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進性學習感言
三、當代精英法官不能滿足于做一個“干吏”和“辦案
機器“,而要努力做一名思想者、學習者。
(一)如何看待法律
法律及司法制度的產生,有“公意說”、“權利讓渡說”以及“工具主義”等等。意識形態領域的產物自有其現實依存,它最根本、最現實的意義就在于,它體現了共同意志,實現和維護了共同秩序。這也是它存在的價值所在。對它的價值評判、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等問題的討論在此打住,先轉入另外的問題。
(二)如何看待法官
所謂干吏,即是辦事干練的官吏。而法官與一般所指的“官吏”又有所不同,按照社會普遍的說法,法官是“國家法律的執行者,不僅代表著國家的形象,同時也是社會矛盾和糾紛的終局裁判者,是保護人民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被公眾視為社會正義的守護神,社會正義的化身”。
對此我的觀點稍有不同,或許我是從個體的作用這一角度來認識的。法官職業確有其特殊性,對法律的尊崇,對司法職業的神圣化,可以強化公眾對法律重要性的認知,也可提高司法者的榮譽感和責任感。但是另一方面,我認為把法官神圣化的企圖有違理性:
首先這種企圖本身就違背了人的平等性。須知法律不是作為一種口號式的信仰而存在,司法者以法律為圭臬,可稱為法律的衛道士,但二者的關系又非耶穌與教士之可比。觀察歐洲的歷史,我們就可知道文藝復興就發端于人們對教士進而對基督教義產生的懷疑,提出了“人本主義”思想,倡導自由、民主平等,高揚起探求真理,崇尚科學的大旗。而今天,法律的價值和功能已成為社會的共識,因為它最大限度地體現了群體的意志,維護著群體的共同利益。然而將任何個人或組織予以神化的傾向都值得我們疑慮。另外,帶上這樣的高冠,也容易使人自持和驕矜。
其次我認為這種過度神化的定義有推卸責任之嫌。面對世象紛繁,知識浩如煙海,法官的認知能力有限,要承擔所有公平正義的終局性裁判以及“即使我們只有百分之一的錯案,但對當事人而言卻是百分之百”這樣的評判,使他的壓力可想而知,矛盾匯集于此,目光聚焦在此,問題似乎也肇端于斯,成為不能承受之重。我認為,要讓他承載過多的社會理想和維護絕對的公平正義有主觀主義和推卸責任之嫌。因為法律是我們大家制定的,而維護它,不應該是某一個或某幾個人之責。誠然,法官由于社會分工的不同,他對法律程序的操作更具規范性,他對法律思想的詮釋也應更為精到。這就要求他們勤奮學習法律及相關知識,掌握和提高作為法官應具備的淵博知識、嫻熟技能和高尚的人格魅力。
作為個體,司法者也在實用、功利、個人理想和社會理想之間尋求平衡。他也需要激勵和約束。“不告不理”的被動、“等腰三角”式的中立以及生殺予奪的大權,只是人們能夠看到的表象和感性認識。我們只有理性地認識了法律,才能理性地看待法官。恩格斯說:一個民族要想站在科學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沒有理論思維。法律是一門社會科學,也是應用科學,自有其規律;而法官的活動和工作成果,可以說是思想領域的一種產品,這種產品不同于標準化大生產下的普通產品有可以物理量化、可以直觀測量的質量標準。然而是否就沒有標準,最根本的標準是什么?就是“法律”。因為它夠客觀,夠廣泛,夠權威;來之于民,公示于眾;人人可以對照,可以運用,可以監督。而法官只不過是維護公平正義的一個環節。去做一件事,叫“工作”,而做好一件事,就叫“藝術”。法官最大的責任,就是把“天下之公器”變為“人民之自然”,就是運用其法律知識的積淀和司法實踐的經驗,提高適用法律的水平,更加“充分發揮法律的教育功能,把庭審作為法制教育的課堂,把法律文書作為法制宣傳的載體”,做到“辯法析理,勝敗皆服”,以”求客觀規律之真”。要實現公平與效率的工作主題,達到藝術的境界,需要我們付出艱辛的努力。時代要求法官不但要努力成為一名專家,還要專精一門,觸類旁通,成為“雜家”。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須有厚實的文化底蘊,廣泛的知識積累。淵博的知識既可以提高一個人的內涵和修養,又是勝任法官工作的重要基礎。一名法官如果僅有滿腔熱情,而沒有過硬的業務本領,就難以保證案件的質量,就會出現差錯甚至造成不良后果。這時再談忠于職守便沒有了實際意義。這需要我們不斷地學習、思考和實踐。
理想總在未來,而我們必須在現實的矛盾中前行。我欣賞的口號是:聚精會神搞建設,一心一意謀發展。與大家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