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就業協議書
一、就業協議書的作用
就業協議書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權利和義務 的書面表現形式。其一般由國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統一制 表。就業協議書是作為學校列入派遣計劃的重要依據,由學校發給、畢業生簽字, 用人意境蓋章,畢業生本人保存一份作為辦理報到、接轉行政和戶口關系的依據。
簽訂就業協議書是國家為規范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避免混亂,杜絕就業欺 詐行為,維護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嚴肅性,為維護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的合 法權益而采取的一項必要措施。
二、就業協議書的性質和特征
從法律意義上說,協議書若要具有法律效力,它就要具備合同(或契約)的 性質和特征。因此,就業協議收應是人(畢業生、用人單位)之間確立蔻關系( 聘用關系),明確權利、義務的協議。該協議應具有以下特征:
1.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必須相一致
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相 一致才能成產。只有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雙方當事人都有意思表示,但 相互之間意思表示的內容不一致,協議都不能成立。
2.協議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協議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畢業生,另一方不論是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還是 大型企業集團等,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雙方沒有上下和高低 之分。
3.協議應具體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為確立一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因此,不發生 任何法律后果、不涉及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協議是沒有法律意義的。
4.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
協議既然是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因而對雙方 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時也得到國家法律的承認與保護。因此,雙方當事 人必須認真、嚴格地履行各自應承擔的義務。
三、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主體不同
就業協議適用于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之間,學校是就業協議的 鑒證方或簽約方,就業協議對用人單位的性質沒有規定,適用任何單位;而勞動 合同只適用于勞動者(含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不含公務員單位和比照實行 公務員制度的組織和社會團體以及軍隊系統)之間,與學校無關。
2.內容不同
畢業生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并表示愿意到用人 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愿意接受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并列入就業方案, 而不涉及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原享有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 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 為明確。
3.時間不同
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再前,就業協議應在畢業生就業之前簽訂,而勞動合 同往往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才簽訂。
4.目的不同
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于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是對雙方的基 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內容的大體認可,并經用人單位的上 上級主管部門和高校就業部門同意,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用人單位主 管部門簽字蓋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編制畢業生就業方案和將來雙發訂 立勞動合同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