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租賃的簡單協議書(精選3篇)
農田租賃的簡單協議書 篇1
發包人: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 (以下簡稱乙方)
開發利用田地,發展農村經濟。經甲乙雙方協定,甲方同意 將 租賃給乙方經營。農田共計面積畝,具體位置由甲方現場指認保障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協議如下:
一、乙方以租賃的方式承包甲方的荒地,自主進行種植、經營,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進行干涉、干預,否則甲方應承擔乙方在承包期限內的`全部損失。
二、年限
租賃農田期限為(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土地租金事項
租田地價格為每年每畝元/年,租金的交納方式采取按每年支付的方式,由乙方于每年的年底交納給甲方,租賃期間不再產生其他費用;牡噩F有林木屬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砍伐。年底沒交清租金本合同作廢。
四、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租賃期間甲方必須協助乙方處理好周邊關系,積極提供各項基礎服務。
2、甲方保證在承包期內提供完善合法的耕地使用權。允許乙方租賃范圍開路。
3、租賃期內,甲方不得另行租賃該地塊,且不得因人員變更影響合同執行。
4、租賃期內,乙方不得利用該地塊進行豬養殖活動。
五、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向甲方交納租金。
2、在租賃期內,乙方有權種植其他作物項目,不得種桉樹,不得進行豬養殖。
3、乙方有權使用租賃土地周邊的水、電及道路等基礎公用設施。
4、乙方可在該地塊建設與約定用途有關的生產生活設施。
5、承租期滿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6、甲方中途無故終止合同,除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外并賠償相關經濟損失。
六、乙方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占有或其它不可抗力的損失,國家或私人對該地內的植物、設施等賠償由乙方享有。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農田租賃的簡單協議書 篇2
承包人:
發包人:
為響應國家農村土地流轉的號召,開發利用田地,發展農村經濟。經甲乙雙方協定,乙方同意將上江村明天沖組 地段農田荒地計面積 畝,租賃給甲方開發經營。為保障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協議如下:
一、甲方以租賃的方式承包乙方的農田荒地,自主進行規劃、經營,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進行干涉、干預,否則乙方應承擔甲方在承包期內的全部損失。
二、甲方租賃乙方農田荒地期限為二十年(從20xx年11月至2031年11月止),自簽訂協議之日起,甲方按組上原有造冊面積第一個五年每畝每年付給乙方租金100元;第二個五年每畝每年付給乙方租金120元
最后10年每畝每年付給乙方租金150元,租金按每年支付。租賃期滿,雙方視情況再議,如不續租,甲方必須為乙方恢復原狀。(不包括甲方征用田地)
三、甲方需要在乙方的田地上建房,按糧田每畝12000元、荒地每畝5000元、山林每畝3000元的價格計算。
四、甲方在開發田地之前必須無償為乙方修通草坪水泥路至明天沖的泥沙公路(修路占地乙方無償提供)。
此協議一式三份,甲方、乙方、監證三方各持一份。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農田租賃的簡單協議書 篇3
出租柜臺方:_________(商場),以下簡稱出租方;
承租柜臺方:_________(個體工商戶或單位),以下簡稱承租方。
擔保方:_________。
為了搞活經濟,充分發揮柜臺的經濟效益,經雙方協商,由出租方將柜臺租給承租方經營,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租賃柜臺的數量、面積及其座落的地點_________。
第二條:租賃柜臺的期限和經營范圍_________。
第三條: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1.租金標準:_________。
2.支付方式:_________。
3.支付時間:_________。
第四條:承租方的權利、義務
1.承租方在經營范圍所從事的經營活動,不受出租方干預。
2.承租方有權要求出租方提供一切開展正常營業活動所必需的條件。
3.承租方對于租用的柜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準以任何形式進行轉租,轉讓(個體工商戶的承租經營人員必須是營業執照上核準的人員)。
4.承租方不得利用柜臺從事非法經營,其經營活動不得超出其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范圍,也不得超出出租方的經營范圍。
5.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必須亮證經營。承租方的商品銷售活動必須實行現貨交易,不準開展預收款式的預售或代購、代銷業務。
6.承租方必須愛護柜臺設備,在租賃期間如損壞所租賃柜臺設備,必須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7.承租方必須遵守出租方的店堂紀律,端正經營態度,文明經商,禮貌待客,遵守安全消防規則,維護店容衛生。
第五條:出租方的權利、義務
1.出租方有權要求承租方按期交付租金。
2.出租方有權要求承租方上報各種報表,有權對承租方的經營活動是否合法、是否遵守店堂紀律和有關規章制度等進行監督。
3.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
。1)擅自改變柜臺的使用性質;
。2)擅自轉租、轉讓柜臺或利用柜臺從事非法經營活動;
。3)逾期交納租金,經出租方限期交納后仍拒不交納者;
。4)承租方嚴重違反店堂紀律的有關規章制度不聽規勸者。
4.出租方必須尊重承租方的經營權利,不得以監督為名干涉承租方的正當經營活動。
5.出租方必須給予承租方以同本店柜臺平等的一切經營條件,為承租方的經營活動提供方便。
第六條:納稅
出租方、承租方必須按有關稅收規定,按期交付各自所依法負擔的納稅金額。
第七條:擔保方的權利、義務
1.擔保方有權對承租方的經營情況進行了解,有權要求承租方依法經營和遵守店堂紀律、規章制度,要求承租方按期向出租方交納租金。
2.承租方如不按期、按規定數量交納租金,并經出租方催交仍拒不交納時,出租方有權要求擔保方代為交納租金。擔保方對此承擔連帶經濟責任。擔保方代其交納后,有權要求承租方償付代交租金。
第八條:生效時間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滿、停租或承租方遷走時,應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應由訂立合同各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本合同經_________公證(或鑒證)機關公證。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訂立合同各方各執_________份;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等部門各一份備案。
出租方(蓋章):_________
承租方(蓋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