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食品采購的協議書(精選3篇)
關于食品采購的協議書 篇1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誠實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乙方向甲方供貨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1、根據甲方需求,乙方為甲方提供。
2、期限:暫定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3、乙方必須將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食品衛生許可證等原件送甲方查驗,將上述證件的復印件及單位經營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一并交甲方備案。
4、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食品名稱、規格、數量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將貨物送到甲方食堂。乙方供貨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權立即退貨。
5、禁止下列食品送入食堂:
(1)、腐爛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質或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
(3)、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超過保存期的食品;
(4)、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及其制品;
(5)、摻假、摻雜、偽造、影響營養、衛生的含有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使用的添加劑,農藥(殘留)的;
(6)、蔬菜類,必須是新鮮“綠色食品”,殘余農藥含量不能超過國家有關標準;
6、乙方有義務向甲方提供甲方所需要的有關食品的資料。
7、乙方所提供食品的.品種由甲方決定;乙方需每天向甲方提供當日的食品價格,乙方如根據市場變化調整價格,必須事先通知甲方;如乙方價格高于市場其他商戶同類同質的食品價格,則甲方有權按市場最低價付款;乙方不得隨意提價或以次充好,如有此種行為,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8、對不容易購買的食品,經與甲方協商同意后,乙方方可進行調換。
9、乙方在送貨時,由甲方廚師、庫管員負責檢查驗收。甲乙雙方要遵守交
貨時間,互相積極配合。
10、無論甲方所購買的食品無論多少,乙方應無條件為甲方送貨。
11、付款方式:甲方按月用轉帳方式支付,以甲方實際購買的種類及數量據實核算。乙方必須提供詳細的物品銷售清單與甲方的收貨單核對,無誤后,由乙方出據收款收據(或發票),甲方才予以付款。對私抬食品價格,不能確保食品質量兩次以上(含兩次)的,甲方有權解除乙方的供貨資格,算時甲方有權扣回多付款項。
12、乙方必須是本人或固定一人長期送貨,不得指派來路不明的臨時人員送貨。
13、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違反本協議引起爭議,甲乙雙方應盡量協商,協商不能達到一致時,甲乙雙方均有權向管轄區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4、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地址:_______
地址:_______
電話:_______
電話:_______
聯系人:_______
聯系人: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關于食品采購的協議書 篇2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為了進一步加強沐川縣利店小學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切實保障本沐川縣利店小學的身體健康,根據《食品衛生法》、《食品衛生監督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本店的實際,特與乙方簽訂協議如下:
