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學習執勤戰斗條令心得體會
這五個第一大家都是知道的,是上級領導為加強執勤工作,減少火災和各種災害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而提出來的執勤工作新要求,以在部隊執勤滅火和應急救援任務中,得到了落實,實踐證明是符合執勤工作實際的,這次新頒布的《條令》將其列為滅火和應急救援的要求。
1、第一時間調集足夠警力和有效裝備。
一是第一時間是指接警要快,并在最短的時間內,迅速調集滅火和應急救援所需的人員和車輛裝備。二是足夠警力是指足以完成滅火和應急救援任務的警力,在習慣上警力和裝備是不分家的,通常叫做兵力,即包括人員也包括車輛裝備,通常的兵力調集各單位都是有規定的,普通火災按單位規定調集或按火災等級調集,按值班首長指示調集。重點單位按滅火作戰預案調集。那么如何理解足夠呢?就是根據情況要比常規調集要多,寧多勿少。三是有效裝備是指火場或應急救援現場所需的效果最好的裝備一定要及時調集。現在有個說法就是小火滅戰術,大火打裝備。有什么裝備打什么仗。
2、第一時間到場展開。包括接警出動、向火場行駛、火災偵察、戰斗展開,各個環節都要體現速度,突出一個快字,但也要做到穩、準。
3、第一時間實施救人。救人第一這是新的《條令》的指導思想,是第一位的任務,是必須的。無論是火場還是應急救援現場,只要有人被困,受到威脅,我們消防部隊一切行動首先圍繞救人來實施。
一是直接救人;二是掩護救人;三是控制火勢、排除險情救人。
4、第一時間進行排煙降毒。
一是為救人贏得時間;二是有利于滅火救援人員行動;三是控制和改變火勢蔓延的方向。
5、第一時間控制災情發展。無論是火災或是其他災害,消防部隊到場之后首要任務就是控制其發展,將災情控制的范圍涉及的面越小越好,既能減少災情造成的危害,又能為徹底消滅災情創造條件。
(二)建立滅火與應急救援全勤指揮部指揮體系。新《條令》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總隊、支隊應建立遂行滅火與應急救援戰斗的全勤指揮部。全勤指揮部由指揮長、指揮助理組成。指揮長由副參謀長、戰訓處(科)長和具有豐富實戰經驗的人員擔任,指揮助理由司令部和政治部(處)、后勤部(處)、防火監督部(處)值班人員擔任。
新《條令》第四十九條規定,兩個以上公安消防支(大、中)隊處置同一起災害事故時,上一級全勤指揮部或者值班首長,值班人員應當立即出動。
全勤指揮部建立,整合了支隊值班體系,加強了部隊的值班工作,有利于對滅火和應急救援任務的完成。到場的單位要向全勤指揮部報告情況,聽從全勤指揮部的指揮。
(三)滅火與應急救援專家組參與。新《條令》第六十一條規定,技術專家組一般由公安消防部隊和有關單位專家組成,由總指揮員確定技術專家組組長,履行下列職責:
1、觀察、搜集現場相關情況和信息,判定災害事故發展趨勢,監控消防控制中心和消防設施,配合滅火與應急救援行動;
2、評估災害事故的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以及可能發生的后果,提出應急處置建議;
3、參與制定作戰方案,提供技術支持,解決技術難題。
一是履行好職責,為滅火與應急救援行動出謀劃策;
二是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是只有建議權,沒有決定權。
(四)特殊情況下出動規定。新《條令》第四十六條規定,接到鄰國(地區)、使(領)館、外籍船舶、軍事管理區等特殊區域報警或者救援請求時,應當及時向上級報告,并做好出動準備,待批準后按照相關規定,協議處理。接警后先報告上級,同時準備。待上級批準后方可出動,并做出相關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