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商投資協議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商可以退伙:
1 、投資商投資協議約定的退股事由出現;
2 、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退股;
3 、發生投資商難以繼續參加股份企業的事由;
4 、其他投資商嚴重違反股份協議約定的義務;
投資商在不給股份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股,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投資商退股的,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股人按照退股時的股份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股的投資商財產份額。
投資商退股的,股份企業財產少于股份企業債務的,退股人應按約定比例分擔虧損。
第十條 股份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股份企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解散;
股份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經全體合伙人決票權過百分之 80 同意,可以自股份企業解散后十五日內有企業法人代表負責清算;
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股份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投資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 、未履行出資義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股份企業造成損失;執行股份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2 、投資商擅自退股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3 、投資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股份企業法》第六十八條相關規定的,給股份企業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投資商爭議的解決方式:
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的,依法向企業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補充股份協議。本協議未規定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股份企業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投資商和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未盡事宜進行補充 ; 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入股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兩份,企業法人代表和投資商各執一份。
四、本股份協議經企業法人代表簽名、蓋章和投資商簽名后生效。
企業法人代表簽字 ( 蓋章 ) : 投資商簽字:
簽約時間:
年 x 月 x日 x年 x 月 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