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合伙協議書模板集合(精選5篇)
關于合伙協議書模板集合 篇1
甲方:撫州崇仁縣源野生態園
乙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
經雙方友好商議,特訂意向如下:
1、由甲方提供土地面積畝,由乙方自行投資在甲
方提供足夠建設游樂場所的使用面積土地上開發游樂項目,雙方合作時間為 年(具體時間從開園之日算起),在雙方合作期間甲方所需的游樂設備,投入資金由乙方承擔,除甲方獨立投資經營的項目外,全部由乙方獨立經營,甲方不得另招他人投資同類型的游樂項目。
2、甲乙雙方利益分配具體如下:3、游樂場經營有甲方提供正式的票據,并由甲方選配售票員,
并支付工資,乙方經營游樂場所有的工作人員的工資及相關報酬由乙方承擔。經營收入甲乙雙方于每月5號結算,逐月類推
4、甲方的責任及義務:
⑴甲方供乙方使用的場地要做到“三通一平”即電通、路通、水
通和場地平整,乙方所需項目建成后,項目間的通路、綠化等工作由
甲方負責。
⑵甲方要建好并建成乙方游樂項目所需的基礎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并聽從乙方的指揮與安排。
⑶甲方確保在年月日前正式對外試營業,如屆時不能開園而影響乙方的正常營業,則甲方要全部承擔乙方投入的人工工資及其他相關費用。
⑷甲方確保每年游樂場收入不低于萬元。如果收入不足 萬元,甲方應為乙方提供人的最低生活保障萬元及項目投入總金額的%作為補償。
⑸甲方在整體對外宣傳中,要把乙方的項目一并做好對外宣傳,(包括網站宣傳、折頁宣傳、營銷宣傳等),不得向乙方收取任何費用,乙方在辦相關證照時,甲方要協助乙方辦理。
5、乙方的責任及義務:
⑴乙方為甲方提供游樂場整體設計規劃、所有項目的設計圖紙。并在施工時現場指揮。
⑵乙方在游樂項目的經營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遵守園區的各項規章制度。場內所有機械設備要配專業人員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消除事故隱患,如發生安全事故及人生傷害所引起的經濟及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一。
⑶設備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格按照設備的安全操作愛護場內公共設施,做到遵紀守法文明經營。
⑷乙方在經營期間應按時交納水電費,如不按時交納費用所引起
的.后果則由乙方全部承擔責任,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⑸乙方確保于 年月 日前施工員及工程指揮人員到甲方場地開始建設,并在合同規定的試營業前15日內調試所有營業項目,以確保在開園時的安全,正式對外運行。
⑹乙方在簽訂合同時,必須確定在甲方投資的第一期全部游樂場項目內容(第一期項目暫定),并保證投入項目的完成到位。
6、本合同經營期滿,如乙方繼續經營,乙方應提前三個月向甲方提出,雙方就另行協商,并簽訂書面合同。如乙方不繼續合作經營,乙方應提前一個月清空游樂園,乙方所投入的游樂設備由乙方自行處理,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7、本合同在履行中如有未盡事宜或發生爭執,由雙方協商或由管轄地人民法院議決,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8、乙方所投入游樂園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及甲方景區的總體規劃,乙方如果更換或添加游樂項目應得到甲方許可,否則視為無效項目。
9、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簽訂之日生效,即產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20xx年日
關于合伙協議書模板集合 篇2
合伙人:甲( ), ,年月日出生,住址:
合伙人:乙( ), ,年月日出生,住址:
合伙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愿合伙經營寧德市蕉城區蕉南長和茶坊,總投資為萬元,甲出資萬元,乙出資萬元,各占投資總額的%、%。
第二條 本合伙依法組成合伙經營,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 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企業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
(一)合伙期滿;
(二)合伙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伙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合伙人:(簽字)
合伙人:(簽字)
關于合伙協議書模板集合 篇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律師事務所名稱: 英文名稱:
第二條 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x市路 身份證號:
x市路 身份證號:
x市路 身份證號:
第三條 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xx萬元,合伙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x 萬元 x%;
x 萬元 x%;
x 萬元 x%;
第四條 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 本所設立合伙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 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 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 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伙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十日內。經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 合伙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伙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伙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并注明會議內容。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伙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伙人查閱。
第十一條 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伙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一)、(二)、(三)、(四)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 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 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 收入分配。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為: 。
第十五條 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 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 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 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 合伙人變更
第十九條 入伙。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并履行“合伙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符合上述條件并申請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會議討論決定,并與新合伙人簽訂書面協議,報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須提前三個月向合伙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并報原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合伙人退伙時應對合伙期間尚未了結的工作、占用的財物、債權債務及應說明的其他問題作詳細書面報告,并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辦理移交和清償手續。
(三)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原則和規定處理合伙財產:
1.退伙時合伙人會議確認的其所占財產份額的85%進行結算,但在本所工作滿十年,或達到退休年齡的,按所占財產份額的100%結算;
2.以人民幣現金形式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留置所退財產份額的15%,時間為兩年,并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退伙人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參加當年度本所剩余利潤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有關移交、清償手續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況扣留其相應的財產,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對。
第二十一條 對合伙人的處理。
(一)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會議通過和制定的各項決議和規章制度,嚴重影響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給本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害的,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伙直到除名的處理。
