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輪流贍養協議書(精選3篇)
老人輪流贍養協議書 篇1
被贍養人姓名
父親: 母親:
贍養人姓名
長子: 次子: 長
女: 次女:
為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愛老傳統美德,發揮家庭養老的基礎作用,促進家庭和睦、和諧,切實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繼承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贍養人(本協議以下簡稱“子女”)和被贍養人(本協議以下簡稱“父母”)簽訂本協議。
父母于 年結婚,婚后生有 兒 女,現已長大成人。因父母年事已高,生活行動不便,需要各位子女的贍養。經過父母、各子女的充分協商,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子女輪流贍養父母協議如下:
第一條 贍養的基本原則
1、子女不分男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各子女應積極履行對父母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照顧父母的特殊需要,使父母能夠在身體、心理和智力方面盡可能得到妥善的照顧,幸福的生活。
2、子女應為父母提供適合其需要和健康狀況的居住環境,提供必要的健康保健,使父母能夠自由選擇生活方式,子女不得強行將有配偶的父母分開贍養。
3、子女的配偶有贍養公、婆(岳父、岳母)的義務。子女的子女應當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尊老、愛老的傳統美德,積極協助、支持父母履行贍養祖父母(外祖父母)義務。
第二條 子女輪流贍養父母方式及義務
1、所有子女按照事先共同商定的順序每人輪流接到自己家中(或到父母家中)贍養一年,贍養期滿后由接續贍養子女負責將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或到父母家中)贍養一年。輪流贍養的當值子女應保證父母每年春、夏、秋、冬合理添置新外衣、內衣、鞋帽等個人物品,所需費用由當值贍養子女承擔(其他子女愛心購買的除外),并保證父母的衣服、被褥干凈、整潔。
2、當值贍養子女應妥善安排好父母的膳食結構,保證父母吃飽、吃好,其他子女不得過分挑剔指責。食品的購買、烹飪和餐具的清洗由獨立贍養子女負責,父母對膳食有特殊要求的,應盡量滿足父母的要求。
3、當值贍養子女應為父母提供安全、舒適、方便的居住場所以及其它生活用品,妥善安排父母的住房,不得強迫父母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第三條 當值贍養子女對父母生活上照料的內容及義務
1、父母日常生活和感冒等輕微疾病,當值贍養子女應及時給予醫治,并負責生活照料與護理,就診、買藥費用由當值贍養子女負責。
2、父母大病住院期間由各子女輪流護理,沒有時間或條件親自護理的,可以按照父母的意愿,請人代為護理,并由當事人支付所需費用。子女之間也可以協商由其中一個子女護理,其他子女應支付相應的補助,補助的數額由子女共同協商。
3、當值贍養子女在做好物質贍養(包括衣、食、住、行、醫、水、電、煤氣、電話、采暖、維修費等)的同時,應盡力滿足父母文化、娛樂等方面的需求,保證父母生活充實、精神愉快。其他子女應當經常問候、看望,對父母的生活給予關愛。
4、父母體弱多病行走不便的,當值贍養子女要及時給予醫治、照顧和精心護理,在精神上關心父母,不得用粗暴蠻橫的語言對待父母,要使父母在精神上感到溫暖。
5、子女每年要為父母慶祝生日或春節等節假日聚會,子女的家庭成員在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盡量參加,聚會費用由全體子女共同承擔。其他子女平常看望父母時,應以協助照顧父母為出發點,盡量不給當值贍養人增加不必要的經濟、精力負擔。
第四條 贍養費及共同承擔的費用支付、給付方式
1、父母雙方在世的情況下,贍養費(重大疾病費用除外)由當值子女從父母雙方的退休工資中支取,其他子女不負擔贍養費。父母一方過世的情況下,另一方的的贍養費由當值子女從父母房屋出租收入中支取,其他子女不負擔贍養費。父母的存款任何當值子女不得作為贍養費使用。
2、父母有醫療保險的,父母大病住院費由當值贍養子女優先從醫療保險或醫療保險卡中報銷、支付,其他不能報銷費用由所有子女平均負擔。父母無醫療保險的,父母大病住院費由所有子女平均負擔。
第五條 父母財產保護、喪葬費用及遺產繼承
1、子女執行輪流贍養義務前,父母應無保留地公開現有存款及借貸往來賬目。經父母及所有子女確認并認可,父母現有固定財產如下:父母現有產權住房1處,建筑面積 平方米;現有存款 元;父親每月退休金 元;父母其他財產 ;父母其他收入 。
2、父母雙方有任何一方在世的情況下,房屋產權歸父母所有,并受法律保護,此期間任何子女不得出售,但父母房屋閑置時可以出租,出租期間所獲租金可由當值贍養子女作為贍養費使用;此期間如父母房屋拆遷,其拆遷補償款任何子女不得截留、侵占。
3、父母去世后,子女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喪事,喪葬費用從父母的存款中支取。子女應遵守國家關于喪葬的有關規定,不得鋪張浪費。個別子女在未同其他子女協商的情況下,超過正常標準辦理喪事的,所花費的費用,由責任人自行承擔。
4、父母全部離世后,父母住房、現金、其他財產等遺產由所有子女共同平均繼承。輪流贍養父母期間拒絕輪流贍養父母一輪以上的子女無任何繼承權,并配合有關法律部門履行放棄繼承手續。
第六條 協議變更的條件和爭議的解決方法
1、變更本協議應取得父母、子女全部同意后方可變更、修改。
2、因履行本協議出現糾紛的,子女各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當地社區、街道、居民委員會等調解組織調解;調解不成的,由父母、子女向父母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3、子女在協商、調解的過程中,各子女應本著實事求是、求同存異、最有利于維護父母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妥善處理好爭議事宜。
第七條 附則
