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單位管理制度(精選3篇)
施工單位管理制度 篇1
工地施工現場管理制度
一、施工現場管理
1、施工開始現場必須配備滅火器2個。(未配備罰200元)
2、每日施工結束后清理地面,保持地面衛生,杜絕臟、亂、差現象。(現場不清潔處罰200元)
3、施工現場禁止明火,嚴禁抽煙。(地面發現煙頭罰50/個)
4、施工現場嚴禁喝酒、做飯(根據實際情況定)。(發現一例罰200/次)
5、現場做好物品(入戶門,甲供材料,半成品,暖氣,空調等)保護,加保護膜;公司提供材料保護;半成品保護。物品擺放條理分明。(以上每項欠缺罰100/次)
6、現場標識及管理性單據必須到位,不達標準及損壞。(欠缺罰100元)
7、施工現場必須配備簡易潔具,杜絕衛生間異味(出現異味或未配備潔具處罰100元)
二、施工工人管理
1、現場施工人員必須穿著公司統一服裝,嚴禁赤膊施工。(現場工人沒穿著工服罰50/個)嚴禁閑雜人員無辜在施工工地逗留,如有發現罰100/次。
2、施工人員嚴禁盲目施工,應嚴格按照公司規定施工工藝施工,工長必須將施工工藝及工序安排到個人,如因以上出現問題,無條件返工,二次進料,損失自負。
3、嚴禁施工相關人員與客戶發生沖突,如有發生視情節嚴重處以500――1000元罰款,并立即辭退。
4、現場施工人員嚴禁抽煙,如發現罰100元/次。
5、現場施工人員嚴禁喝酒,如發現罰100元/次。
6、施工中嚴禁施工人員與客戶私自商訂工程價格及做私單。如有發現處以1000――3000元罰款。
7、公司工服應定期清洗。保持著裝整潔。
8、施工工人對客戶的疑問應耐心解答。對參觀人員應熱情禮貌,講話注意分寸,如因施工工人言語及行為造成的客源丟失,處以200元罰款。
三、施工工長管理
1、施工工長直接對公司負責,對客戶負責,聽從公司安排及傳達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協調公司、施工人員和客戶的關系,做到盡力盡責。
2、公司安排工程給工長,嚴禁推脫,如無特殊原因推脫處以1000――20__元處罰。
3、施工材料有公司統一配送管理,施工材料每次進場應及時通知客戶進行材料驗收,嚴禁私自進料;嚴禁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假材料,或使用公司規定外材料(未經公司批準)如發現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
4、對公司各項管理制度及公司施工工藝應熟記。對施工工序及工程工期安排合理。
5、在工人使用安排上應慎重,杜絕盲目及野蠻施工,如因材料使用不當;偽劣工程所造成的停工、無條件返工,后果自負。因施工質量不達標更換工人兩次以上罰500元。
6、對公司標識、現場管理單、半成品保護及時到位。
7、對公司制定的各項單據應及時填寫,需要公司人員配合的及時通知公司。對公司交給施工隊的每項單據、圖紙及報價保存完好,工程完工后一并交還公司備案。如有缺少處以200――1000元處罰。
8、確保工程質量及工程進度,施工工期嚴禁無故延期。如因工長安排工序不當,客戶投訴工地無工人及進度緩慢,造成工程延期罰1000元。
注:以上條例如有違犯,損壞公司名譽(視情節嚴重),造成客戶信任度降低,向公司及其他方投訴的,處以20__―5000元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公司對其重罰并辭退處理。此條例自下發之日開始生效并實施。
施工單位管理制度 篇2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在簽定工程經濟承包中有安全生產指標;制定各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按國家要求配備一名安全員;對現場管理人員進行責任制考核。
2、制定安全管理目標:(全年死亡事故為零;重傷事故為零;年一般事故不超過20%。)安全責任目標進行分解,按分解的責任進行考核。
3、根據工程施工的特點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方案、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和其它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批準;對專業性較強的項目,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認真落實安全技術措施方案中的各項措施,并走在施工進度的前面。
4、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全面、具體、有針對性的做好分部(分項)的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履行簽字手續。對專業性較強的分布(分項)進行單項交底。
5、落實安全檢查制度。做好日常的安全檢查和專項安全檢查,對存在的隱患應定人、定時間、定措施進行整改;做好檢查記錄,履行簽字手續。
6、落實安全教育制度。針對現場的實際情況進行安全教育;(高處作業、機械設備的運轉情況、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各班組進行崗位安全教育。(操作規程、作業環境、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7、建立班前安全活動制度。上班前班組負責人應在布置生產的同時交代安全工作,注意事項,確保安全生產順利進行,杜絕事故的發生。
8、凡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機構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取得操作證后,方可上崗;按期接受政府部門的復審。
施工單位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管理,保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有效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實施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是指對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或者地質災害隱患,采取專項地質工程措施,控制或者減輕地質災害的工程活動。
第三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均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第四條國土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第五條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在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資質等級與業務范圍
