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酒駕醉駕紀法學習心得體會(通用3篇)
圍繞酒駕醉駕紀法學習心得體會 篇1
市局組織各單位學習了禁止酒駕的相關材料,經過學習,我深知作為一名執法者,同時又是一名守法者。更知道遵守交通法規的重要性。禁止酒駕不僅是保護自己,也是是愛護家人,愛護他人的體現,更是展現職能機關執法,遵法的窗口。
首先從違法成原來說,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最新修改,醉酒駕駛機動車,不管是否造成后果,都將依照"危險駕駛定罪,處以1至6個月拘役,并且處罰金。這就意味著醉酒駕駛將不再是違法,而是一種犯罪行為,最長可處6個月的拘役,醉駕被查者的身份也由普通違法者變成犯罪嫌疑人。同時,根據修正案草案,醉駕者將被吊銷駕駛證,且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關于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將吊銷駕駛證,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從共通的違法成本看,醉駕當事人不光失去自由,還將損失金錢,更留有犯罪記錄。關于于一名公安來說,根據單位的有關規則,其性質和后果之嚴重不言而喻。
其次,為了公安干警在廣大人民群眾中的威信,確立民警在人民群眾中的良好形象,市局和總隊關于駕駛員的`嚴格要求,在駕駛公車時,必需帶齊雙證,簽好派車單,堅決杜絕酒駕,加強民警小時工作外的思想和生活管控,從政治,思想,行動展開愛警活動。
自從公安部提出五條禁令后,北京公安局就加大了關于酒駕的嚴管程度,經過組織民警觀看警示教育片的形式,讓大家在思想上繃勁酒駕這根弦,加強思想意識。還利用基層黨支部的作用,逐一關于單位愛喝酒,能喝酒的民警談話,勸其少喝酒、不喝酒,從根源上杜絕酒駕。
圍繞酒駕醉駕紀法學習心得體會 篇2
20xx年6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并于20xx年7月1日起施行。總共分為7章68條。詳細的闡釋了此法的適用情形,整合了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填補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出臺前,關于公職人員處分的情形、適用規則、程序等方面的規定,形成了高效統一的規定。
作為實施該法的紀檢監察機關,《政務處分法》的出臺無疑給其今后的工作帶來了極大的.方便,以后所有公職人員都可以用此法管理約束。《政務處分法》第二條規定,本法適用于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的活動。其中,《政務處分法》明確: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即: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作為紀檢監察干部,《政務處分法》出臺后必須及時加強學習,努力提高自身專業素質,及時做好紀法貫通,法法銜接。此法另一方面加強了對公職人員正常執法工作的保護,倒逼日后辦案中取證等方面的技巧性。因為專章規定了政務處分程序,強調嚴禁非法收集證據,調查認定的違法事實及擬給予政務處分的依據必須依法告知被調查人,保障其申辯權、申請回避權等權利,確保案件公正調查處理,政務處分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并專章細化對政務處分決定不服提出復審、復核的內容,暢通被處分人救濟渠道。
對于公民而言,法無禁止即自由,對于國家機關,法定授權必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帶給公職人員的不僅是震懾警醒,也是保障,只有依法處分才能辦鐵案,經得起時間考驗。
圍繞酒駕醉駕紀法學習心得體會 篇3
七歲的時候,我和爸爸去少年宮玩,我發現幾個小朋友在紙上“龍飛鳳舞”,似乎很有趣,便要爸爸買字貼給我練字。
一天中午天氣晴朗,陽光明媚,我像以前一樣拿出字貼來練字。這時,我的好朋友小明、小東和小軍來找我玩。小明說:“你快點出來吧,我們一起出去玩。”小東也附和著:“是呀,你不要整天都呆在家里練字啊!”我看了看手中的筆,對他們說:“我也很想出去玩,但是我還沒有把字練完。”這時,小明說:“不出去就算了,我們走吧。”望著他們遠去的背影,心里想到:唉,現在苦點兒算什么呢?以后就會好的,這叫做苦盡甘來。我又認認真真地練起字來。
功夫不負有心人,現在,我寫的字既得體,又漂亮。我的書法作品不但在學校的展覽會上獲得了一等獎,還在少年宮書法比賽中獲得了冠軍。媽媽還把我的書法作品掛在屋里的墻壁上,如果有客人來到我家,看到了我的書法作品,必定會贊不絕口,這時,我的心里就像吃了蜂蜜一樣甜。但是,成績只是表示現在,而我要更加努力地學書法,將來取得更好的成績。
書法不但鍛煉了我持之以恒的意志,還給我帶來了快樂與歡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