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收養中國子女協議書
1.格式 收養協議
甲方(收養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養人):(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收養(被收養人姓名)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被收養人的基本情況
(寫明: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健康狀況、現住址)
第二條 收養人是(國名)單位的(職務),現年歲(已婚的,收養人為夫妻雙方),住在國市區(縣)街號。
第三條 收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清楚收養人的健康、財產等收養法規定的條件)符合收養的條件。
第四條 送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明送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為什么要送養的理由)
第五條 收養人保證在收養關系存續期間,盡扶養收養人之義務。
第六條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簽訂后三日內,到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本收養協議自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2.說明
外國人收養中國公民的子女必須遵守《收養法》的規定,依法辦理收養關系。根據《收養法》的規定,司法部、民政部1993年11月10日聯合發布了《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實施辦法》,明確了外國人收養中國公民的子女的具體程序和辦法。辦法明確,凡是外國人收養中國公民的子女,均須遵守我國法律的規定。收養人夫妻一方為外國人的,在華收養中國公民的子女,也應當依照本辦法辦理。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符合收養法的規定,并不得違背收養人經常居住地國的法律。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關于收養的程序,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申請。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均由該國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養組織向中國政府委托的收養組織轉交收養申請并提交收養人的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收養人的申請內容應當包括收養人的基本情況、被收養人的對象或者具體姓名等內容。收養申請和收養人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須經其居住地國公證機構或者公證人公證。收養人須提交的文件,必須經其經常居住地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機構及我國駐該國使館或者領館認證。具體文件包括以下8個方面:
①收養申請書;
②出生證明;
③婚姻狀況證明;
④職業、經濟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
⑤身份健康檢查證明;
⑥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
⑦收養人經常居住地國主管機關同意其收養子女的證明;
⑧家庭情況報告,包括收養申請人身份、收養的合格性和適當性、家庭狀況和病史、收養動機以及適合于照顧兒童的特點。
在華工作或者學習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除應當提交規定的申請書、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并應當提交在華所在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職業、經濟收入或者財產狀況證明,有無受過刑事處罰證明以及中國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