上述處理并不影響其應承擔的有關經濟賠償責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職業道德、工作作風、品德操守惡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認為無法與其共事的,經3名以上合伙人提議、過半數合伙人附議,合伙人會議應當對該合伙人進行信任表決,除該合伙人以外的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決權確定不信任該合伙人時,合伙人會議即作出勸其退伙的決議,合伙人會議無須對該合伙人的行為舉證,但在表決前允許該合伙人申辯。
(三)當合伙人會議作出“勸其退伙”決議時,該合伙人應在15天內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的書面申請,并按退伙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和獲取應得的財產。如超過15天不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書面申請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對其作出除名的決定。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合伙人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合伙人會議應當將其除名。
(四)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會議除名的,保證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和理由提出反對意見,并:
1.按除名時合伙人會議所確認的其所占財產份額的70%進行核算;
2.均以人民幣現金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應留置其可領取財產的20%,時間為兩年,并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如其行為可能對本所千萬財產損失的,合伙人會議有權增加該留置的比例和時間及扣留其相應的財產。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當時支付確有困難,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 終止與清算。
第二十二條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二)本所的資產已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三)合伙協議中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的;
(四)合伙人會議決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銷執業許可證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條 本所解散時,應當在15內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在機構成立起10日內通知未辦結委托事項的委托人和債權人。
第二十四條 清算機構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清理本所的財產,編制財務清算報表和財產清單,處理未了結的事務,清理債權債務,處置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等事宜。對剩余財產,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進行分配。當本所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對剩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算單、制定清算方案報合伙人會議及有關機關通過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所在清算期間,合伙人不得執業。本所的執業許可證及合伙人、聘用律師的執業證,應當上交原登記機關。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本所與委托人協商解決。
第二十六條 合伙所清算結束后,清算機構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后,由本所主任簽名并蓋章,在15日內上報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同時將財務賬簿、業務檔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機關。登記機關批準注銷后,原管理合伙人應當及時辦理稅務注銷手續。
第六章 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七條 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對合伙財產的分割等事項發生爭議,首先應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再通過市、省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調解,本所及律師應尊重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調解意見或裁決,并自覺履行相關義務。
第二十八條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承擔的責任(由合伙人商定,具體條款列入本協議)。
第二十九條 本協議自本所批準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 本協議的補充或修改須經合伙人會議一致通過,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后生效。
合伙人簽名:
二οο 年 月 日
關于合伙協議書模板集合 篇4
合伙人:
營業執照號碼(或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子郵箱:
聯系方式:
合伙人:
營業執照號碼(或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系方式: 電子郵箱:
合伙人:
營業執照號碼(或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系方式: 電子郵箱:
全體合伙人在誠實守信、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共同協商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規定,自愿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合伙企業的基本信息
1.1合伙企業的名稱:
1.2合伙企業的經營場所:
1.3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
第二條合伙人的出資
2.1合伙人 ,出資 萬元,占比 %,以 出資。
合伙人 ,出資 萬元,占比 %,以 出資。
合伙人 ,出資 萬元,占比 %,以 出資。
上述出資應在 年 月 日前繳付。
2.2在合伙企業開始運營時應對財產進行登記并形成財產清單,并經全體合伙人簽字確認,在合伙企業運營中增減資產沒有經過全體合伙人修改合伙財產份額的,一律不得作為合伙財產,參與分紅。
第三條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3.1本合伙企業為普通合伙企業,由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合伙人以其個人財產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2合伙人應當在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超越合伙企業授權范圍的,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3合伙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為合伙企業所有并使用。
3.4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
3.5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6合伙人應承擔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條利潤分配及虧損承擔
4.1利潤分配方式:
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4.2虧損承擔方式:
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五條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5.1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 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但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執行情況。
5.2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有,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5.3合伙人為了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接受財務報表的合伙人在接受定期的財務賬單后應當在15日內提出異議,逾期未提出異議,此財務報表日之前的財務狀況視為確認。
5.4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做出決議時,實行 的表決辦法。
5.5被委托執行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除被撤銷對象以外的合伙人)經 同意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5.6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不得從事損害合伙企業利益活動。否則,其所獲利歸合伙企業所有。
5.7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做出決定:
