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電話業務合作協議書
第六條 其他
1.在發生因履行本協議而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時,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爭議。如果爭議在一方送交書面要求開始協商的通知后30天內未能解決,任何一方可按照下列規定將爭議提交仲裁:
仲裁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規進行。
2.持續的權利和義務
當產生任何爭議及任何爭議正在仲裁庭仲裁時,除爭議事項外,雙方應繼續行使其剩余的相關權利,履行其本協議項下的其他義務。
3.轉讓
未經其他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4.完整協議
本協議及其附于本協議之后的附件構成雙方之間關于本協議的實質問題的完整協議,并替代此前它們之間的所有口頭或書面的紀要,備忘錄,合同和協議;
5.通知
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通知及書面通信,包括但不限于向任何職員發出的文書/通知,應以傳真或電子信件或以由信使送達的信件方式迅速送 交給對方。通知或通信收到的日期在信使送交的情況下,應被認為是信件交給信使后的第4天,以傳真或電子信件方式送達的,送達日期應為文件發出后的第2天。
第七條 合作期限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作期限為貳年;協議期滿雙方如無異議本協議有效期自動延長貳年。
第八條 備注:以上所有協議內容,根據不同時期的相應政策,可以經雙方協商確認簽訂補充協議以做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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