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專家工作細則
為保證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專家有序、高效開展工作,制定了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專家工作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專家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金標委)專家有序、高效開展工作,根據《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 組 成
第二條 專家按照專業特長(信息技術、金融業務等)實行分類管理,專家聘期二年,可連聘連任,金標委委員依程序可兼任專家。
第三條 專家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宜來自于金融業機構、科研院所、學術團體、其他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相關企業等。
第四條 專家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相關領域的專長,具有中級以上或相應職稱,熱心標準化工作;
(二)在金融業務、金融信息化、金融標準化等方面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較豐富的實踐經驗;
(三)金融相關領域領軍人、學術帶頭人、技術負責人或骨干人員優先。
第五條 專家征集采用單位推薦、定向征募和社會公開招募三種方式,經遴選、報主任委員審批并在一定范圍公示后聘任,專家聘書由金標委頒發。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金標委規章制度、標準體系、標準制(修)訂立項建議評議、標準草案征求意見、標準宣貫、標準復審、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及國際標準文件投票和評議等有關事項提出意見或建議;
(二)參加金標委組織的有關會議;
(三)登錄金標委互聯網站,獲取金融標準化相關資料;
(四)獨立發表意見和行使權利。
第七條 專家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金標委有關規章制度;
(二)按要求積極參加金標委組織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三)針對金標委委托相關事項,應充分進行調查、研究和分析,獨立、客觀、公正地提出有關建議和意見;
(四)專家工作單位、通信聯絡方式變更等應及時向金標委秘書處報備;
第四章 專家管理
第八條 專家日常管理。
(一)專家日常管理由金標委秘書處負責,專家相關信息資料由金標委秘書處維護;
(二)專家參與金標委活動的方式由金標委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安排。如需召開專家評議會議,由金標委秘書處按照專業方向確定參會專家范圍,由與會專家推舉專家組組長組織完成評議的方式開展;
(三)金標委秘書處可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增補、解聘、調整專家的建議,報金標委主任委員批準;
(四)專家履職應接受金標委秘書處的監督,金標委秘書處對專家參與金融標準化活動、意見反饋情況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統計和考評,并根據考評結果酌情進行獎勵和處罰。
第九條 專家解聘。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金標委秘書處提出調整和解聘的建議,報金標委主任委員批準后予以解聘。
(一)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金標委相關管理規定;
(二)未履行本細則規定的職責,無故兩次以上不參加金標委活動;
(三)未經許可代表金標委向媒體公開發表言論,其行為影響到金標委正常工作;
(四)利用專家身份為本人或者他人謀求不正當利益;
(五)因工作變動、年齡、身體健康等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專家;
(六)本人自愿提出解聘申請;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專家職責。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細則由金標委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