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投資產合作協議書
第十章 稅收
1.凡因履行本協議而發生在甲方國家以外的一切稅費,均由乙方承擔。
2.中國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對乙方課征有關執行本協議的一切稅費,由乙方支付。
上述所得稅將由甲方從本協議規定的支付中予以扣除,并代乙方向稅務當局繳納,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稅務當局出具的稅收單據一份。
3.中國政府根據現行稅法對甲方課征有關履行本協議的各項稅費,由甲方支付。
第十一章 仲裁
1.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仍不能達成協議時,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2.鐘裁地點在瑞典的斯德哥爾摩,按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仲裁程序進行仲裁。
3.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4.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5.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部分外,協議應繼續執行。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1.簽約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戰爭、嚴重水災、火災、臺風、地震和其他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協議執行時,則延長履行協議的期限,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2.責任方應盡快將發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用電傳或電報通知雙方,并于14天內以航空掛號信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方確認。
3.如不可抗力事故的延續時間超過120天時,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盡快解決繼續執行協議的問題。
第十三章 協議生效終止及其他
1.本協議由雙方代表于 年 月 日簽訂。協議簽字后,各方應分別向本國政府當局申請批準。以最后一方的批準日期為本協議生效日期。雙方應盡最大努力在60天內獲得批準,用電傳通知對方并用信件確認。
如從簽訂協議之日起,6個月內協議未能生效,則本協議對甲、乙雙方均無約束力。
2.從協議生效日算起,本協議有效期為XX年。
3.本協議的任何終止,不影響雙方發生的債權和債務,債務人應繼續償付未了債務,直至償清債權人的全部債務為止。
4.本協議用中、英文寫成,一式四份,每種文字雙方各執兩份。
5.本協議附件1至附件7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協議正文有同等效力。
6.對本協議條款的任何修改及補充,需由雙方代表簽署書面文件,此文件作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協議有同等效力。
7.為執行協議而發生的雙方間的通訊均用英文進行。正式通知以掛號信航寄,一式四份。
第十四章 法定地址
甲方: 公司
地址:
電傳:
電話:
乙方: 公司
地址:
電傳:
電話: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