5.7.1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5.7.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5.7.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5.7.4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7.5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7.6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5.7.7以合伙財產份額出質。
第六條入伙與退伙
6.1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6.2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力,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3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決定退伙。
6.4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當然退伙。
6.4.1當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6.4.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6.4.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
6.4.4法律規定或者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6.4.5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6.5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約定退伙的,應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6.6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之日。
6.7合伙人退伙時,經結算退還退伙人財產;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8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6.8.1未履行出資義務;
6.8.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6.8.3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6.8.4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6.9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合伙企業的解散、清算
7.1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企業解散。
7.1.1當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繼續經營的;
7.1.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7.1.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7.1.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日;
7.1.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7.1.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7.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7.2合伙企業解散后應進行清算,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決定合伙企業解散之日起有關印章、財務資料立即封存并經全體合伙人簽名,7日內重新刻制合伙企業清算印章。
7.3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本協議約定進行分配。
第八條違約責任
8.1如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違約方須承擔違約金 元,并賠償經濟損失。前述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因違約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及律師費、交通費等。
8.2如未能按本合同的約定按時繳付出資,每延遲一天,應按延遲部分價款的千分之 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爭議解決條款
9.1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其他約定事項
10.1本協議經各方簽章后生效。
10.2本協議生效后,如有未盡事宜,各方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0.3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0.4本協議正本一式 份,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人簽名:
日期:
關于合伙協議書模板集合 篇5
甲方:乙方: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甲、乙雙方共同合作投資經營商鋪做安防項目,經友好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協議書。
第一章:合作項目
第一條:1、雙方擬共同投資經營的項目為位于電腦城,并掛靠甲方的名義,甲方無償提供商鋪內一切貨源和安防配套經營。
2、合作本項目內容為:乙方同意共同出資購買電腦城商鋪,并裝修,同時按照雙方確定的安防材料設備的標準及規模進行裝修。
4、本合作項目期限為x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開始計算。
第二章:出資及盈虧分擔
第二條:乙方確認本項目的第一期投資為x萬元,甲方負責商店的'進貨和管理和技術。
第三條:合作經營的利潤分配方式為:甲、乙雙方各占商鋪內50%的純利潤享有合作經營所產生的利潤;如在合作經營中,合作經營產生借款,合作經營的利潤應先償還借款;利潤三個月分配一次,但須在利潤中扣除20%作為合作項目的后續發展基金合作經營的虧損分擔方式為:乙方前期需要承擔第一期投資的30%虧損!若超過30%則以雙方各承擔一半分擔合作經營所造成的虧損。
第三章:項目經營管理
第四條:項目經營的組織架構
1、管委會由甲、乙雙方共同組成,是項目經營管理的最高權利機構,參照我國有關法律及合作雙方簽訂的合同規定行使職權。打造專屬自己的淘寶旺鋪裝修店鋪優化商品推廣網站客服工作物流發貨
2、商店管理由甲方擔任負責合作經營的日常事宜,會計由乙方推薦擔任,所有合作資金須全部劃入店鋪資金。有關財務制度,經管委會訂立后實施執行。
3、其他管理人員的由甲、乙雙方共同商定委派或向社會招聘來確定。
第五條:商鋪經營的具體經營模式、商鋪管理及業務規章及制度由甲乙雙方共同制訂,甲乙雙方應認真、全面遵守。
第六條:每一個月甲乙雙方召開一次會議,通報商鋪的經營情況,包括生產、財務等情況,并經全體合作人一致同意制訂的相應方案、協議對全體合作人具有約束力;特殊情況,經雙方合作人同意,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商鋪和有損甲乙雙方的經營的活動,商鋪經營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作人同意:
1、投資規模或更改投資方案
2、對外訂立合同
3、轉讓或出租項目經營的財產
4、項目經營投資及費用超過____萬元支出
5、處分其他財產權利或以商鋪經營的財產為其它人提供擔保合作人未經合作人同意,行使上述行為,造成其他合作人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合作經營的內部管理事宜如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規章制度、對合作人管理工作的撤消等須影響合作經營的重大事宜經管委會雙方同意通過。
第九條:合作人轉讓其出資的,須經其他合作人同意,轉讓時,其他合作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如轉讓給第三人的,第三人按合作人對待。
第四章:合作經營的加入及退出
第十條:新合作人加入合作經營時,應當經全體合作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合作協議書。
第十一條:加入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對加入前合作經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合作人如退出經營需提前一個月告知其他合作人并經全體合作人一致同意后,合作人可以退出合作經營。
第十三條: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約定;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本協議一份四頁,各合伙人各執一份;
(三)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年合伙經營協議書范例篇三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現住址:市(縣)
街道(鄉、村)號
合伙人:乙(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況)
合伙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愿合伙經營(項目名稱),總投資為萬元,甲出資萬元,乙出資萬元,各占投資總額的%、%。
第二條、本合伙依法組成合伙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合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
(一)合伙期滿;
(二)合伙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伙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簽字或蓋章)
合伙人:(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