1、子女對本協議的內容要完全理解和認同,并同意替代此前所有口頭、書面協議。本協議一經簽訂,未經其他子女、父母書面同意,任何子女不得隨意更改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本協議經各方簽字后生效,任何更改(包括父母另立遺囑等)均需各方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確認。
2、本協議生效后,子女必須切實遵守,贍養關系不存在時自然終止。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各方簽署補充協議進行約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達成補充協議的參照《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執行。
3、各方變更通訊地址或其它聯系方式,應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將變更后的地址、聯系方式通知所有子女、父母,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擔責任。
4、本協議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協議目的和文本原意進行,本協議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協議的解釋。
5、已盡贍養義務的.子女可以向未盡贍養義務的人追償其應分擔的贍養費和其他應當共同分擔的費用。子女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的,愿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
6、本協議可經律師見證或公證,未見證或公證的,不影響本協議的法律效力。本協議子女共同委托協議履行監督人監督執行。
7、本協議共7頁,一式8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子女、父母、協議履行監督人、居民委員會各執一份。
被贍養人
父親: 母親:
贍養人 協助贍養人
長子: 配偶:
次子: 配偶:
三子: 配偶:
長女: 配偶:
次女: 配偶:
協議履行監督人:
協議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協議履行時間: 年 月 日
老人輪流贍養協議書 篇2
甲方:
乙方:
被贍養人: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現年__歲,為被贍養人,要求贍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不折不扣的履行贍養義務,否則被贍養人徐翠珍有權進入法律程序,提起訴訟。
一、本協議履行起,由___與____兩家依次輪流贍養老人半年(6個月),每家對老人贍養的好壞,老人有權陳述。
二、生活補貼,___子女按照____元的.標準給予被贍養人徐翠珍生活補貼。
三、贍養人在每年過節期間必須給予被贍養人過節費:元旦100元、端午節100元、中秋節300元、春節500元母親節200元,不記入生活補貼。
四、被贍養人___在___家居住時,贍養人必須尊重被贍養人生活意愿。
五、被贍養人___百年去世后,后事在____辦理,埋葬在_____公墓,所辦后事所需費用,全部由子女共同承擔(平均分擔)。
六、被贍養人___百年去世后所遺留財產,可以用于老人后事辦理。
七、以上協議經簽字后生效,生效后必須遵照履行,不得違約,本協議一式四份,贍養人和被贍養人各持一份,互相督促落實,如贍養人其中一方未按照協議履行,其他__人可向法院提出訴訟。
甲方:
乙方:
老人輪流贍養協議書 篇3
贍養人:
____________,男,一九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身份編號:___________,現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鎮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__號。
____________,女,一九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身份編號:___________,現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鎮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__號。
被贍養人:
____________,男,一九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身份編號:___________,現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鎮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__號。系贍養人之生母。
被贍養人:
____________,因年老多病,無經濟收入,獨自生活困難很大。為了使被贍養人安度晚年,經其兒子_______________、女兒_______________協商意見一致,特訂立本協議如下:
一、自_______________年1月1日起,贍養人輪流接被贍養人回家共同生活,全面負責照顧被贍養人的生活,并負擔其同生活期間被贍養人的`全部費用開支。被贍養人的生活水平不得低于任何一位家庭成員。贍養輪換期為每半年一輪換,贍養次序依次為兒子_______________、女兒_______________兒子_______________、女兒_______________。
二、未輪到接被贍養人共同生活的贍養人至少每月親自或委派家庭其他成員探望被贍養人1次。贍養人患病住院或遇到重大事件時,由共同生活的贍養人通知其他贍養人,共同輪流護理或商討處理辦法。共同生活期間,如被贍養人因特殊原因,費用開支大幅度增加,可由其他非共同生活的贍養人予以補助。
三、被贍養人現居的住房以及擁有的現金、財物任由本人處置,贍養人不得干預。
四、本協議不盡之處,可隨時補充修改,但須經各贍養人一致同意。
五、本協議一式三份,贍養人、被贍養人各執一份。
贍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被贍養人:____________(章)
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