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籌投資協議書(精選3篇)
眾籌投資協議書 篇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的相關規定,【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簡稱“ 某某 ”)作為普通合伙人于20xx 年6 月 1日與本協議附件一中所列的有限合伙人(以下稱“有限合伙人”)簽署本合伙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決定成立【城市生態綠植智能化管理系統產品開發】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合伙企業”,作為【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分店】)。各方已充分知悉相關投資的風險與責任,并就相關事宜訂立本協議如下: 第1條 總則
1.1 根據《民法通則》和《合伙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各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1.2 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1.3 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1.4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2條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2.1 名稱:【城市生態綠植智能化管理系統產品開發】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名稱為準)。
2.2 主要經營場所: 某某省某某市高新區第3條 合伙目的和合伙企業經營范圍
3.1 合伙目的:本合伙企業設立的主要目的是投資設立和運營【城市生態綠植智能化管理系統】店的分店,并為合伙人謀求投資收益最大化。
3.2 合伙企業經營范圍:【城市生態綠植智能化管理系統產品開發,軟件開發,電子產品設計與制造】,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經營
范圍為準。
第4條 合伙人姓名或名稱及其住所
第5條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6條 資金使用安排
眾籌投資協議書 篇2
甲方(公司)
乙方(入股人)
甲乙雙方本著誠信、友好、互助的原則,簽定本入股合同。甲乙雙方均得按以下條款執行雙方職責,履行此約:
一、入股時間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年。
二、入股金額
乙方出資共計人民幣元,計股。
三、入股金資產計算
按人民幣元為總資產(以簽約當日核算計),共計100股(此為原始股)甲方占股,乙方占股。
四、分紅
①每月日為分紅日,同時召開股東會議。
②紅利按每月純利潤之金額分配。
五、退股、中途退股
A.合同到1/3時;按當時入股金額之1/3退還,已分紅利亦按1/3計算。
B.合同到2/3時;按當時入股金額之2/3退還,已分紅利亦按2/3計算。
C.合同到期時;按退股當時(日)之前12個月之平均純利潤乘以18個月,作為總資產計算標準,再按股數退還。
六、純利潤
每月營利(總業績)扣除所有應支出后,再扣除行政管理費、折舊提攤費(以3年為計算準則,作為裝修及硬件設備更新之用),是為當月純利潤。
七、其他
①乙方在與甲方合同期內,不得與任何人在區域內做同類產品營利性投資。
②乙方在合同期滿后,若未續約,則在合同期滿后,一年內,不得在當地開設同類產品經營公司。
③合同到期日前半年,甲、乙雙方必須決定是否繼續合作事宜,惟乙方保有決定權,若乙方決定繼續合作,甲方不得拒絕。
④每月財務,由甲方保管,乙方監管,每月核算簽字后,分紅。
八、雙方協議
以上合同若有修正,按甲、乙雙方同意后更正之。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人:身份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眾籌投資協議書 篇3
投資人: 身份證:
現住址: 電 話: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并依據現代企業制度及所有參與者的意愿,為實現共同合作之愿望 ,特制定本協議各條款;
二、本協議所有參與者系自愿參加;
三、本協議為組建福建會館而制定,最新投資入股協議書。
四、本協議規定投資額度按福建會館章程相關條例執行;
五、籌集的資金打入福建會館的專用賬戶內,公司成立后轉入新公司賬戶;
六、所有投資人享有同等權利;
七、所有款項的用途及有關福建會館的投資事宜,對所有投資人公開并可隨時查詢;
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本次投資即為福建會館的入股本金,投資人將獲得相應股份并享有其權利義務。
九、如本協議因故終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之清算條款進行清算。
十、本協議公布后三日之內,將在福建會館招開投資人會議并舉行投資活動,選舉福建會館執行機構安排以后工作。其余未盡事宜,由福建會館執行機構決定并報投資人全體會議備案;
十一、本協議規定,在正式成立公司之前,執行機構人員不領取報酬;公司成立之后,由投資人全體會議或董事會決定;最新投資入股協議書
十二、執行機構主要工作有:
1、 制作福建會館項目商業計劃書;
2、 精心挑選合作的投資人;
3、 與投資人進行初步溝通和答疑;
4、 組織重點投資人到福建會館實地考察;
5、 協助與投資人的談判;
6、 負責起草相關投資協議、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董事會決議等,協議書《最新投資入股協議書》。
7、 協助安排簽約儀式。
8、 對新公司的組織安排提供建議。
十三、本協議規定,原則上執行機構不能逾越本協議的要求,若在福建會館項目進行過程中,投資人或投資人提出了與本協議要求相違背的事項,則執行機構不能自作主張,應征求投資人全體大會之意見,待投資人全體大會有明確答復后,再向投資方作出相應答復。
十四、本協議規定,執行機構應每周就目標項目融資進展以書面向投資人全體大會進行匯報。
十五、本協議規定,如合同項目在執行過程中,隨著研究工作的深化,發現本項目或原定的內容、指標等確需撤銷或作必要調整、修改時,必須經投資人全體大會同意。如屬客觀原因和不可抗拒因素使得項目不能履行時,須經投資人全體大會同意才能撤銷或修改,并提交相應報告。
十六、本協議規定,執行機構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撤消或終止本協議,公司正式成立之日,本協議自行終止;
十七、本協議經投資人簽字(或)蓋章并繳款后生效,一式兩份,投資人與福建會館執行機構各一份在簽訂正式公司章程時作為附件,該附件與正式投資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投資有風險,入股需慎重。
十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全體投資人商議解決。
投資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身份證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