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股份轉讓協議書
第七條 甲方股份轉讓的結算資金必須存入其相應保證金賬戶。
第八條 甲方辦理開戶手續時,必須設置交易密碼和資金密碼,交易密碼和資金密碼是甲方在乙方預留的重要印鑒,甲方對此負有保密責任。甲方認為必要時可在乙方營業時間內持有效證件到乙方柜臺或通過其他有效方式(如電話自助委托、自助終端委托)修改交易密碼。
第三章 委托代理
第九條 甲方在乙方辦理開戶手續后,乙方應為甲方管理其賬戶并從事下列委托事項:
1.接受并執行甲方的有效委托;
2.代理保管甲方買入或存入的股份,代理領取甲方應有的分紅派息;
3.代理甲方進行每次轉讓成交后的資金和股份的清算交割,并根據有關規定向甲方收取手續費,并代收稅款和其他費用;
4.確保甲方的資金不被挪用;
5.應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甲方賬戶資金和股份數量變動情況的清單,供甲方核查;
6.雙方依法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乙方提供柜臺委托、電話委托、互聯網委托等委托方式。甲方可選擇委托方式,委托乙方代理股份轉讓,委托當日有效。
第十一條 乙方在代辦股份轉讓業務中可以接受甲方的限價委托,但不得接受全權委托。
第十二條 委托交易采取全額保證金交易方式。甲方委托買入股份時,其賬戶須有足額保證金;甲方委托賣出股份時,其賬戶須有足額股份余額,否則乙方將拒絕該委托。
第十三條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股份轉讓,應遵守乙方業務規章,并提交規定的證件。
第十四條 甲方通過自助委托系統下達的委托指令,以乙方電腦數據為準;柜臺委托以甲方簽字確認的委托憑證為準;甲方以電話語音、傳真、信函下達的委托指令,如乙方無法確認,將不作為對乙方的有效指令;甲方對其委托行為所產生的一切經濟和法律后果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五條 甲方在辦理每一筆委托后須在三個交易日內查詢交易結果或打印交割清單;如有疑問,須在查詢交易結果或打印交割清單當日向乙方書面質詢,否則視為已被甲方確認。
第四章 資金劃撥
第十六條 甲方依法享有資金存取自由,甲方可選擇到乙方柜臺或銀證轉賬方式存取資金;美元資金存取僅限于銀證轉賬方式。甲方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存取資金,但應按照乙方的要求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 通過乙方柜臺提取資金的,應提供取款人或授權經辦人、代理人身份證明、股份轉讓賬戶卡、資金賬戶卡,并輸入正確的資金密碼。
第十八條 如甲方選擇銀證轉賬方式存取資金,須事前向乙方和與乙方合作的金融機構辦理申請手續,經乙方和與乙方合作的金融機構審核同意后,方可辦理銀證轉賬存取資金。
甲方為機構賬戶的,不得通過銀證轉賬方式存取資金。
第十九條 乙方按照有關規定為甲方辦理取款手續。但當甲方資金賬戶出現大額異常變動時,乙方有義務予以關注并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關報告。
第二十條 甲方保證金余額按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每年支付一次或在甲方銷戶時支付,乙方按照國家稅法的規定對甲方利息所得代扣代繳利息所得稅。
第二十一條 當本協議第十六條所指的其他資金存取方式無法進行時,甲方應在乙方柜臺辦理資金存取手續。
第五章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