一、乙方必須持有工商營業執照、有效衛生許可證和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有效證件,乙方負責向甲方提供的米、面、油等主要食品,必須是正規廠家通過qs質量認證的產品。
二、甲方采購員在采購原料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索證,乙方必須如實提供產品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嚴禁“三無”產品或腐敗變質、生蟲、污穢不潔、有毒有害、超過保質期等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進入甲方本店。
三、乙方要有充足的貨源,同等產品的價格必須低于市場價,保證向甲方提供質優價廉的產品。
四、乙方要樹立服務意識,虛心聽取甲方意見,自覺接受甲方監督,保證本店食品衛生安全。如因乙方提供食品質量問題出現安全事故,乙方要承擔全部責任。
五、甲方管理部門定期組織人員對乙方食品質量進行評估,如乙方不履行協議或有違反上述幾點協議的情況出現,本店有權立即終止本協議。
六、本協議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有效。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方財務一份。
甲方代表: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關于食品采購的協議書 篇3
物料采購合同書 本約由甲方與乙方于公元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約生效日」)訂定
甲方:蘇州和陽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乙方:
鑒于乙方從事于產品之制造、裝配或銷售,甲方欲向乙方訂購或定作產品,且乙方愿依本約條款供應或承制甲方所訂購或定作之產品,雙方同意并履行條款如后:
1 產品之提供及承制
1.1 甲方得依本約之規定向乙方訂購或定作產品。該訂購或定作產品的數量、規格、價格、交期、及(或)
其他要求、將載明于本約附件或訂單上。
1.2 乙方應依本約之規定、甲方之訂單及甲方之技術數據或甲方認可之技術數據供應或承制產品。
1.3 乙方應于甲方認可測試期間提供甲方技術協助。為使產品通過該認可測試,乙方應隨時依甲方通
知補正產品并同時修正其技術數據。
1.4 乙方就其出售予甲方之產品,應提供甲方所認可之安全認證單位之認證合格書面證明。
1.5 甲方如于本約存續期間內連續訂購或定作產品時,得視市場需求狀況提供乙方需求預估,惟該需
求預估僅供乙方生產排配之參考,對于甲方并無任何法律拘束力。
2 產品之供應方式
2.1 甲方以向乙方發出訂單之方式,向乙方訂購或定作產品。
2.2 乙方應將甲方所購買之產品送至但訂單另有指定者,從其指定。
2.3 訂單,并應依甲方訂單或送貨通知單之規定交付產品。
2.4 訂單之變更
2.4.1 甲方得在受領產品前不負擔任何費用之情形下通知乙方延期交貨、增加或減少數量、取消或
解除訂單。惟于取消或解除訂單之情形,甲方應于___日前通知乙方。
2.4.2 甲方如違反前項所定期間者,乙方得請求甲方償還該取消或解除訂單所產生的直接原料成
本,但該訂單之取消或解除系因甲方客戶取消或解除訂單所致者不在此限。乙方依本項規定
請求時,應證明其于客觀上無法于相當期限內處分(理)該受影響的材料或產品且亦無法以其
他措施處分(理)該產品者。
2.5 乙方應依訂單所載交付日期及數量交付產品,如有遲延之虞時,應即通知甲方。如于應交付期限
僅有部分產品得交付,除甲方通知另行安排交付者外,乙方應于甲方同意后僅交付該部分產品,
惟乙方就未交付之部分仍應承擔遲延責任。
2.6 產品價格列于訂單上,且于本約存續期間內繼續有效。如于本約存續期間內雙方協議變更價格或
乙方調低價格時,則該新價格亦適用于變更日前已訂購或定作而尚未由甲方受領之產品。
2.7 乙方同意產品之所有權及風險負擔于產品由甲方受領時或雙方結轉程序完成后歸屬甲方。
2.8 甲方對于乙方于應交付日期前所交付之產品得選擇收受、退貨、拒絕受領或延遲(期)付款。
3 價格及付款
3.1 乙方保證其所供應或承制產品的價格未高于其他客戶所要求的最低價格。該價格并已包括產品之
運費、包裝費、保險費、營業稅、乙方人員差旅費、食宿費等。
3.2 以乙方完全履行本約之規定為條件,甲方于受領產品及收到請款單、發票后,應以票據或其他付
款方式支付貨款,該付款期限以甲方所定之付款條件(如附件一)為準。
