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商家協議書
③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④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⑤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⑥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2、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3、企業解散后,由清算人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還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4、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①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②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
③清繳所欠稅款;
④清理債權、債務;
⑤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⑥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5、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6、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7、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五條違約責任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附則
1、本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備注:合伙人在合伙協議中也可另約定)。
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合伙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