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轉讓合作協議書
②若產品不合格只有部分性能指標達不到合同的規定,甲方仍可投產的,乙方應按以下規定賠款:______________(略)。
第九章侵權和保密
1.乙方保證它是本合同規定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所有者,并有權向甲方轉讓。如果發生第三方指控侵權,乙方應負責與第三方交涉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和經濟責任。
2.甲方同意對乙方提供的技術予以保密。如果上述技術內容之部分或全部被乙方或第三方公布,而且甲方獲得了已公布的證據,則甲方不再承擔保密義務。
3.合同終止后,甲方仍有權使用乙方提供的技術,即甲方有權繼續設計、制造使用、銷售和出口合同產品。
第十章稅收
1.凡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在甲方國家以外的一切稅費,均由乙方承擔。
2.中國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對乙方課征有關執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乙方支付。
上述所得稅將由甲方從本合同規定的支付中予以扣除,并代乙方向稅務當局繳納,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稅務當局出具的稅收單據一份。
3.中國政府根據現行稅法對甲方課征有關履行本合同的各項稅費,由甲方支付。
第十一章仲裁
1.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仍不能達成協議時,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2.鐘裁地點在瑞典的斯德哥爾摩,按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仲裁程序進行仲裁。
3.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4.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5.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應繼續執行。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
1.簽約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戰爭、嚴重水災、火災、臺風、地震和其他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時,則延長履行合同的期限,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2.責任方應盡快將發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用電傳或電報通知雙方,并于14天內以航空掛號信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方確認。
3.如不可抗力事故的延續時間超過120天時,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盡快解決繼續執行合同的問題。
第十三章合同生效終止及其他
1.本合同由雙方代表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簽訂。合同簽字后,各方應分別向本國政府當局申請批準。以最后一方的批準日期為本合同生效日期。雙方應盡最大努力在60天內獲得批準,用電傳通知對方并用信件確認。
如從簽訂合同之日起,6個月內合同未能生效,則本合同對甲、乙雙方均無約束力。
2.從合同生效日算起,本合同有效期為XX年。
3.本合同的任何終止,不影響雙方發生的債權和債務,債務人應繼續償付未了債務,直至償清債權人的全部債務為止。
4.本合同用中、英文寫成,一式四份,每種文字雙方各執兩份。
5.本合同附件1至附件7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有同等效力。
6.對本合同條款的任何修改及補充,需由雙方代表簽署書面文件,此文件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有同等效力。
7.為執行合同而發生的雙方間的通訊均用英文進行。正式通知以掛號信航寄,一式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