3.3 乙方應依甲方之廠商請款辦法向甲方請款。如乙方有提前付款折扣辦法者,甲方得利用之。
3.4 乙方應按甲方驗收合格的產品總額向甲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載明訂單號以便甲方核對。發
票及載明驗收合格的訂單為甲方付款的依據。
3.5 如乙方對甲方負有任何金錢債務或有任何爭議時,甲方得暫不給付應付乙方之貨款,或徑自應付
予乙方之貨款中扣除,亦得從乙方對甲方之債權中抵銷。
4 運送及交付
4.1 乙方應自行承擔其為履行本約所生之相關運輸費用。
4.2 如乙方遲延交付產品時,乙方除應按日依遲延交付產品總價的百分之一支付違約金外,并應賠償
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為避免生產中斷所支出之各項費用,或因生產中斷而造成甲方出貨遲延致甲方客戶因此所要求的賠償或罰款,及其他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及增加之費用。甲方有權自貨款中扣除相應違約金、費用、賠償、罰款或損害賠償金。
4.3 4.2條之權利外,乙方并應向甲方支付該訂單貨款總額百分之十
五之懲罰性違約金,并得終止該訂單或本約。
4.4 乙方應以其費用依商業慣例、甲方規格、政府法令及其他可適用標準保存、包裝、處理及捆包產
品,使其免受任何損害。如有未達標準之包裝致產品一部或全部滅失或毀損,由乙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4.5 乙方于交付產品時,應提供甲方訂單號碼、產品名稱、甲方料號、交付數量、凈毛重量、生產日
期、原產地國家及品檢資料供等明細。每一產品之料號應以甲方之料號為準。
4.6 如乙方未依上述第4.5條提供相關數據,或其所提供之數據有誤造成甲方關務作業上之困難時,
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及所增加之費用。若乙方因此交貨遲延,應適用上述第4.2或4.3條之相關規定。若造成海關沒收產品時,乙方應以自己之費用另行提供產品予甲方。
5 質量及保證
5.1 乙方對于其所供應或承制之產品應保證符合雙方所簽立質量保證協議書(附件二)或通常業界所要
求之質量規范。乙方經甲方通知應即提供甲方其所供應或承制之產品符合甲方質量規范之檢測文件及技術數據。
5.2 甲方得于正常營業時間內至乙方營業
場所及(或)工廠檢查產品及其制造過程。甲方得于運送前檢查
產品,并得于任何時間進入乙方營業場所及(或)工廠查驗及取回甲方財產。甲方得基于與本約有關之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確保使乙方及產品符合甲方質量規范,行使本項之檢查權。本項有關甲方之檢查權亦適用于甲方之客戶。為俾甲方或甲方客戶實施檢查權,乙方應提供甲方所合理要求之設備與服務。依本項檢查之產品仍須在甲方或甲方客戶場所進行檢驗。
5.3 乙方就所供應或承制之產品為如下保證:
(a) 由乙方所制造、加工或裝配;或乙方有權代理或銷售。
(b) 完全符合與本約有關之設計標準、規格書(包括一般規格書與質量規范)、圖式、樣品及其他與本
約有關的技術資料或乙方所為之陳述。
(c) 完全符合訂單或附件之要求,且均為新品。
(d) 不具有任何設計、材質、制程或技術上之瑕疵。
5.4 本條所有質量及保證不因甲方檢驗、受領產品或付款而失其效力。乙方所供應或承制之產品自甲
方驗收合格起十年為保固期。但乙方產品之保固期較長者,則依乙方之保固期.
5.5 經甲方收受之乙方所供應或承制之產品,于甲方生產在線或甲方制成成品出售予他人后,發現有
不符規定或影響甲方生產或成品質量者,乙方應賠償甲方該產品之價格及因此所受之所有直接或間接損失。
6 不符規定之產品
6.1 如產品有瑕疵或不符本約、附件、送貨通知單或訂單之規定(總稱為「不符規定之產品」),甲方除
享有法律上及本約所述之權利外,并得依其判斷,選擇下列措施:
(a) 以乙方之費用退回不符規定之產品,并由乙方予以替換或重工;或
(b) 自行或使人修復不符規定之產品,并由乙方補償甲方因修復所支出之費用。
6.2 如甲方選擇前項(a)款,乙方應于甲方退回不符規定之產品后日內交付替換產品或返還重工產
品。第12.1規定之補救期間不適用于本條規定之期限。
6.3 乙方未于前項期間內交付替換產品或返還重工產品時,甲方得拒絕收受,并由乙方退還甲方所給
付之所有貨款、費用及成本,且乙方不得主張抵銷。甲方并得依其認為適當之條件與方法另行訂購或生產相同或類似產品并請求乙方償還其因訂購或生產該相同或類似產品所支出之額外成本及費用。
6.4 乙方應于甲方要求時就不符規定之產品以書面方式向甲方提出「改善措施報告」。
