償,新批的房基地村里要6000元宅基地費趙某1自己承擔與趙某2無關。
四、因家中老宅肯定要拆舊翻新,村里及相關單位要對拆舊翻新的房屋罰款,老宅的罰款趙某1趙某2弟兄2人各付一半的罰金。
五、 因趙某1多出一間房屋趙某1自愿承擔母親李存榮住房事宜。
六、其它財產歸母親李存榮所有,將來歸屬由母親分配。
七、本分家協議已一次分清,吃虧沾光差價做明,今后價格漲落、付款早晚均不再調整。
八、本協議共2頁一式五份,母親與兩兄弟夫妻各執一份,一經簽字按手印兄弟夫妻雙方均不得反悔,如經見證報公證處另備案一份。
立協議人: 立協議人:
母 親:見證人: 見證人 見證人
年 月 日
分家協議書合同500字 篇2
今有徐新法、陳__家庭成員中二子(徐__、徐__)均已經成年,準備分家另過獨立生活,父母為子女生計考慮,愿將自己所有的財產分與二子為業,為劃清產權,避免爭議,團結和睦,特立此分家協議書為憑。
一、居住屋分配:現有居住房屋肆間兩層,分別分予徐海清和徐海明二人。其中東邊兩間兩層分給徐海清所有,西邊兩間兩層分給徐海明所有;
二、出租屋分配:現有出租房屋,所產生的房屋租賃費用由徐新法、陳金娣夫婦收取并使用。出租房屋所有權暫時不予分配,歸徐新法、陳金娣夫婦所有。待徐新法、陳金娣夫婦百年后遵照遺囑分配或沒有遺囑徐海清、徐海明協商分配;
三、空余土地分配:協議簽訂之日,沒有居住房屋和出租房的空余部分土地,按居住房屋劃分界線。徐海清、徐海明二人各50%,東邊50%歸徐海清所有,西邊50%歸徐海明所有。雙方不得干涉對方改變土地的用途;
四、共同債務分配:家庭共同債務不分配,由徐新法、陳金娣二人償還;
六、老人贍養:由于贍養徐新法、陳金娣所產生的費用,需要兒子承擔的,徐海清、徐海明按各50%的比例分攤;
七、本協議一式四份,經所有當事人簽字并芝里社區蓋章后生效,徐新法、陳金娣夫婦持一份,徐海清、徐海兩兄弟各執一份,芝里社區備案一份。
簽字處:徐__、陳__
__社區蓋章處
日期
分家協議書合同500字 篇3
主分人:馬恒成、馬碗云
我是錢清鎮白馬山村村民馬恒成,妻馬碗云生育四個兒子,一個女兒,長子馬敏君、二兒子馬明良、三兒子馬萬祥、四兒子馬小強、長女馬菊仙。目前兒子已婚配,女兒早已出嫁,現有土地莊落馬家縷國號5-1-8,宗地267樓房三間,面積114平方米;宗地271樓房一間,面積37.74平方米,根據現實情況,由父母做主、兒子、女兒共同協商同意,主分家如下:
一:長子馬敏君另建新房,不分得父母繼承遺產,作自愿放棄權利。
二:二兒子馬明良分得土地莊落馬家縷國號5-1-8宗地267樓房三間,面積114平方米。
三:三兒子馬萬祥另批宅基地,不分得父母繼承遺產,作自愿放棄權利。
四:四兒子馬小強不分得父母繼承遺產,作自愿放棄權利。 五:父馬恒成、母馬碗云二人留土地莊落馬家縷國號5-1-8宗地271樓房一間,面積37.74平方米,作自己居住。
六:女兒馬菊仙早已出嫁,不分得父母繼承遺產,作自愿放棄權利。
七:父母撫養費及醫療費均由四個兒子承擔。
以上分書由父母做主,兒子、女兒共同協商同意,按此辦理,決不反悔。
主分人: 自愿放棄人: 受主人: 自愿放棄人: 自愿放棄人: 自愿放棄人:
申請報告
錢清派出所戶籍科:
我是錢清鎮白馬山村村民馬恒成,全家人口五人,目前兒子已婚配,要求立產,請立戶主:馬恒成、妻馬碗云二人為一戶。請立戶主:馬敏君,兒子馬琪蒜二人為一戶。請立戶主馬萬祥一人為一戶。前來貴所立戶,請貴所給予辦理,特此報告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