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框架式技術服務協議書
5.5 代乙方收取前述第4.1.1條所及之前臺系統經費及第4.1.2.4條所及之維修服務費,并存入乙方開設之專門帳戶。
5.6 指派專人協助乙方開展工作,為乙方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
5.7 組織干警進行系統應用的技術培訓,協助乙方組織旅業單位錄入操作人員培訓。
5.8 組織系統聯調的后臺系統部分。
5.9 負責系統驗收。
6.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6.1 按照甲方要求建設旅業系統。
6.2 提供已通過公安部檢測的全套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前、后臺軟件。
6.3 保證附件2所列設備的質量符合旅業使用要求。
6.4 按照本協議第4.1.2各款所述之標準與各旅業單位簽訂《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技術服務合同》。
6.5 按照系統的建設進度要求,按時完成前臺系統的安裝、調試。
6.6 投入本協議第4.2.1所及之系統所需的設備資金。
6.7 先安裝部分后臺系統設備以保障系統的正常開通。
6.8 有權根據系統應用的發展,逐步添置后臺系統設備,但不得影響系統的開通、使用。
6.9 完成后臺系統軟件的安裝,并配合甲方進行系統聯調。
6.10 組織并實施前臺系統錄入操作人員的操作培訓。
6.11 提供售后服務。
6.12 按照本協議第4.1條及其它有關約定收取前臺系統維護費及培訓費。
6.13 組建能保證系統正常運行的培訓維護機構,并負責前后臺系統的長期維護及后臺系統工作人員的技術培訓。
6.14 系統安裝完畢并投入正常運行后,向甲方提供相關的軟件技術資料。
7.系統的建設實施進度
7.1 _________,開始前后臺系統的實施與建設,具體實施計劃由雙方另行協商規定。
8.軟件技術標準
8.1 軟件應按照公安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標準的通知》(公通字[1999]100號)文件要求,通過公安部指定檢測機構的檢測,其功能應符合公安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標準的通知》要求的功能。
9.驗收標準和方式
9.1 在后臺系統安裝調試結束、前臺系統安裝10家、乙方跟蹤運行10日后,甲方應派員對系統進行驗收。
9.2 驗收標準
按本產品的企業標準和軟件功能清單驗收。
9.3 驗收方式
9.3.1 采取隨機選點(一般選8 - 10個具有代表性的旅業單位)的方法,在甲方所在地驗收。
9.3.2 對分期實施的地區,只對首批安裝的系統進行驗收。對首批驗收合格后新增的用戶,不再進行驗收工作,即視為驗收合格。
9.4 驗收合格后7日內,甲方應簽發驗收合格證給乙方。如驗收不合格,雙方應委派代表共同檢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提出處理意見,并在規定時間內(該時間視具體情形由雙方另行商定)由責任方自行解決。
10.售后服務
11.保密條款
11.1 協議雙方保證,基于本協議從另一方獲得標有秘密或專有標記的信息或在合作過程中從另一方獲取的知識,這些知識包括技術、商業或者管理等方面,應當對之保密。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或本協議履行完畢之后,任何一方不得利用這些知識或信息,不得向他人披露。
11.2 對能以文件證明屬下列信息的,不承擔保密責任:a.從第三方合法得到的信息;b.在執行本協議時已公開的信息或在不違背本協議規定下公開的信息;c.受讓方自行獲取或開發的,且沒有利用出讓方的保密信息;d.經同意可以向第三方披露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