7 產品之退還
7.1 甲方退還于乙方之產品,包括但不限于不符規定之產品,將附上「退貨單」或「退款單」。除需合
理時間確認及運送外,甲方原則上自完成驗收日起______月內向乙方提出「退貨單」或「退款單」。
7.2 所有由甲方退還予乙方之不符規定之產品、超出訂購或定作數量或應交付日期前運送之產品,及
所有由乙方運交甲方之替換或重工產品,應由乙方負擔所有費用、成本、運費及風險。
8 制程或設計變更
8.1 乙方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所有制程變更、設計變更、工廠配置變更、影響產品性能之程序步
驟中斷、機械結構或其接合、環境適應性或化學性質或產品壽命信賴(總稱為“變更”)均不得變更或置入于產品內。如需變更時,乙方應通知甲方任何變更計劃或擬案,并提供甲方要求之可供評估樣品及其他適當信息;乙方之通知最遲應于預定變更日前______天或雙方協議之日送達甲方。
8.2 無論甲方是否同意變更前述計劃或擬案,任何訂單所載產品應交付日期,乙方均應遵期履行交付。
8.3 甲方得隨時于乙方運送產品前變更乙方依甲方提供圖式(樣)、設計或規格而供應或承制之產品,且
該變更于通知乙方時即生效。如該變更合理且直接影響產品之價格或交期時,則乙方應于甲方通知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方式請求調整價格或交期并經甲方書面同意。
8.4 如雙方就前項價格調整已盡善意之努力而未達成協議,甲方得終止本約,且該終止效力得溯及于
所有已訂購或定作之產品。
9 甲方財產
9.1 所有由甲方提供予乙方或甲方付費用訂購或定作之有體物及(或)無體財產,或依甲方設計或規格而
產生之產品,包括但不限于物料、技術數據、機器設備或儀器(總稱為”甲方財產”),乙方應為下列措施:
(a) 保持為動產,且不得與任何動產或不動產混合或添附。
(b) 接受甲方任何時間之檢查;甲方及其員工、代理人得隨時進入乙方場所取回。
(c) 僅得使用于供應甲方所訂購或定作之產品
(d) 乙方不得為任何形式之變更。
9.2 甲方財產于返還甲方前,乙方應承擔所有風險負擔;于甲方請求或本約終止時,乙方應即以其費
用將甲方所有財產無償返還甲方。乙方放棄任何扣押或留置甲方財產之法律上或契約上之權利。
10 知識產權
10.1 乙方就其出售予甲方之產品,應保護甲方及其繼受人、受讓人、承包商及客戶不受任何第三人主
張權利,并應自行承擔因下列情事所引起之自已或前述人等之所有賠償、損失、訴訟費、律師費或其他任何種類或性質之損害或費用。:
(a) 任何與產品或制造產品過程有關的知識產權及(或)機密資料之侵害。
(b) 乙方違反第10.5條或第10.6條之規定。
10.2 如發生前項情事之一時,乙方應即以其費用提供信息與協助,以俾甲方防衛、抗辯或采取相應措
施。
10.3 除前兩項規定外,如甲方或其繼受人、受讓人、承包商或客戶仍要求使用該產品時,乙方應以其
費用盡最大努力取得繼續使用該侵害產品之權利,否則乙方應以其費用依甲方之選擇采取下列措施:
(a) 以非侵害產品替代侵害產品,或修改侵害產品成為非侵害產品。
(b) 如不能替代或修改侵害產品,乙方應全額償還甲方為侵害產品所支出之所有成本、費用,且不得
主張任何扣除或抵銷。
10.4 如侵害產品系完全依甲方之設計所承制者,乙方不負前三項義務。
10.5 乙方就甲方所拒絕、退還或非甲方訂購或定作之所有產品,應除去該產品或包裝上甲方之公司名
稱、商標、標章、料號、符號等標示或文字。
10.6 乙方出售予甲方產品之任何相關流程(包含但不限于乙方與甲方間或乙方與其供貨商間于聯絡、設
計、制造、測試、會計、文書作業)及產品內所附之軟件,均不得使用未經合法授權者。
11 保密義務
11.1 乙方了解甲方向其提供或揭露之機密數據系為特殊而有價值的資產,且專供乙方使用于與本約有
關之事務范圍內,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該機密資料,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該機密露或交付予任何個人、法人、機關或非法人團體。乙方違反者,應支付甲方人民幣壹佰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11.2 甲方提供或揭露機密數據予乙方不應被解釋為對乙方就甲方之知識產權為任何之授權、讓與、或
出租,且甲方對于所提供或揭露之機密數據不為任何保證。
11.3 機密資料保密義務不受本約解除或終止之影響。
12 違約
12.1 乙方若違反本約、附件、訂單之任何規定而未采取下列措施時,甲方得徑行終止本約或取消任何