第六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整理設備。
(三)丙級資質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外來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的安全,特制定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外來施工單位是指從事山西能源發展有限公司內部建筑、維修、改造、設備檢修、安裝等施工項目。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山西能源發展有限公司。
第二章職 責
第四條 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安全管理由公司安全部門負責。
第五條 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施工管理由生產運行部門負責。
第三章 外來施工的安全管理
第六條 外包單位必須持有有關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承包工程資質,特殊項目的工程承包必須有質量監督部門的.證明。
第七條 外包施工單位應具備施工簡歷和三年安全施工記錄。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技術素質要符合工程要求。
第八條 承包方必須有滿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
第九條 建筑施工承包單位必須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條 為了落實安全與經濟承包掛鉤,施工單位施工前必須到安全部門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協議書要明確應負的安全責任和處罰條款),辦理有關開工手續。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遵守發包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接受發包方安全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對安全部門提出的意見及時整改,對情節嚴重者有權立即停止工作,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由施工單位負責。發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產運行的不安全情況,必須立即報告發包方安全部門。
第十二條 施工管理部門應對外包工程安全施工負責,負責審查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派專人辦理有關工作票手續,進行施工監督,并進行安全交底,安全交底應有雙方簽字,并到安全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在危險性的區域作業,如有可能發生火災、爆炸、觸電、高空墜落、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燙傷、管道爆破、塌方、水淹或因氣候變化等易引起人身傷害的場所作業,施工承包單位應制定完善的組織、技術、安全措施,經發包方審查后監督實施。
第十四條 安全管理部門,應建立施工檔案,施工檔案應包括,營業執照復印件、安全資質證書、三年以上的施工安全證明、施工安全、技術、組織措施、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考試成績、安全交底書面材料、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等。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不得亂動、亂碰運行設備,不得亂接水源、電源、氣源,遵守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施工期間凡承包方違章作業,按山西沁水順泰能源發展有限公司安全獎懲規定進行處罰,給發包方造成財產損失者,承包方應負責賠償。因承包方負主要責任造成的人身事故由承包方負責。
第十七條 施工結束后應當到安全部門辦理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的終止手續。
第四章 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施工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將考試成績報安全部門備案,經安全部門審核合格后方可準許施工。
第十九條 施工人員進入廠區前應接受安全部門的入廠安全教育, 罰則
第三十條 因承包方人員誤動、誤碰運行設備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承包方承擔。
第三十一條 因承包方檢修、施工質量不良造成的故障,包括在保質期內發生的故障,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包方承擔。
第三十二條 因承包方安全管理不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安全措施不完善、落實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方承擔。
第三十三條 因承包方負主要責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由承包方承擔,造成人身重傷的處罰5000元,造成人重傷以上事故的處罰10000元。
第三十四條 承包方發生人員行為違章的如:不帶安全帽、登高作業不系安全帶的等,視情節處罰每人次100—500元。
第三十五條 承包方未辦理開工手續擅自開工的,施工結束不辦理結束手續的,處罰1000元。
第三十六條 承包方施工人員將手機、煙、火帶入防爆區域的,每人次處罰200—500元。
第三十七條 承包方擅自亂接電源、水源、氣源的,處罰500元。
第三十八條 承包方無票作業的,處罰500元,監督人員處罰100元。
第三十九條 其它違章事項按照發包方安全獎懲辦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 施工事故的調查,按照公司事故調查規定由公司安全部門執行。
第四十一條 以上處罰條款,公司財務部門接到安全部門下達的處罰通知單在工程結算時扣除。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