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合作協議書集合(通用3篇)
礦山合作協議書集合 篇1
甲方:
乙方:
現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國家有關礦產資源開采、冶煉等法規,本著優勢互補、平等協商、互惠互利、合作共贏的原則。就合作開發乙方位于 事宜達成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作開采礦山名稱、范圍、現狀
1、礦山名稱:
2、礦山范圍:
3、礦山的權屬及現狀:
第二條 合作開發的方式
雙方經協商同意采取股權合作方式進行合作,具體規定如下:
。1)甲方出資X萬元人民幣,出資形式為貨幣出資,占有乙方股權;
。2)乙方以辦理該礦山采礦權前期投入費用及已經形成的無形資產折價 萬元,其中 萬元折抵甲方已支付的預付款,乙方占股權變更后 公司 的股權;
(3)甲方在簽訂本協議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支付預付款 萬元給乙方,用于乙方償還原股東股權的轉讓款及與政府工業園區開發建設權簽約等事宜;乙方在收到甲方預付款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 公司股權變更登記,將 公司股東變更為甲方持股 %、乙方持股 %。法定代表人由甲方指定;
。4)如乙方逾期未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或者未將上述 萬元主要用于償還股權轉讓款的,乙方需返還甲方全部預付款,并且支付預付款違約金;
。5)剩余 萬元合作投資款,甲方按下列方式分期支付到已股權變更的 公司:
、 甲方在乙方協助完成所有股權變更后30日內支付 萬元。
、 甲方在乙方協助完成所有股權變更后60日內支付 萬元。
③ 甲方在乙方協助完成所有股權變更后90日內支付 萬元。
、 乙方在x年x月xx日 公司采礦許可證到期后,申請到新的采礦許可證之日起十五日內,甲方支付剩余的合作投資款;否則,甲方不予支付該筆款項。
第三條 股權變更后的人事安排
甲乙雙方完成股權轉讓及變更登記后,雙方指派新的人選組成董事會,并安排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相關部門組成人員;董事會由5人組成,甲方委派3人,乙方委派2人,具體人選及相關規定在章程變更中予以明確。
第四條 合作期間公司經營管理
。1)總協調、管理以甲方為主,乙方尊重和配合甲方工作;
。2)乙方積極協助甲方辦理項目展開的各項工作,負責補辦相關增擴資源手續,地方關系的協調等;
第五條 項目運營的后續資金,由股權變更后的合隆礦業公司承擔,甲乙雙方在其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第六條 本協議簽訂時,乙方必須提交關于 采礦權相關審批手續的原件,作為本協議的附件,并保證所提交的相關材料真實合法,否則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協議的生效、變更、解除及終止
該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履行期間,需要變更的,由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協議簽訂之日至乙方協助甲方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之日,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均可解除;乙方協助甲方辦理完股權變更登記后,按《公司法》及章程規定執行。
本協議履行期間,甲方如不按期支付股權轉讓款,經乙方書面催告后仍不支付的,乙方可單方解除協議;
本協議履行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可單方解除協議:
。1)乙方不按協議約定與甲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
。2)乙方不按協議約定將合隆礦業公司股權經工商登記變更至甲方名下的;
。3)乙方不按協議約定協助甲方辦理經工商登記的股權變更及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
。4)本協議履行期間,乙方與第三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
。5) 公司工商執照、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證件及手續都不完善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條 違約責任
協議履行期間,甲乙雙方都須嚴格遵守本協議約定的各項條款,如在協議履行期間,任意一方違約的,守約方可要求違約方承擔300萬元人民幣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八條 協議履行期間,甲乙雙方發生糾紛的,應該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后附近期工作安排。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礦山合作協議書集合 篇2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將位于貴定縣新鋪鄉高枧平采石場承包給乙方開采及石料加工,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特鑒訂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總則
一、為了有效保護資源乙方不能對外銷售毛石和狗頭石。
二、必需保質保量完成甲方所需石料。
三、乙方對外銷售過砂設備產品及碎石單價不能低于銷售給甲方的單價。
四、所涉及開采加工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如:相關證照年審,規費繳納、電費、土地租賃費、稅費、安全風險金等)
五、相關道路維修費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
承包工程概況
六、工程項目:開采及碎石料加工。
七、工程總量及規格:根據市場需求擬定生產計劃。規格:①碎石(4-8CM) ②狗頭石(20-40CM) ③毛石(≧40CM) ④過砂設備產品
八、乙方銷售給甲方的單價:
、偎槭瘑蝺r為35元/立方。
、诠奉^石單價為25元/立方。
③毛石單價為20元/立方。
、苓^砂設備產品35元/立方。(以上方量均可按1.6噸/立方計算)。
九、記量及支付方式:
①碎石以甲方上料的稱量系統計量,其他以甲方過磅數為準;
②壓月支付(本月底支付上月款項),以用料數量結合單價計算五日內支付給乙方。
十、承包管理費:合同簽定日乙方向甲方繳納兩年承包費共計人民幣壹拾貳萬元整(¥120000.00元整)。
十一、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十二、安全保證金:為確保生產安全,乙方需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五日內向甲方支付安全保證金叁拾萬元整(¥300000.00元整)。保證金在合同終止后乙方未發生安全事故,甲方在15個工作日內全款無息返還給乙方。 雙方的權利義務 雙方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應嚴格遵守本合同約定,根據互惠互利原則行使權利并履行義務。