訂單之全部或一部,并(或)以乙方未履行下列措拖期限屆至之日起回溯三個月與甲方之總交易金額百分之三計算,由乙方對甲方支付懲罰性違約金。
(a) 于甲方通知后
(b) 于甲方指定期限內完全履行該補救措施。
12.2 乙方發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事之一時,無前項規定之適用,甲方得徑行終止本約及取消訂單: (a) 乙方處于破產或破產法和解之程序。
(b) 無論乙方同意與否,為債權人之利益選任管理人或接收人。
(c) 經甲方要求后,乙方對將來之履行不能提供相當之保證或擔保。
(d) 持續的或再次的未能準時依第6條替換或重工產品。
(e) 其他違反法律之規定者。
12.3 如甲方依12.1或12.2規定終止本約及(或)取消訂單之全部或一部時,甲方得依其認為適當之條件
與方法向任何第三人訂購或自行生產相同或類似之產品。乙方應于甲方請求后十天內償還甲方因另訂購或生產該相同或類似產品所生之所有額外成本、費用。
12.4 任何第三人因乙方所供應或承制之產品受有直接或間接之損害,而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時,乙方
應負最終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償還甲方所墊付或支付之款項,并應依甲方通知于指定期限內處理及履行。
12.5 因不可歸責于乙方之事由致乙方遲延或不能履行時,乙方應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對于
該遲延或不能履行得依其判斷選擇:
(a) 終止本約或任何尚未運送產品之訂單;或
(b) 于遲延或不能履行期間中止本約或與本約有關的訂單之全部或一部。惟甲方于遲延或不能履行原
因停止時,得繼續本約。
12.6 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故或事件致遲延或不能履行其義務時,不負違約責任。惟雙方應盡其最大努
力協調處理之。
13 不當競爭之禁止
13.1 乙方不得直接或間接利用與甲方交易或使用甲方財產,機密數據,或知識產權之機會,從事任何
產品之制造、銷售、出租、承包、出借、居間、媒介予他人,或其他任何與甲方營業競爭或妨礙甲方與其客戶間之交易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對甲方客戶或甲方競爭者報價、與甲方客戶或甲方競爭者交易、接觸或向甲方客戶或甲方競爭者揭露產品系乙方所代工或提供者。
13.2 如乙方違反前項規定者,乙方、其負責人及為乙方簽署本約之代表人應連帶支付自甲方認定乙方
違反之日起回溯三個月與甲方交易總金額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但此違約金不影響或限制甲方依本約或法律規定得行使之權利或救濟措施。
14 通知
14.1 除本約另有規定外,任何依本約之通知得以電話、傳真、郵件、快遞、電子郵件或信差等方式為
之,并自送達日起生效。
14.2 任何關于運送或發票之通知應送至甲方發出訂單之部門。
14.3 任何對甲方或乙方之通知,以本約所載地址為準。若地址有變更者,應以書面方式通知他方。 15 期間與終止
15.1 本約有效期限自合約生效日起一年。如任一方未于期限屆滿前九十天以書面方式通知他方不再續
約,本約自動延長一年,嗣后亦同。
15.2 本約之終止或解除不影響本約依其性質應繼續存續之條款及效力。
16 其他條款
16.1 本約之成立、生效、解釋及履行,悉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法律為準據法。本約雙方及連帶保證人
就任何因本約、訂單或送貨通知單之條款或違約所生之爭議,應先協商解決之。如無法協商解決,雙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6.2 本約之適用溯及于生效日前雙方為達本約之目的所交易之產品。
16.3 甲方之未要求乙方履行本約所述之義務,不得解釋為其日后亦放棄該權利,或拋棄其依本約所生
之其他權利。
16.4 乙方不得將本約或依本約所生權利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讓與或授權予任何第三人。甲方得將本約或
依本約所生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讓與或授權予任何第三人。
16.5 本約有效期間內經雙方同意而與本約之履行有關的書面資料均為本約之附件,并為本約內容之一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