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派遣租賃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平等互利原則,經友好協商,就乙方租賃甲方派遣人員事宜達成協議書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議所稱“派遣人員”,系指甲方按照甲乙雙方簽定的協議派遣至乙方工作的人員。
第二條 本協議所稱“租賃費”,系指乙方因聘用每名甲方派遣人員每月應支付給甲方的各種費用的總和,其中包括
1.管理費
2.派遣人員工資
3.派遣人員的社會保險費(企業承擔部分)
4.本協議《租賃約定》(附件)中規定的派遣人員福利費用
第二章 甲方的義務和權利
第三條 甲方承擔下列義務
1.根據乙方要求推薦用工人選;
2.教育派遣人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
3.教育派遣人員遵守乙方的規章制度,保守商業秘密,維護乙方的合法權利;
4.按照《租賃約定》中的標準,根據有關法律及政府規定,為派遣人員繳納社會保險并承擔相應的福利待遇費用;
5.在派遣人員人事代理期內甲方為派遣人員提供人事代理服務,包括人事檔案保管、檔案工資調整、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評審和申報、轉正定級、出國政審、黨組織關系接轉、出具以人事檔案為依據的各種證明等人事代理服務項目(因個人原因人事不能調入者,部分人事代理服務無法提供的除外)。
6.業務需要搬遷新辦公地址或變更開戶銀行,應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如更改聯系電話、傳真,應提前兩個工作日通知乙方;
7.提供國家有關社會保險、勞動、人事政策方面的一般性法規咨詢。
第四條 甲方享有下列權利
1.甲方有權對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協議有關條款或損害派遣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書面意見,依法進行交涉,乙方收到甲方書面意見后,應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以書面形式回復甲方。否則可立即終止此協議。
2.當派遣人員應征入伍或考入各類全日制院校學習時,甲方有權終止此協議。
第三章 乙方的義務與權利
第五條 乙方承擔下列義務
1.對派遣人員的崗位職責、勞動紀律與本單位人員一體管理;
2.為派遣人員提供符合國家《勞動法》所規定的工作場所及條件;
3.以貨幣形式按月將派遣人員的工資、管理費、社會保險費和福利費用按時支付給甲方;
4.根據國家社會保險機構規定核定派遣人員每年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5.租賃期間確保派遣人員享有國家《勞動法》所規定的各項權益,并承擔國家《勞動法》所規定的義務或責任。
6.派遣人員發生工傷事故的,醫療費用由乙方暫時墊付。醫療終結后,按國家和當地有關規定處理,由乙方負責賠償。如因工死亡的,按規定乙方發放一次性撫恤金。甲方盡可能配合乙方做好家屬安撫工作。
7.不得中止或終止租賃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派遣人員和患病或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派遣人員,以及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并被確認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派遣人員;
8.督促派遣人員辦理受聘期間的有關合法工作證件,教育派遣人員遵紀守法;
9.因業務需要,搬遷至新辦公地址時,應提前十五天通知甲方;如更改聯系電話或傳真,應提前兩個工作日通知甲方;
第六條 乙方享有如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