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經營協議書范本(通用3篇)
有限合伙經營協議書范本 篇1
合伙人甲:
身份證號:
合伙人乙:
身份證號:
合伙雙方本著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合伙內容
雙方自愿合伙經營地暖疏通清洗,總投資為萬元,甲出資萬元,乙出資萬元。各占投資總額50%。由甲負責地暖疏通施工,乙方負責聯系業務及結算。
第二條、合伙名稱、主要經營地
公司,經營地點為大同市礦區。
第三條、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地暖疏通清洗及保養維護。
第四條、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合伙期滿可續訂合伙合同。
第五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伙雙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余分配:以投資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投資額為依據,按比例承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甲乙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合伙的終止和終止后的事項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終止: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4、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終止后的事項:
1、合伙終止后雙方應及時進行清算。
2、清算如有贏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買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在價格相等的情況下,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果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九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全體合伙人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伙人各執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甲:________合伙人乙:________
簽名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合伙經營協議書范本 篇2
合伙投資者:______
名稱: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合伙投資者:______
名稱: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本著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充分協商,雙方一致決定合資經營_______________公司(企業)(以下簡稱公司),特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合伙投資的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合伙投資經營的項目和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合伙投資期限合伙投資期限為_____年,自_____年至_____年。
第四條投資金額和方式
1.合伙投資者以______________形式出資,出資總額為______________。
2.合伙投資者出資方式為__________,出資總額為__________元。
3.合伙投資者出資方式為__________,出資總額為__________元。
4.合伙投資者的出資應當在_______前足額繳納。
逾期或未足額支付的,銀行利息按到期金額計算,由此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5.該合伙投資的總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
合伙投資期間,合伙投資者的出資為共同財產,不得隨意分割。
合伙投資終止后,每個合伙投資者的出資仍歸個人所有,并在時機成熟時返還。
6.資金的增減由雙方協商決定,本協議關于分配比例的規定應根據資金的增減進行合理調整。
7.該屬性由所有成員共享。
未經合營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處置全部或部分財產、資產、權利和債務。
第五條盈余分配和債務承諾
1.盈余分配應以______為基礎,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諾:合伙投資債務由合伙投資財產優先償還。合伙投資財產不足以償還的,債務按每名合伙投資者的____________比例承擔。
第六條出資的接納、提取和轉讓
1.職業:①本合同必須得到認可;
(二)經全體合伙投資者同意。
(3)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2.取款:①只有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才允許取款;
(二)合伙投資不利時,不得退出合伙。
(3)退股應提前______個月通知其他合伙投資者,并經全體合伙投資者批準;
(四)退伙后,應當根據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無論出資方式如何,都應以貨幣結算。
⑤未經承包人同意退出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投資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3.出資轉讓:允許合伙投資者轉讓自己的出資。
轉讓期間,合伙投資者有優先接受轉讓的權利。
如果合伙投資者以外的第三方被轉讓,第三方將被視為加入合伙企業,否則轉讓方將被視為退出合伙企業。
第七條合伙投資負責人和其他合伙投資者的權利
1._____________是合伙投資的負責人。其權限是:①在國外開展業務并簽訂合同;
(2)合伙投資的日常管理;
(三)銷售合伙投資產品(商品)和購買共同商品;
(四)支付合伙投資債務。
⑤______________。
2.其他合伙投資者的權利:
①參與合伙投資事業的管理;
(二)聽取合伙投資負責人開展業務的報告;
檢查合伙投資賬簿和經營狀況;
(四)共同決定合伙投資的重大事項。
2.經營管理:出資各方應派人共同經營管理。
公司的'經營方針和重大決策(包括生產銷售計劃、利潤分配、保留率、人員任免等)。采取一致同意的原則。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名,由______人擔任,副經理一名,由______人擔任,任期______年。(合伙投資名稱)由____________負責。(合伙投資名稱)財務會計賬戶接受監督檢查。
第八條禁止行為和違約責任
1.未經全體合伙投資者同意,禁止任何合伙投資者未經許可以合伙投資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
企業利益投資合伙的,應當按照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2.禁止合伙投資者從事與合伙投資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伙投資者加入其他合伙投資。
4.禁止合伙投資者與該合伙投資者簽訂合同。
5.合伙投資者違反上述條款的,按照合伙投資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具體措施如下:所有合伙投資者如果感到氣餒,可以決定將聽者從公司中除名。
第九條合伙投資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伙投資可以因下列原因之一終止:
(一)合伙投資期限屆滿。
(二)全體合伙投資者同意終止合伙投資關系;
(三)合伙投資事業已經完成或者不能完成。
(四)合伙投資企業被依法撤銷的;
(五)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法院決定解散。
2.合伙投資終止后的事項:
(1)本行將選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___名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二)清算后有盈余的,按照收回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盈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割的項目可以以固定價格出售給合伙投資者或第三方,價格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有損失,無論合伙投資者出資多少,合伙投資應以共同財產優先受償。合伙投資財產中不足償還的部分,由合伙投資者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合伙投資者之間的爭議,應當本著有利于合伙投資發展的原則,通過協商解決。如果談判失敗,你可以訴諸法庭。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訂并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合伙投資者集體協商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本合同一式____份,合伙人投資人各持一份,合伙人各持一份。
合伙投資者:_________
合伙投資者:_________
簽字地點: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合伙經營協議書范本 篇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本協議未規定或與法律法規不符的,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一章企業名稱和經營場所
第一條合伙企業的名稱:
第二條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
第三條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四條合伙企業經營范圍:
合伙期限為年(自由選擇是否約定合伙期限)
第三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五條普通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為:
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六條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為:
第四章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七條合伙人共出資萬元,各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為:
普通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價格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評估辦法)。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方式出資。
合伙人應按期足額繳納出資。以非貨幣形式出資需辦理財產權轉移的,辦理完財產權轉移手續方為繳付完成。
第五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八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該條可根據合伙人之間實際約定,規定相應內容)
第六章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第九條必須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第十條經全體合伙人決定(或者按照合伙協議自行約定),委托個合伙人為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該合伙人應按照合伙協議或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
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第十一條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
伙事務;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十二條執行合伙事務人未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登記時,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將應當歸合伙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執行事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列舉事由)
對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七章入伙、退伙
第十四條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五條、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普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約定合伙期限的適用)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四)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列舉退伙事由)。
(未約定合伙期限的適用)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七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除有限合伙人外,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合伙人符合本協議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十九條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第二十條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二十一條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九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八章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的轉變
第二十二條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三條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第九章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七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列舉事由)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條合伙企業解散時,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二十九條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第三十條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三十一條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一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共同協商訂立,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本協議,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生效。
本協議未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依法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合伙企業留存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合伙人簽署(自然人簽名,自然人以外的單位蓋x):
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