十三、甲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購買爆破物品所需的手續,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必須按照公安機關要求進行操作。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提供相關手續,造成損失由乙方完全承擔。
二)貴定縣凱丹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應及時告知乙方用料情況便于乙方好制定加工生產計劃以供執行。
三)根據約定支付乙方加工費用。
四)乙方在開采加工過程中因管理不善,造成石料加工進度、質量、安全等嚴重后果,或雖未發生嚴重問題,但經甲方書面通知后乙方未按甲方書面通知執行加工施工整改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就損失金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乙方按不低安全保證金金額的兩倍支付給甲方。
五)除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約定完成加工任務,甲方不得與第三人再行簽訂加工承包合同。
六)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不能完成甲方所需石料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或自己進行開采。
十四、乙方的權利義務
一)乙方可對外出售該石場的過砂設備產品。
二)乙方應根據甲方提供的規格及數量組織石料加工,如不能按期保質、保量完成加工任務,乙方應雙倍支付甲方因此造成的損失并主動解除該合同。
三)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內不得以甲方或高枧平采石場等名義對外出具收據、欠據(條)等相關票據,其間因乙方所發生的債權債務全部由乙方承擔。
四)乙方必須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及安監局批復的礦山開采方案進行開采;不得亂挖濫采。
五)承包期間,乙方無權將石場轉包給他人,否則合同自行終止所有損失由乙方承擔。
六)乙方所聘用人員應根據需要與簽訂勞動或勞務用工合同,并按規定給每人購買不低于60萬元的保險。所聘人員并應具相應具備所從事工種所需的作業資格證、照。
七)爆破物品,乙方只能用于石場生產作業,不得轉借、變賣或作其他處理,乙方違反此約定,甲方除停供爆破物品外,還報公安機關處理,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擔。
八)乙方如因無故拖欠工人工資或社會保險費用而發生勞動爭議,甲方有權封存乙方相當于爭議金額的款項,以爭議解決的裁定、判決、或調解協議為依據監督乙方發放。
九)合同期內,乙方因開采需征占土地時,應經甲方同意并以甲方名義辦理相關手續,費用由乙方負責。
十)乙方應具備石料加工生產的資質并按生產需求配備相應資質的技術人員,乙方人員組成應包括必需的安全員、質檢員、爆破工程師并制定、完善安全生產制度,合同期間,乙方應做到安全第一,如發生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一)乙方應根據甲方所需石料的規格及數量配備相應的機器設備,結合石料開采完善其基礎設施(如水,電、交通安全設施等)。所配備的設備設施在合同期滿或合同終止后,可拆卸和移動的.設備由乙方自行處理(水電除外),其余的不予破壞歸甲方所有。
十五、違約責任
一)因甲方提供的數量有誤造成損失的,所造成損失由甲方承擔。
二)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完成甲方所需的石料,乙方應承擔因此對甲方造成的損失賠償。
十六、合同的生效及終止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且乙方向甲方支付了承包費及安全保證金后生效。 本合同期滿、或因發生不可預見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本合同終止,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十七、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生效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礦山合作協議書集合 篇3
甲方:
乙方:
現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國家有關礦產資源開采和土地利用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協商、互惠互利、合作共贏的原則,F甲、乙雙方位于富寧縣新華鎮格當村委會寨子保小組位于的高嶺土礦石合作開發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合作開采礦山的范圍及現狀
乙方將位于富寧縣新華鎮格當村委會寨子保小組畝具有合法承包地轉讓給甲方開采,開采年限為xx年,其四至界線以承包合同書為準。
本合同合作項目總占地面積約為xx平方米,折合約xx畝。(詳見宗地圖)。
第二條、合作開采礦山的權屬
礦性質為,乙方承諾對此享有絕對的、合法的礦山權、礦產權及相關物權,并未就該礦山相關權利設立任何抵押、質押、擔保,亦未出租給任何第三方,否則乙方愿意承擔由此引起的全部后果。
第三條、合作開發方式
1、乙方提供上述礦山資源作為與甲方進行合作開采開發礦山項目,本項目合作期限為6年,自20__年月日至20__年月日。
2、在雙方合作開采礦山期限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開采或者轉讓該礦山及礦產,也不得與其他方再進行任何形式的合作開發此礦山項目。
3、甲方負責項目全部開發資金、設備投入和協調各方面關系,確保礦山順利開采。
4、合作開發期限內,甲方對礦山開采過程中,乙方應當確保進出礦山機械設備,運輸車輛所需道路暢通無阻,如有礦山土地權屬與鄰近他人礦山邊界之間的爭議事項發生,乙方應當積極出面協調解決,甲方予以配合。
5、乙方以礦山相關資源作為合作基礎獲取固定回報,乙方應當積極協助甲方辦理相關手續,并負責協助甲方看管礦山不被他人盜挖、盜采。
6、本項目合作期內,乙方不再投入任何資金用于該項目的開采開發,但乙方必須提供開發此礦山的權屬證明及宗地圖,負責按約定將場地移交給甲方。否則乙方須承擔甲方為籌備本合作項目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7、合作開采期內,如遇不可抗力或客觀原因導致的開采期延長,本協議的合作期限亦相應順延。
第四條、利潤分配
上述合作開發礦山項目中,利潤按月分配,在每月的純利潤分配時,甲方占70%,乙方占30%,即按三七分成的方式進行利潤分配。每月利潤按純利潤分配,即除去開采成本(挖機費用、工人工資,車輛運輸費用等)后的純利潤分配。
第五條、項目的開采與經營管理
項目的日常開采經營由甲方成立專門的工程隊負責實施,乙方不參與項目的日常經營管理。甲方負責全面的開采工作;乙方須積極起到協調、配合作用。
第六條、協議的生效及爭議解決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若雙方因本協議產生的糾紛,力求息事寧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提交進行裁決。
3、本協議自雙方簽字納印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協議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名):代表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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