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戰略合作協議書
4.2.2對甲方自行調研并推薦或甲方受丙方委托進行調研的具體商業項目,丙方同意實施,但乙方不同意的;
4.2.3乙方未能取得丙方選定的具體商業項目的開發資格的,如未能取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
4.2.4有證據顯示乙方因無充分資金或存在其他客觀原因(如因訴訟被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或被申請破產等)從而無法確保正常開發丙方選定具體商業項目的,且經丙方要求,未在丙方要求的合理時間內予以消除這些隱患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4.3丙方須在收到甲方報送的具體推薦商業項目資料之日起天內向甲方做出書面答復。該答復內容須包括丙方是否同意實施此項目、丙方計劃于何時實施此項目、如乙方不同意實施此項目時丙方是否同意自行實施此項目或與本協議以外的與乙方為同行業的第四方合作實施此項目等內容。
4.4對于丙方委托甲方進行的調研項目,如丙方改變經營計劃致使該項目取消或延遲,則丙方應對甲方予以補償。
4.5丙方與乙方共同選定具體商業項目之日起天內須與乙方就此具體商業項目簽訂正式的合作合同。
4.6如丙方因第4.2條規定情形選擇與本協議以外的和乙方為同一類型并從事相同的競爭性業務的第四方共同來實施此項目時,丙方須保證甲方享有在與其他投資管理公司同等的條件下與該丙方選定的第四方的優先合作權。如甲方最終未能與丙方選定的第四方進行合作,則丙方應對甲方予以補償。
4.7在乙方完成具體商業項目開發后,丙方須按乙丙雙方之間的合同約定進駐經營。
五、其他
5.1在本協議有效期間,各方均有權對外宣傳時表明三方之間的這種戰略合作伙伴關系;盡管有前述規定,但在發生在某一具體商業項目實施過程中乙方或丙方有一方未實際參與時,其他各方對該具體商業項目進行宣傳時,不得做引人誤導的宣傳。
5.2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各方另有特別約定的,按該特別約定執行。
5.3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有爭議協商不能解決,則提交本協議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
5.4本協議一式陸份,各方各執一份,自本協議各方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代表: 代表: 代表:
簽字時間:
簽字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