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化執法的心得體會
在人格上,一點也不比警察或者任何人低,警察僅僅是職務行為,是政府的執法者,并不比任何人高一等。
每個人都有其“社會身份”,當他的這種社會身份在現實生活中因為警察的介入受到“微妙對待”時,自然就給其他人對他的這種身份產生“微妙”的看法。這種看法是無形的,但是,他的殺傷力卻是巨大的,不可估量的。對當事人今后的生活、學習、工作乃至前途都有著極其重要的影響力。使當事人在生活中所扮演的“社會角色”不同程度的受到一定的傷害。
人性化執法的春風已逐漸吹遍全國大地的每一個角落。我們也不乏看到一些好的現象,治安就是要去弊取利,從而達到高效執法,文明執法和人性化執法。
但是我們在堅持人性化執法的過程中要避免一些誤區。近年來,“法律人性化”一詞開始流行,但由于相關問題的討論缺乏專業法律人的參與,人們對這一新詞的使用還不規范,對其具體內涵也沒有達成基本共識。從法律專業的角度出發,結合“人性化”一詞的日常意義和非法律的專業性含義,“法律人性化”是指法律必須與人性相協調,并盡可能以溫情的方式得到施行。明確這一定義后,就很容易判斷出在使用這一新詞匯過程中的常見誤區了。
社會上,很多領域都提出了“人性化”這一概念,以至于在我們日常執法時,也常有人以“人性化”來要求。人性化管理是管理者的一個愿望,但也使執法者在執法時產生了不小的困惑。執法人員是否該對多樣性情況采取多樣性的相對執法呢?如何把握好這個執法尺度呢?本人認為,人性化執法是必要的,但不能將其發展為軟懦執法,從而將弱化執法力度。執法人性化的推行,既要執法者在執法模式和分寸掌握等方面的改進,也要加強執法對象、被服務群體的法律意識。
“人性化執法”的實質是貫徹“以人為本”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執法機關“人性化執法”所體現的是對公民的自由和權利的尊重,是正確處理公權力與私權利的關系。在貫徹“人性化執法”中應以此糾正執法犯法、野蠻執法,要有人道關懷,但不應誤解,束縛手腳或法外施恩,蛻變為“人情化執法”。
公安民警堅持人性化執法,必須防止兩個誤區:一是以“人性化”為借口,損害法律尊嚴;二是以“執法”為借口,侵害公民權利。為此,必須通過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民警的執法水平、完善監督機制等途徑促進民警人性化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